作者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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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立院三读 药师有条件不限一处执业
时间Fri Jun 27 16:44:4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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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并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依法规定之执业处所
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为之,但於医疗机构、药局执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
事先报准,得於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
一、药瘾治疗或传染病防治服务。
二、义诊或巡回医疗服务。
三、药事照护相关业务。
四、於矫正机关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直行调剂业务。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公益或紧急需要。("紧急需要"包含专任药事人员,因伤
病或其他个人因素请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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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第五点 应该是当药师 住院 生产 教召 可适用吧
但个人因素就很模糊 就要看中央主管机关怎麽认定
※ 引述《rocktankkimo (你在看我吗???)》之铭言:
: 《药师法》第11条原订「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遭大法官宣告违宪。
: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药师法》修正案,执业登记於医疗机构或药局的药师,
: 若从事药瘾治疗或传染病防治服务、义诊、巡回医疗、药事照护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
: 认定公益或紧急需要等,可合法於他处执业,不受一处限制。
: 转自 苹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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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ls4860:接下来应该是药师法施行细则要开始修法防堵母法的缺失 06/28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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