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zking (杀光鞑子)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动物使用人药之法案
时间Mon Jan 13 14:26:52 2014
搞错目标了
明明是药师全联会暗中运作的
由板桥立委江惠贞临时提案的
兽医要交由药师调剂的法案引起争议的
不是苏震清提的案子引起争议
到底谁要整碗端走?
你也准备好要端这饭碗了吗?
※ 引述《szuniki (遇见灯塔的航海家)》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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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原文:
: 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中华民国41年9月起编号)中华民国102年12月4日印发
: 院总第1749号 委员 提案第 15765 号
: 案由:本院委员苏震清等29人,有监於国内兽医诊疗机构临床上采用人用药物诊治动物疾
: 病确有需求,然因现行国内法规阙漏,造成兽医无药可用之困境,直接影响动物医疗品质
: ,爰为使动物疾病得合法使用人用药物治疗并纳入管理,拟具「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及第
: 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维护动物医疗权益、保障动物福利。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 说明:
: 一、有监於近年来随着医药科技发展、动保观念提升以及宠物健康备受重视,兽医师使用
: 人用药治疗动物,已是国际间共同需求及现况。然因药事法并未将兽医诊疗机构纳入人用
: 药物之贩售对象,致药商对於贩售人用药物予兽医诊疗机构产生疑虑、甚至禁售,造成兽
: 医师无药可用之窘境,严重影响动物医疗品质,现行国内法规阙漏显有检讨修正之必要。
: 二、为落实保障动物褔利,免除动物健康威胁、痛苦或死亡,增订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
: 三项,明订於治疗动物疾病之药物不足时,限於犬、猫及非经济动物之治疗得以使用人用
: 药物之法律依据,并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得使用之人用药物类别,另为加强前项人用药
: 物之管理,增订第四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订定使用、管理及其他
: 应遵行事项之办法,俾利兽医师合理使用人用药物。
: 三、配合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增订第三项、第四项之条文修正,增订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 项第五款事由,明订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罚则规范。
: 提案人:苏震清
: 连署人:陈明文 郑丽君 李俊俋 蔡煌琅 吴秉叡 陈唐山 管碧玲
: 陈节如 姚文智 邱志伟 邱议莹 李应元 林岱桦 萧美琴 吴宜臻
: 蔡其昌 尤美女 魏明谷 陈亭妃 林佳龙 许智杰 陈欧珀 林淑芬
: 高志鹏 陈其迈 杨 曜 刘建国 刘櫂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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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itoTK:第一次发文就那麽认真 给您一个推 01/13 20:36
2F:→ lizking:感恩啊 01/1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