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712249 (猪北鼻)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药事法第52条
时间Mon May 20 12:18:35 2013
动物用药品贩卖业管理办法 民国101年02月04日
第2条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请为动物用药品贩卖业者:
一、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或商号经营动物用药品之批发、零售、输入或输出,聘有专任
兽医师(佐)、药师或药剂生驻店管理动物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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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或商号经营观赏鱼非处方药品零售,设有专门管理技术人员驻
店管理动物用药品。
三、动物用药品制造业者在其制造处所经营自制产品零售业务。
四、依法设立之兽医诊疗机构,由兽医师(佐)自行管理零售动物用药品。
五、农会、渔会、农业合作社聘有专任兽医师(佐)管理动物用药品。
前项第二款之动物用药品贩卖业者,不得贩卖观赏鱼非处方药品以外之动物用药品。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啸且徐行)》之铭言:
: ※ 引述《gemzar (超级花瓶)》之铭言:
: : 感谢各位药师,准药师,或对药学有专研大大讨论
: : 也有人认为药局可以贩卖,但......
: : 据药事法
: : 第五十二条 药品贩卖业者,不得兼售农药、动物用药品或其他毒性化学物质。
: : 这条已经绑死药局?也扼杀药师专业。
: : 现在以"利"当道法规太多,在这提出。只是让各位前辈後学
: : 能够注视这小小一块被慢慢蚕食区域。
: 1.药事法第1条:
: 药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 但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有规定者,优先适用该条例之规定。
: 前项所称药事,指药物、药商、药局及其有关事项。
: 2.「药局」不等於「药品贩卖业」 (药事法15、19)
: 只是可以兼营「人用药品」,并未授权可以零售「非人用药品」
: 3. 「人用药品」的「药商许可执照」是卫生机关依「药事法」发的,
: 药事法之规定,领有「人用药品」「药商执照」者,自不能兼售其他「非人用药品」,
: 「非人用药品」之管理,有其他特别法订定规范(ex: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 故应遵从其他特别法的规定(药事法1)。
: 4.药品贩卖业者如分别领有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药商许可执照及
: 农政主管机关核发之农药贩卖业执照、动物用药品贩卖业许可证,
: 自得各依药事法及农药管理法、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 分别贩卖药品或农药、动物用药,其执行之业务范围应受各该法规之规范。
: 仅领有药商许可执照者,自不得兼售农药、动物用药品。
: (监察院公报第2522期P.13,卫生署就药事法第52条之解释)
: 5.结论,要卖「非人用药品」,就应该照其他法规(非药事法)的游戏规则走,
: 不过最近在吵的,应该是把「人用药品」转作「非人用」吧?
: 因为人用药品虽然是药事法上合法的药品,
: 但是如果是用在其他动物上,依动物用药品管理法规定,就是属於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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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28.88
1F:推 moriyako:「得」申请,所以要另外去申请执照啊 05/20 12:22
2F:→ moriyako:药师可以卖,但是也要符合人家的规定 05/20 12:22
3F:→ moriyako:其实很多某些大物流公司,就同时有这些执照 05/20 12:24
4F:推 moriyako:只有一张卫生局依药事法发的执照,想卖动物用药当然不行 05/20 12:26
5F:→ a712249:老早就有药师申请过了 =_= 05/20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