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xion (真真假假)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药品公司
时间Sat Jan 12 22:46:58 2013
这个,应该可以看一下....
第46条
经核准制造、输入之药物,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核准,不得变更原登记事项。
经核准制造、输入之药物许可证,如有移转时,应办理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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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讨论的个案事1000's包装,分装成小罐装,贴上有效日期贩售给同业,
这部分应该是与中央为生主管机管核准的原登记事项不合。
因此会有46条的法规问题。
另外,是否有53条的疑问,这也是要考虑的。
※ 引述《mokinased (wiwiwo)》之铭言:
: ※ 引述《ilovegirls (冲啊)》之铭言:
: : 所以说今天如果是药厂自己成立一间子公司:某某药品公司
: : 然後药厂把药出给药品公司这样就可以分装来销售了?
: : 那这样以後可以要求药厂不用一定出1000's的这麽大包装
: : 大家都可以散装卖了 也不用那麽大的库存量
: 看大家讨论得这麽热烈似乎还没有结论
: 我放一件法规判解给大家看一下吧
: 行政院卫生署96年8月2日卫署药字第0960027001号函
: 主 旨: 所询分设药品物流中心是否免设药师驻厂监制乙事,复请 查照。
: 说 明: 一、依据经济部96年6月11日经商字第09600580080号函、台北市政府卫生局
: 96年6月20日北市卫药食字第09634549600号函、桃园县政府卫生局96年6月13日桃卫药字
: 第0960008357号函办理,兼复 贵公司96年5月21日久字第960521号函。二、经查 贵公
: 司仅领有「贩卖业药商许可执照」,尚未办理制造业药商登记,而贴标签系属药物之制造
: 过程,若贵公司欲经营前开药品制造相关业务,应俟取得「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方得营
: 业,合先叙明。三、次按,贴标签既系属药物之制造过程,为避免药品因储藏过久或储藏
: 方法不当而变质,药品之储备、供应及制造,仍应聘由药师监督,并由其负责检查药品之
: 储藏、陈列管理及卫生安全等药物管理之技术指导事项,是故,依药事法第29条第1项及
: 药师法之相关规定,该药品物流中心仍应由药师监制,且该药师应向执业(物流中心)所
: 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并加入执业所在地药师公会,其执业处所以一处为限。四、
: 至该物流中心不符工厂登记或公司登记之要件乙事,因该物流中心依法应由专任药师驻厂
: 监制管理,若药品物流中心乃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独立之法人人格,且无营业行为,仅
: 系事务单位,而其会计及盈亏系逐笔转报总机构列帐不予划分独立设置主要帐册,尚非属
: 商业登记法第13条之分支机构,毋庸办理营利事业登记(经济部95年9月11日经商字第
: 09502133170号函暨经济部92年10月20日经商字第09202433640号函),且因不符工厂管理
: 辅导法第2条「工厂」之要件,毋庸办理工厂登记。是故,非属药事法第27条第3项之分设
: 营业处所而系原厂之一部,本案自无须办理药商登记,而应视其营运行为有无涉药师之法
: 定业务,依说明三办理。
: 看完这篇法规解释应该释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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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9.14.202.119
1F:推 jase1979:原登记事项应该是指原厂商自行变更登记内容 01/14 13:02
2F:→ jase1979:跟之後分装好像没这麽有关系 01/14 13:02
3F:→ lexion:可以看一下行政院卫生署96年12月12日卫署药字第0960063371 01/14 23:23
4F:→ lexion:号函,虽属不同案件,但有类似之处。 01/14 23:24
5F:→ lexion:每个药品都有核定的包装,塑胶瓶变更亦属包材变更的一部分 01/14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