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eudoparfum (J.)
看板pharmacist
标题[问题] 关於持续教育
时间Tue Oct 11 09:48:40 2011
各位学长姐大家好,原PO是个去年七月才考上执照的菜鸟药师,之前有在执业。
因为个人因素,要中断执业约一年半左右。
但对於持续教育的问题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想上来询问。
如我现在的状况,若一年半後要重新执业,
是否就要先附上一年二十五点的持续教育学分?
但是根据以下法条,又说"其药师考试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检具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这个是说像我一样考到执照未满五年的药师,若中断执业一个月以上的话,
还是不用检附持续教育吗?
那麽就先谢谢板上的学长姐们了。
Reference: 药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第五条
首次申请执业之药师,其药师考试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检具继续教育证明文件;逾五年
者,应检具申请日前一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二十五点以上之证明文件。
药师因执业异动,致中断执业一个月以上者,於再行执业时,准用前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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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6.76.230
1F:推 moriyako:前提是"首次执业",考试及格5年内才免附继续教育文件 10/11 13:18
2F:→ moriyako:非首次执业就照一般规定罗 10/11 13:19
谢谢楼上的回答,但我又想到一个问题。
如果是首次执业才免附持续教育文件的话,那麽第二款所提及的
"再行执业时,准用前项之规定。"又有何意义呢?
因为有再行执业的状况的话,那麽就一定不是首次执业了。
为何要特别加这一款法条呢?
就麻烦大家解答了(鞠躬)。
※ 编辑: pseudoparfum 来自: 120.126.76.230 (10/11 14:26)
3F:→ suyusian:因为第二项准用的是第一项後段规定的法律效果~ 10/11 16:40
4F:→ suyusian:如果准用第一项前段规定会造成任何不想修课的人只要放假 10/11 16:43
5F:→ suyusian:一个月找人代班就可以免除六年150的学分规定 10/11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