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712249 (猪北鼻)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申覆] 法规 02
时间Tue Aug 2 15:37:41 2011
http://www.tdrf.org.tw/ch/05knows/kno_08_list.asp
Q:药害救济是为了在「正当使用药物」情形下而发生药害的一项人道救济制度,但是所
谓的「正当药物使用」指的是什麽呢? (2009/05/18)
A:药害救济法中第三条特别提到,所谓「正当使用」是指依医药专业人员之指示或药物
标示而为药物之使用。也就是说在药物的使用上应遵照医药专业人员的指示下使用合法
的药物。所以说民众必需正确地依医药专业人员指示,按时服药,有问题立即寻求医药
专业人员的协助。
正当使用跟正确使用有没有一样
我不确定
法规是很贱的一科
差一个字就可能不对了Orz
※ 引述《keninvin (康欸)》之铭言:
: [完整题目与选项]
: 某医师将药品使用於非核准适应症(off label use),而生药害,应否准予申请药害救
: 济?
: (A) 医师审酌用药,即使系off label use,应属正确使用药品,应予药害救济
: (B) 系off label use,应不得申请药害救济
: (C) 属正当用药而生药物不良反应,应予药害救济
: (D) 未获赔偿时应予药害救济
: [考选部公布之原答案]
: B
: [应修正之答案]
: A
: [理由与题目争议处]
: 药害救济法 第十三条: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药害救济:
: 一、有事实足以认定药害之产生应由药害受害人、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
: 者、医师或其他之人负其责任。
: 二、本法施行前已发见之药害。
: 三、因接受预防接种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获得救济。
: 四、同一原因事实已获赔偿或补偿。但不含人身保险给付在内。
: 五、药物不良反应未达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之程度。
: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药物致生损害。
: 七、因使用试验用药物而受害。
: 八、未依药物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为药物之使用。但符合当时医
: 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者,不在此限。
: 九、常见且可预期之药物不良反应。
: 十、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形。
: 而根据药害救济基金会网站发布的公告:
: http://www.tdrf.org.tw/ch/02_affair/aff_01_main.asp?bull_id=4231
: ..在原有的制度下,药品如未依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使用,受害者无法获得药害救
: 济给付,但依新修正条文,对未依照药品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使用药品(即适应症
: 外使用药品),只要符合用药当时之医学原理,并具用药适当性,民众就仍可依法申请药
: 害救济,至於是否给予药害救济给付,仍必须由「卫生署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审议。..
: 因此off label use所生药害仍然有管道可以申请药害救济,而非如选项(B)所示无法申
: 请。其中(A)选项虽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可以知道答案绝对不会是(B)。
: [理由来源之文献课本与页数]
: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网站-药害救济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3
: 财团法人药害救济基金会网站
: http://www.tdrf.org.tw/ch/00_home/hom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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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9.114.5
1F:推 johnnyjaiu:要那麽贱也很无奈啊~ 这根本不是考法律,考文字游戏吧~ 08/02 16:41
2F:推 lunjon:同感10 药师执业处所以一处为"限" 非原则 08/03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