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al (chenal)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疑问]关於灾区药师义工
时间Thu Aug 13 05:35:34 2009
推文太乱了,我回文好了
<<药师法第11条>>
药师经登记领照执业者,其执业处所应以一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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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incht:再说详细一点好了 职业处所以一地为限 是有前提的08/13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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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一处有前提的部份是没说错的,有
"登记领照执业"=>也就是执业登记
就是如果你办了执业登记,执业处所就以一处为限,你就只能在这个处所执业
有执业登记,又易地调剂,是违反第十一条,所以罚三~十五万
如果没办理执业登记,的确是没有易地调剂的问题,
因为你根本没有"固定"的执业处所,但是
违反药师法第七条
<<药师法第7条>>
药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
执照,始得执业。
违反第七条只罚二千~一万,是罚你没办执业登记,算是个小漏洞
2F:→ lincht:要登记领照 且要有职业处所 但有过渡时期的替代方案08/13 04:02
3F:→ lincht:就是所谓的: 易地调剂08/13 04:02
所以是没有合法的易地调剂的
义诊这个部份,如果有跟卫生局报备的话,卫生局会就"情"=>"理"=>"法"来考量
不会特别拿法规出来刁难你或罚你
但如果单就法源的部份,我是没看到药师可以合法易地(调剂)执业的法源
执业的解释请翻到98.03.05以前的
<<药师法施行细则第4条>>
本法所称药师执业,
系指药师自行或在公私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业务而言。
所以执业是和你做的事情有关,跟领不领钱没关系
<<药师法第15条>>
药师业务如下:
一、药品贩卖或管理。
二、药品调剂。
三、药品监定。
四、药品制造之监制。
五、药品储备、供应及分装之监督。
六、含药化粧品制造之监制。
七、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
八、药事照护相关业务。
以上就是十五条第一项的第一至八款所规定的业务
4F:推 lincht:了解 受教了 <(_ _)> 08/13 08:31
5F:→ lavenderess:→找工作中,想趁空档去帮忙,但是就紫色那行字..~_~ 08/13 09:11
6F:→ chenal:楼上的可以去帮忙,义诊不用担心,情理上站得住脚 08/13 12:37
※ 编辑: chenal 来自: 124.8.67.58 (08/13 12:39)
7F:→ Highwind:跟领钱无关?那我自己跟我妈妈说你UTI,这样就是密医罗 08/13 18:27
8F:→ chenal:那要看你怎麽”诊断”的吧?重点是你妈不会去告你吧 ~"~ 08/14 10:17
9F:推 yatwen:紧急情况下,有不受限制的规定,但不可以是 59.104.34.234 08/20 15:01
10F:→ yatwen:业务行为,比较需要临床或配药经验充分的药 59.104.34.234 08/20 15:01
11F:→ yatwen:师,医生很多开处方药,後援到的不见得有 59.104.34.234 08/20 15:02
12F:→ yatwen:得找其他的互换 59.104.34.234 08/20 15:02
13F:→ yatwen:只要你没收钱又没重大疏失都ok啦 59.104.34.234 08/20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