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clai1 (Lai Jr.)
看板pharmacist
标题[情报] 卫生署已要求各县市卫生局严格查处非法贩售处方药之药局
时间Fri May 2 00:19:57 2008
建档时间: 2008/05/01 17:13:44 更新日期: 2008/05/01 17:22:45
为保障民众用药安全,卫生署再次呼吁避孕贴片及所有处方药均属需医师处方用药,病
患必需经由医师诊治後才能够开立处方,并应遵循处方服用,民众切勿自行购买以防不
良反应发生,同时药局亦不可违法贩售。药局在无医师处方笺下,擅自供应须经医师处
方药品,倘查获属实,依据药事法第50条及第92条之规定,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之罚锾。卫生署呼吁全民一起监督民众用药安全,欢迎主动向各县市卫生局检举违
法贩售处方药者。
卫生署於97年4月29日函文各县市卫生局,要求加强稽查并严处其辖内药局无医师处方笺
违法贩售药品者。另於93年4月13日、94年7月19日、97年1月21日、97年4月25日及97年4
月28日一再发布避孕药品用药安全相关新闻,不断提醒女性朋友及民众,使用荷尔蒙类
避孕药品及其他处方药,均应经医师诊断後,依病患个别情形处方给药,且应遵循处方
小心使用,切勿自行购用。卫生署再次强调需由医师处方使用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
调剂供应,且处方用药非经医师处方自行使用而发生药害,亦将无法获得药害救济。
有关药品类别(包括:须经医师处方用药、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用药及成药),依规定
应刊载於制剂之外盒包装,民众可明显辨识,或可迳自卫生署许可证查询系统(http:
//203.65.100.151/DO8180.asp)查询。卫生署已建置药物安全监测机制,即时监视国内
、外药物安全讯息,除设有药物不良反应通报系统及药物不良品通报中心之外,并对於
药物之安全性与疗效亦随时进行再评估,如医疗人员或病患疑似因使用(服用)药品导
致不良反应之发生,请立即通报卫生署所建置之全国药物不良反应通报中心,药物不良
反应通报专线02-2396-0100,网站:
http://adr.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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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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