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ICS (澳瑞克斯)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诊所调剂时 出现开A药给B药之情形
时间Mon Apr 14 20:02:56 2008
※ 引述《missycat (..)》之铭言:
: 如题,好像是为了健保申报的问题,
: 若药师真的如此调剂,会触犯法律吗??
: 若会触犯药师法或药事法,药师可以凭着这点,不调剂该张处方签吗?
: 谢谢各位先进赐教!!
认真的回一下文
依法规层面
健保局网站上可查到
医师如果未注明处方不可替代,药师或药剂生可以价格不高於原处方药品,
而且同成分、同剂型、同剂量的任何厂牌药品替代。
药品的处方或替代,要以收载在药价基准的品项为限。
出处: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6&webdata_id=385
在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内有提到
保险对象持甲方特约医院、诊所交付之处方笺至乙方调剂,
乙方因限於药品品项无法提供完整调剂时,
应即告知保险对象并宜转介至适当之特约药局。
对於药师法所提到的
药师调剂,应按照处方,不得错误,
如药品未备或缺乏时,应通知原处方医师,请其更换,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药。
这里的他药在药师法施行细则 中规范为
系指示不同成分、含量、剂量或剂型之药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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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没有这个药 医师也没有注明不可取代时
你可以婉拒调剂
或是以
同成分、同剂型、同剂量的任何厂牌药品替代
当然现实面会怎麽作 ? 看各家药局决定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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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ssycat:感激各位的回答!! 04/15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