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 (狂龙八斩法)
看板pharmacist
标题[法规] 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药事人员继续教育认定要点
时间Wed Dec 26 00:30:52 2007
法规名称 : 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药事人员继续教育认定要点
(民国 92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所 有 条 文
一 为配合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药事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之认定
,订定本要点。
二 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药事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以下简称本
继续教育) ,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委托相关药学会办理本继续教育之
审查、认定与核备等相关事宜。
三 本继续教育之课程内容及时数,若系特约药局、诊所之药事人员,应
於申请健保特约时完成四十八小时之继续教育,或於特约期间接受四
十八小时之继续教育,其课程内容应包括必修与选修部分,其中必修
课程应至少二十八小时。
必修课程包括:
(一) 医药相关法规。
(二) 优良药品调剂作业及管理 (含药品管理、药历管理及处方管理) 。
(三) 药学伦理与人文社会学。
(四) 特定病人群 (老人、婴幼儿、孕妇、授乳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
) 调剂及用药谘询。
(五) 用药安全系统之监测与防护。
(六) 各类疾病之药物治疗、处方研读、调剂及用药谘询。
(七) 病患用药教育。
选修课程包括:
(一) 药事人员在健康照护体系之角色。
(二) 全民健保给付制度现况。
(三) 自我照护药物。
(四) 食品、化妆品卫生管理。
(五) 特殊药物之调剂实务。
(六) 沟通技巧与演练。
(七) 药品经营与管理。
(八) 药事服务电脑化。
(九) 其他药事执业相关课程。
四 本继续教育之形式及内容,包括:
(一) 讲授式课程。
(二) 实习式课程。
(三) 参加国内外药学相关学术研讨会。
(四) 担任临床教学工作、专题讨论或学术演讲。
(五) 讲授药学继续教育课程。
(六) 相关学术性期刊之论文刊登、相关学会之学术研讨会演讲或发表壁
报论文。
(七) 经认可之医、药学杂志之函授课程。
五 药事人员参加前项规定之讲授式课程之总时数,不得低於继续教育时
数要求之百分之六十,其余各项不得有任一单项超过百分之二十。
六 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学中心、区域医院与地区医院药剂部门之药事人
员,应逐年於特约期间接受本继续教育四十八小时课程,地区医院自
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开始,区域医院自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开始,
医学中心自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开始。
七 本继续教育调剂实习课程应於区域以上教学医院药剂部门接受调剂训
练与讨论。
八 担任本继续教育调剂、药物治疗相关课程之讲师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
(一) 具有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大学药学系学士以上学历,并担任地区以
上教学医院之药剂部门主管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 具有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大学药学系学士以上学历,并从事地区以
上教学医院药剂部门执业四年以上者。
(三) 具有社区药局执业四年以上,并经中华民国药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评
监,具有教学能力者。
(四) 具有教育部承认之主修临床药学硕士以上学历,并曾有区域以上教
学医院药剂部门一年执业经验或於国内大专院校药学科系所讲授临
床药学相关课程一年以上者。
(五) 担任区域以上教学医院主治医师以上职务者。
九 本继续教育办理机构之作业程序:
(一) 各办理机构应於举办本继续教育前,将办理计划 (含课程、时数、
师资及评估教学成效方法) ,送请受委托药学会审查、核定。
(二) 各办理机构应於举办後将办理继续教育之课程内容、学员名册、成
效评估,送请受委托药学会备後,始得发给时数证明。
一○ 本继续教育办理机构未依照前项作业程序办理之继续教育,受委托
审查之药学会不予审查、核定及核备,其所发时数证明亦不得作为
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与续约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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