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 (狂龙八斩法)
看板pharmacist
标题[法规]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
时间Sun Dec 23 19:49:45 2007
名 称: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 (民国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管制药品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
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
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管制药品,系指下列药品:
一、成瘾性麻醉药品。
二、影响精神药品。
三、其他认为有加强管理必要之药品。
前项管制药品限供医药及科学上之需用,依其习惯性、依赖性、滥用性及
社会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级管理;其分级及品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设
置管制药品审议委员会审议後,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管制药品分级及品项
第一级管制药品
一、品项管制范围:
(一)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 Isomers、酯类 Esters 、醚类 E
thers 、及盐类 Salts。
(二)不包括其管制药品成分含量(或依产品标示规定稀释後之含量)每
公撮 1 毫克以下,单位包装规格所含每一管制药品成分总量 2
毫克以下,以有机溶剂、尿液、血液或水配制,经放射物质、抗原
、抗体标帜或添加一种以上之掺加物,使不具滥用潜在性,非用於
人体之检验制剂。
二、品项名称:
┌─────────────────────────┬────┐
│品 项│备 注│
├─────────────────────────┼────┤
│1 乙醯托啡因(Acetorphine) │麻醉药品│
│2 古柯 (Coca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3 二氢去氧吗啡(Desomorphine) │麻醉药品│
│4 二氢爱托啡因(Dihydroetorphine) │麻醉药品│
│6 海洛因(Heroin)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5 爱托啡因(Etorphine) │麻醉药品│
│7 酚派丙酮(Ketobemidone) │麻醉药品│
│8 鸦片(阿片)(Opium) │麻醉药品│
│9 吗啡(Morph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1.0 毫升以│ │
│ 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者│ │
│ ,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
※表内各品项中文名,中华药典收载之不同命名於()内加注。
第二级管制药品
一、品项管制范围:
(一)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 Isomers、酯类 Esters 、醚类 E
thers 、及盐类 Salts。
(二)不包括其管制药品成分含量(或依产品标示规定稀释後之含量)每
公撮 1 毫克以下,单位包装规格所含每一管制药品成分总量 2
毫克以下,以有机溶剂、尿液、血液或水配制,经放射物质、抗原
、抗体标帜或添加一种以上之掺加物,使不具滥用潜在性,非用於
人体之检验制剂。
二、品项名称:
┌─────────────────────────┬────┐
│品 项│备 注│
├─────────────────────────┼────┤
│1 乙醯-阿法-甲基吩坦尼(Acetyl-alpha-methylfent- │麻醉药品│
│ anyl) │ │
│2 乙醯二氢可待因(Acetyldihydrocodeine) │麻醉药品│
│3 乙醯美沙多(Acetylmethadol) │麻醉药品│
│4 阿法-甲基吩坦尼(Alpha-Methylfentanyl) │麻醉药品│
│5 阿法美沙多(Alphamethadol) │麻醉药品│
│6 阿法-甲基硫吩坦尼(Alpha-Methylthiofentanyl) │麻醉药品│
│7 阿法普鲁汀(Alphaprodine) │麻醉药品│
│8 阿华吩坦尼(Alfentanyl) │麻醉药品│
│9 丙烯普鲁汀(Allylprodine) │麻醉药品│
│10 阿法乙醯美沙多(Alphacetylmethadol) │麻醉药品│
│11 阿法美普鲁汀(Alphameprodine) │麻醉药品│
│12 安非他命(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3 安尼勒立汀(Anileridine) │麻醉药品│
│14 苯才西汀(Benzethidine) │麻醉药品│
│15 基吗啡(Benzylmorphine) │麻醉药品│
│16 贝他乙醯美沙多(Betacetylmethadol) │麻醉药品│
│17 贝他-羟基吩坦尼(Beta-Hydroxyfentanyl) │麻醉药品│
│18 贝他-羟基-3 甲基吩坦尼(Beta-Hydroxy-3 meth- │麻醉药品│
│ ylfentanyl) │ │
│19 贝他美普鲁汀(Betameprodine) │麻醉药品│
│20 贝他美沙多(Betamethadol) │麻醉药品│
│21 贝他普鲁汀(Betaprodine) │麻醉药品│
│22 培集屈密特(Bezitramide) │麻醉药品│
│23 4 -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Brolamfetamine │麻醉药品│
│ 、4-Bromo-2,5-dimethoxyamphetamine、DOB) │ │
│24 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不包括│麻醉药品│
│ 大麻全草之成熟茎及其制品(树脂除外)及由大麻全│ │
│ 草之种子所制成不具发芽活性之制品】【Does not │ │
│ include the mature stems of entire cannabis p-│ │
│ lants and their products(except resins)and │ │
│ products of the seeds of entire cannabis plans│ │
│ that are not capable of germination.】 │ │
│25 大麻脂(Cannabis resin) │麻醉药品│
│26 大麻浸膏(Cannabis extracts) │麻醉药品│
│27 大麻酊(Cannabis tinctures) │麻醉药品│
│28 卡吩坦尼(Carfentanyl) │麻醉药品│
│29 卡西酮(Cathin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30 克罗尼他净(Clonitazene) │麻醉药品│
│31 古柯(Coca) │麻醉药品│
│32 古柯叶(Coca leaves) │麻醉药品│
│33 可待因(Codeine) 及其制剂含量每 100 毫升(或│麻醉药品│
│ 100 公克)5.0 公克以上【Codeine and its prepa-│ │
│ rations with a content more than 5.0 grams of │ │
│ codeine pe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rams).】│ │
│34 甲基溴可待因(Codeine methylbromide) │麻醉药品│
│35 N-氧化可待因(Codeine-N-oxide) │麻醉药品│
│36 可多克净(Codoxime) │麻醉药品│
│37 罂粟草膏(Poppy straw concentrate) │麻醉药品│
│38 赛普诺啡(Cyprenorphine) │麻醉药品│
│39 右旋安非他命(Dex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40 右旋吗拉密特(Dextromoramide) │麻醉药品│
│41 右旋普帕西芬(Dextropropoxyphe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42 狄安普鲁密特(Diampromide) │麻醉药品│
│43 二乙胺二 吩丁烯(Diethylthiambutene) │麻醉药品│
│44 二乙基色胺(Diethyltryptamine,DET) │ │
│45 狄芬诺新(Difenoxin) │麻醉药品│
│46 二氢可待因(Dihydrocodeine)及其制剂含量每 100│麻醉药品│
│ 毫升(或 100 公克)5.0 公克公上 │ │
│ 【Dihydrocodeine and its preparation with a c-│ │
│ ontent more than 5.0 grams of dihydrocodeine │ │
│ pe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rams).】 │ │
│47 二氢吗啡(Dihydromorphine) │麻醉药品│
│48 狄门诺沙多(Dimenoxadol) │麻醉药品│
│49 狄美菲坦诺(Dimepheptanol) │麻醉药品│
│50 二甲胺二 吩丁烯(Dimethylthiambutene) │麻醉药品│
│51 二甲基色胺(Dimethyltryptamine,DMT) │ │
│52 吗福 二苯丁酸乙酯(Dioxaphetyl butyrate) │麻醉药品│
│53 狄芬诺西莱(Diphenoxylate) │麻醉药品│
│54 狄匹潘浓(Dipipanone) │麻醉药品│
│55 2,5 -二甲氧基安非他命(2,5-Dimethoxyamphetam- │ │
│ ine, DMA) │ │
│56 3 -(1,2 -二甲基庚基)-1 -羟基-7,8,9,10- │ │
│ 四氢-6,6,9,-三甲基二苯吡喃 │ │
│ 【3-(1,2-dimethylheptyl)-7,8,9,10-tetrahydro│ │
│ -6,6,9-trimethyl-6H-dibenzo[b,d]pyran-1-ol,DMH│ │
│ p】 │ │
│57 2,5 -二甲氧基-4 乙基安非他命 │ │
│ (2,5-Dimethoxy-4-ethylamphetamine,(DOET) │ │
│58 4 -甲基-2,5 -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yl-2,5 │ │
│ dimethoxyamphetamine, DOM, STP) │ │
│59 托蒂巴醇(Drotebanol) │麻醉药品│
│60 爱哥宁(Ecgon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61 爱哥宁衍化物(Ecgonine Derivatives)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62 甲乙胺二噻吩丁烯(Ethylmethylthiambutene) │麻醉药品│
│63 乙基吗啡(Ethylmorph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64 乙环利定(Eticyclidine, N-Ethyl-1-phenylcycol-│麻醉药品│
│ hexylamine, PCE) │ │
│65 爱托尼他净(Etonitazene) │麻醉药品│
│66 爱托失立汀(Etoxeridine) │麻醉药品│
│67 吩坦尼(Fentany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68 芬乃他林(Fenetylline) │麻醉药品│
│69 佛莱西汀(Furethidine) │麻醉药品│
│70 羟二氢吗啡(Hydromorphinol) │麻醉药品│
│71 二氢可待因酮(Hydrocod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麻醉药品│
│72 二氢吗啡酮(Hydromorph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麻醉药品│
│73 羟基配西汀(Hydroxypethidine) │ │
│74 伊玻盖因(Iboga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麻醉药品│
│75 异美沙冬(Isomethadone) │ │
│76 左旋安非他命(Lev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77 左旋甲基吗泛(Levomethorphan) │麻醉药品│
│78 左旋吗拉密特(Levomoramide) │麻醉药品│
│79 左旋吗泛(Levorphanol)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80 左旋吩纳西吗泛(Levophenacylmorphan) │麻醉药品│
│81 麦角二乙胺(LSD、Lysergide、Lysergic acid die-│ │
│ thylamide) │ │
│82 3,4 -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 │ │
│ (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 MDA) │ │
│83 3,4 -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 │ │
│ (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MDMA) │ │
│84 甲氯 酮(Mecloqualone) │ │
│85 三甲氧苯乙胺(Mescal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86 美他唑新(Metazocine) │麻醉药品│
│87 美沙冬(Methado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88 美沙冬中间物(Methadone-intermediate) │麻醉药品│
│89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S) -N,a│ │
│ lpha-dimethylphenethylamine) │ │
│90 消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racemate, N,│ │
│ alpha-dimethtylphenethylamine) │ │
│91 甲 酮(Methaqual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92 4 -甲基阿米雷司(4-Methylaminorex'(±)-cis- │ │
│ 2-amino-4-methyl-5-phenyl-2-oxazoline) │ │
│93 甲基去氧吗啡(Methyldesorphine) │麻醉药品│
│94 甲基二氢吗啡(Methyldihydromorphine) │麻醉药品│
│95 三-甲基吩坦尼(3-Methylfentanyl)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96 3 -甲基硫吩坦尼(3-Methylthiofentanyl) │麻醉药品│
│97 美托邦(Metopon'6-methyldihydromorphinone) │麻醉药品│
│98 5 -甲氧基- 3,4-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5-Metho- │ │
│ xy-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 MMDA) │ │
│99 吗拉特中间物(Moramide intermediate) │麻醉药品│
│100 甲基溴吗啡(Morphine methylbromide) │麻醉药品│
│101 甲基磺胺吗啡(Morphine methylsulfonate) │麻醉药品│
│102 N -氧化吗啡(Morphine-N-oxide) │麻醉药品│
│103 1 -甲基-4 -苯基-4 -丙酸氧 啶 │麻醉药品│
│ (1-Methyl-4-phenyl-4-propionoxypiperidine, MP│ │
│ PP) │ │
│104 密罗啡因(Myrophine) │麻醉药品│
│105 那密浓(Nabilone) │ │
│106 N -乙基安非他命(N-Ethylamphetamine、Etilamf- │ │
│ etamine)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 │
│ 装 1.0 毫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 │
│ 直接使用於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 │ │
│107 3,4 -亚甲基双氧-N -乙基安非他命(N-ethyl-MD │ │
│ A,3,4-Methylenedioxy-Nethylamphetamine, MDE, M│ │
│ DEA) │ │
│108 N -乙基-3 - 啶二苯基乙醇酸 │ │
│ (N-Ethyl-3-piperdyl benzilate) │ │
│109 N -羟基-3,4 -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 │ │
│ (N-Hydroxy-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 N-h│ │
│ ydroxy-MDA) │ │
│110 N -甲基-3 - 啶二苯基乙醇酸 │ │
│ (N-Methyl-3-piperidyl benzilate) │ │
│111 菸 醯二氢可待因(Nicodicodine) │麻醉药品│
│112 菸 醯可待因(Nicocodine) │麻醉药品│
│113 菸 醯吗啡(Nicomorphine) │麻醉药品│
│114 N,N -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N-N-Dimethylamphetamine) │ │
│115 原乙醯美沙多(Noracymethadol) │麻醉药品│
│116 原可待因(Norcode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 │
│ 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17 左旋原吗泛(Norlevorphanol) │麻醉药品│
│118 原美沙冬(Normethadone) │麻醉药品│
│119 原吗啡(Normorph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20 原匹潘浓(Norpipanone) │麻醉药品│
│121 罂粟(Opium Poppy) │麻醉药品│
│122 羟二氢可待因酮(羟可酮)(Oxycodone) │麻醉药品│
│123 羟二氢吗啡酮(Oxymorpho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24 对-氟吩坦尼(Para-Fluorofentanyl) │麻醉药品│
│125 六氢大麻酚(Parahexyl) │ │
│126 苯环利定(Phencyclidine 、PCP) │ │
│127 潘他唑新(Pentazoc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28 1 -(2 -苯乙基)-4 -苯基-4 -醋酸 啶酯 │麻醉药品│
│ 【1-(2-Phenylethyl)-4-phenyl-4-acetoxypiper │ │
│ idine' PEPAP】 │ │
│129 配西汀(Pethidine、MEPERIDINE、Demerol) │麻醉药品│
│130 配西汀中间物-A(Pethidine intermediate-A, Me- │麻醉药品│
│ peridine intermediate-A ,4-cyano-1-methyl-4-p-│ │
│ henylpiperidine) │ │
│131 配西汀中间物-B(Pethidine intermediate-B, Me- │麻醉药品│
│ peridine intermediate-B ,4-phenylpiperidine-4-│ │
│ carboxylic acid ethyl ester) │ │
│132 配西汀中间物-C(Pethidine intermediate-C, Me- │麻醉药品│
│ peridine intermediate-C ,1-methyl-4-phenylpip-│ │
│ eridine-4-carboxylic acid) │ │
│133 配有特(Peyote) │ │
│134 芬那多松(Phenadoxone) │麻醉药品│
│135 吩喃普鲁密特(Phenampromide) │麻醉药品│
│136 吩那唑新(Phenazocine) │麻醉药品│
│137 吩诺吗泛(Phenomorphan) │麻醉药品│
│138 吩诺配立汀(Phenoperidine) │麻醉药品│
│139 福可汀(Pholcodine) │麻醉药品│
│140 匹立屈密特(Piritramide) │麻醉药品│
│141 4 -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 │ │
│142 罂粟草(Poppy straw) │麻醉药品│
│143 普鲁亥他净(Proheptazine) │麻醉药品│
│144 普鲁配立汀(Properidine) │麻醉药品│
│145 普鲁匹兰(Propiram) │麻醉药品│
│146 裸头草辛(Psilocine) │ │
│147 西洛西宾(Psilocybine) │ │
│148 消旋甲基吗泛(Racemethorphan) │麻醉药品│
│149 消旋吗拉密特(Racemoramide) │麻醉药品│
│150 消旋吗泛(Racemorphan) │麻醉药品│
│151 1 -(1 -苯环已基) 咯烷【Rolicyclidine, 1- │ │
│ (1-Phenylcyclohexyl)pyrrolidine、PCPY、PHP】│ │
│152 苏吩坦尼(Sufentanil) │麻醉药品│
│153 替诺环定【Tenocyclidine、1-[1-(2-Thienyl)cy-│ │
│ clohexyl]piperidine、 TCP】 │ │
│154 1-[1- (2- 吩)环己烷基] 咯啶 │ │
│ [1-[1-(2-Thienyl)cyclohexyl] pyrrolidine'TCP│ │
│ y】 │ │
│155 四氢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 THCs) 【包│ │
│ 括其异构物及立体化学变体,如以大麻成熟茎及种子│ │
│ 所制成之制品中含四氢大麻酚不得超过 10 μg/g(1│ │
│ 0ppm)】【Tetrahydrocannabinol including isome│ │
│ rs and stereoisomers' products made from matur│ │
│ e cannabis stems and seeds may not contain mor│ │
│ e than 10 mierogram/gram(10 ppm)】 │ │
│156 蒂巴康(Thebacon) │麻醉药品│
│157 蒂巴因(Theba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58 硫吩坦尼(Thiofentanyl) │麻醉药品│
│159 痛立定(Tilidine) │麻醉药品│
│160 3,4,5 -三甲氧基安非他命 │ │
│ (3,4,5-Trimethoxyamphetamine' TMA) │ │
│161 屈美配立汀(Trimeperidine) │麻醉药品│
│162 吗啡立汀(Morpheridine) │麻醉药品│
│163 匹密诺汀(Piminodine) │麻醉药品│
│164 乙基色胺(Etryptamine) │ │
│165 左旋甲基安非他命(Levometh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66 甲基卡西酮(Methcathin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67 伽玛羟基丁酸(Gamma Hydroxybutyric Acid' Gamma│ │
│ hydroxybutyrate 、GHB) │ │
│168 阿米庚酸(Amineptine) │ │
│169 PMMA(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 、对-甲氧基│新增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表内各品项中文名,中华药典收载之不同命名於()内加注。
第三级管制药品
一、品项管制范围:
(一)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 Isomers、酯类 Esters 、醚类 E
thers 、及盐类 Salts。
(二)不包括其管制药品成分含量(或依产品标示规定稀释後之含量)每
公撮 1 毫克以下,单位包装规格所含每一管制药品成分总量 2
毫克以下,以有机溶剂、尿液、血液或水配制,经放射物质、抗原
、抗体标帜或添加一种以上之掺加物,使不具滥用潜在性,非用於
人体之检验制剂。
二、品项名称:
┌─────────────────────────┬────┐
│品 项│备 注│
├─────────────────────────┼────┤
│1 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2 伯替唑他(Brotizolam) │ │
│3 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4 布他比妥(Butal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5 去甲假麻黄 (Cathine'(+)-Norpseudoephedrine)│ │
│6 环巴比妥(Cyclobarbital) │ │
│7 格鲁米特(Glutethimid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8 派醋甲酯(Methylphenidat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9 (删除) │Nalbuph-│
│ │ine (纳│
│ │布芬)减│
│ │列为非管│
│ │制药品。│
│10 纳洛芬(Nalorphine) │麻醉药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1 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2 苯甲吗 (Phenmetrazine) │ │
│13 西可巴比妥(Sec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4 (删除) │本项 Tr-│
│ │amadol(│
│ │特拉吗窦│
│ │)改列为│
│ │第四级管│
│ │制药品。│
│15 三唑他(三唑仑)(Triazol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6 可待因(Codeine) 制剂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
│ 公克)1.0 公克以上,未满 5.0 公克 │ │
│ 【Codeine preparation with a content more than│ │
│ 1.0 gram and less than 5.0 grams of codeine pe│ │
│ 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rams)】 │ │
│17 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8 洁 普洛(Zipeprol) │ │
│19 恺他命(Ketamine) │ │
│20 二氢可待因(Dihydrocodeine)制剂含量每 100 毫│ │
│ 升(或 100 公克)1.0 公克以上,未满 5.0 公克│ │
│ 【Dihydrocodeine preparation with a content mo│ │
│ re than 1.0 grams and less than 5.0 grams of d│ │
│ ihydrocodeine pe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ram│ │
│ s)】 │ │
│21 4-溴-2,5- 二甲氧基苯乙基胺(2C-B、4-Bromo-2,5-│ │
│ dimethoxyphenethylamine) │ │
│22 Nimetazepam(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由第四级│
│ │改列 │
└─────────────────────────┴────┘
※表内各品项中文名,中华药典收载之不同命名於()内加注。
第四级管制药品
一、品项管制范围:
(一)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 Isomers、酯类 Esters、醚类 E
thers 、及盐类Salts。
(二)不包括其管制药品成分含量(或依产品标示规定稀释後之含量)每
公撮 1 毫克以下,单位包装规格所含每一管制药品成分总量 2
毫克以下,以有机溶剂、尿液、血液或水配制,经放射物质、抗原
、抗体标帜或添加一种以上之掺加物,使不具滥用潜在性,非用於
人体之检验制剂。
二、品项名称:
┌─────────────────────────┬────┐
│品 项│备 注│
├─────────────────────────┼────┤
│1 二丙烯基巴比妥(Allobarbital) │ │
│2 阿普唑他(Alprazolam) │ │
│3 二乙胺苯丙酮(Amfepramone) │ │
│4 阿米雷斯(Aminorex)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5 巴比妥(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6 甲苯异丙胺(Benzphetamine) │ │
│7 溴西泮(溴氮平)(Brom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8 丁巴比妥(But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升│ │
│ 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人体│ │
│ 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9 卡吗西泮(卡氮平)(Camazepam) │ │
│10 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 │ │
│11 氯巴占(甲酮氮平)(Clobaz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2 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pam) │ │
│13 氯拉 酸(氯氮平酸盐)(Clorazepat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14 氯 西泮(氯 氮平)(Clotiazepam) │ │
│15 氯恶唑他(氯 唑仑)(Cloxazolam) │ │
│16 可待因(Codeine)内服液(含糖浆剂)含量每 100 │ │
│ 毫升未满 1.0 公克之医师处方用药 │ │
│ 【Physician prescribes Codeine oral liquid(in│ │
│ cluding syrup)with codeine content less than │ │
│ 1.0 gram per 100 milliliters】 │ │
│17 地洛西泮(地洛氮平)(Delorazepam) │ │
│18 右旋普帕西芬复方制剂(Dextropropoxyphene Mix- │ │
│ ture Preparation) │ │
│19 安定(二氮平)(Di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20 舒乐安定(伊叠唑仑)(Estazol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21 乙氯维诺(乙氯烯醇)(Ethchlorvynol) │ │
│22 炔己蚁胺(环己炔胺)(Ethinamate) │ │
│23 氟氮平酸酯(Ethylloflazepate) │ │
│24 (删除) │ │
│25 芬坎法明(苯莰甲胺)(Fencamfamin) │ │
│26 芬普雷司(氰乙基安非他命)(Fenproporex) │ │
│27 氟地西泮(氟二氮平)(Fludiazepam) │ │
│28 氟安定(氟路洛)(Flu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29 哈拉西泮(三氟氮平)(Halazepam) │ │
│30 卤恶唑他(卤 唑仑)(Haloxazolam) │ │
│31 凯他唑他(酮 唑仑)(Ketazolam) │ │
│32 勒非他命(二甲二苯乙胺)(Lefetamine、 1-dimet│ │
│ hylamino-1,2-diphenylethane' SPA) │ │
│33 氯普唑他(氯 唑仑)(Loprazolam) │ │
│34 劳拉西泮(乐耐平)(Lo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35 氯甲西泮(甲基乐耐平)(Lormet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36 吗 (咪唑 )(Mazindol) │ │
│37 美达西泮(美达氮平)(Medazepam) │ │
│38 美芬雷司(Mefenorex) │ │
│39 甲丙氨酯(美普巴迈)(Meprobamat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40 美舒卡(Mesocarb) │ │
│41 甲基苯巴比妥(Methylphenobarbital、Mephobarbit│ │
│ al) │ │
│42 甲乙 啶酮(甲乙 啶酮)(Methyprylon) │ │
│43 咪达唑他(咪氟唑仑)(Midazol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44、(删除) │改列第三│
│ │级第 22 │
│ │项 │
│45 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46 去甲西泮(原氮平)(Nordiazepam) │ │
│47 鸭片(Opium)复方制剂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 │
│ 公克)0.5 公克以上 │ │
│ 【Opium mixed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opium mo│ │
│ re than 0.5 gram pe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 │
│ rams)】 │ │
│48 去甲羟安定(欧沙氮平、去甲羟氮平)(Oxazepam)│ │
│49 恶唑他( 甲唑仑)(Oxazolam) │ │
│50 匹吗 (苯 唑 )(Pemoline) │含有 Ph-│
│51 苯双甲吗 (二苯甲吗 )(Phendimetrazine) │enobarb-│
│52 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 │ital 成│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分之复方│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锭剂或胶│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囊剂,其│
│ │每粒含 │
│ │Phenoba-│
│ │rbital 6│
│ │0 毫克│
│ │以下并与│
│ │anticho-│
│ │linergic│
│ │a gent(│
│ │atropine│
│ │、bella-│
│ │donn a │
│ │alkaloid│
│ │extract │
│ │、butyl-│
│ │sc opol-│
│ │amine 、│
│ │clidini-│
│ │um、dic-│
│ │yclomine│
│ │、homat-│
│ │ropine、│
│ │hyoscya-│
│ │mine、m-│
│ │epenzol-│
│ │ate 、p-│
│ │ipenzol-│
│ │ate 、p-│
│ │ropanth-│
│ │eline 、│
│ │scopola-│
│ │mine 等│
│ │)及/或│
│ │Phenyto-│
│ │in 、er-│
│ │gotamine│
│ │、dyphy-│
│ │lline 、│
│ │aminoph-│
│ │ylline、│
│ │theophy-│
│ │lline、 │
│ │propoxy-│
│ │phylline│
│ │混合之复│
│ │方制剂,│
│ │且非以安│
│ │眠、镇静│
│ │为适应症│
│ │者,不适│
│ │用「管制│
│ │药品管理│
│ │条例」列│
│ │管。 │
│53 甲基苯乙基胺(二甲苯乙胺)(Phenter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54 匹那西泮(丙炔氮平)(Pinazepam) │ │
│55 苯甲醇( 苯甲醇)(Pipradrol) │ │
│56 普拉西泮(环丙氮平)(P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装 1.0 毫│ │
│ 升以下,且经放射物质、抗体标帜,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体者,并以有机溶剂配制之检验试剂。】 │ │
│57 丙已君(普西卓林、甲环乙胺)(Propylhexedrine │ │
│ ) │ │
│58 焦二异丁基酮(焦洛戊酮)(Pyrovalerone) │ │
│59 仲丁比妥(Secbutabarbita1、Butabarbital) │ │
│60 替马西泮(羟二氮平、甲羟氮平)(Temazepam) │ │
│61 四氢西泮(四氢二氮平)(Tetrazepam) │ │
│62 乙烯比妥(乙烯丁巴比妥)(Vinylbital) │ │
│63 唑匹可隆(Zopiclone) │ │
│64 美服培酮(Mifepristone) │ │
│65 佐沛眠(Zolpidem) │ │
│66 二氢可待因内服液(含糖浆剂)含量每 100 毫升未│ │
│ 满 1.0 公克之医师处方用药 │ │
│ 【Physician prescribes dihydrocodeine oral liq│ │
│ uid(including syrup)with dihydrocodeine cont│ │
│ ent less than 1.0 gram per 100 milliliters】 │ │
│67 莫待芬宁(Modafinil) │ │
│68 美妥芬诺(Butorphanol) │本项新增│
│69 Clobenzorex(氯 雷司) │新增 │
│ │ │
│70 Tramadol(特拉吗窦) │本项由第│
│ │三级管制│
│ │药品改列│
│ │。 │
└─────────────────────────┴────┘
※表内各品项中文名系以联合国公约中文名为主,国内通用中文名或中华
药典收载之不同命名另加注於()内。
第四级管制药品原料药
一、品项管制范围:
(一)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 Isomers、酯类 Esters 、醚类 E
thers、及盐类 Salts 。
(二)不包括其管制药品成分含量(或依产品标示规定稀释後之含量)每
公撮 1 毫克以下,单位包装规格所含每一管制药品成分总量 2
毫克以下,以有机溶剂、尿液、血液或水配制,经放射物质、抗原
、抗体标帜或添加一种以上之掺加物,使不具滥用潜在性,非用於
人体之检验制剂。
二、品项名称:
┌─────────────────────────┬────┐
│品 项│备 注│
├─────────────────────────┼────┤
│1 麻黄 (Ephedrine) │ │
│2 麦角新 (Ergometrine' Ergonovine) │ │
│3 麦角胺 (Ergotamine) │ │
│4 麦角酸(Lysergic acid) │ │
│5 甲基麻黄 (Methylephedrine) │ │
│6 去甲麻黄 (新麻黄 )(Phenylpropanolamine' No│ │
│ rephedrine) │ │
│7 假麻黄 (Pseudoephedrine) │ │
└─────────────────────────┴────┘
*各级管制药品品项表内之中文名以联合国公约中文名为主,中华药典收
载或其他通用中文加注於()内。
第 4 条 管制药品,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专设管制药品管理局管理之,其组织以法
律定之。管制药品管理局必要时得设立分局。
为办理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制造及贩卖,管制药品管
理局应设立制药工厂为之。
第 二 章 使用及调剂
第 5 条 管制药品之使用,除医师、牙医师、兽医师、兽医佐或医药教育研究试验
人员外,不得为之。
兽医佐使用管制药品,以符合兽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者为限。
第 6 条 医师、牙医师、兽医师及兽医佐非为正当医疗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药品
。
医药教育研究试验人员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之正当教育研究试验,
不得使用管制药品。
第 7 条 医师、牙医师、兽医师或兽医佐非领有管制药品管理局核发使用执照,不
得使用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或开立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
前项使用执照登载事项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制药
品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项使用执照遗失或损毁时,应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一项使用执照之核发、变更登记、补发、换发及管理等事项之办法,由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8 条 医师、牙医师使用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应开立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
。
兽医师、兽医佐使用管制药品,其诊疗纪录应记载饲主之姓名、住址、动
物种类名称、体重、诊疗日期、发病情形、诊断结果、治疗情形、管制药
品品名、药量及用法。
第一项管制药品之范围及其专用处方笺之格式、内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
关订定公告。
第 9 条 管制药品之调剂,除医师、牙医师、药师或药剂生外,不得为之。
药剂生得调剂之管制药品,不含麻醉药品。
医师、牙医师调剂管制药品,依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第 10 条 医师、牙医师、药师或药剂生调剂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非依医师、
牙医师开立之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不得为之。
前项管制药品,应由领受人凭身分证明签名领受。
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以调剂一次为限。
第 11 条 供应含管制药品成分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者,应将领受人之姓
名、住址、所购品量、供应日期,详实登录簿册。但医疗机构已登载於病
历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医疗机构未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使用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
,从事管制药品成瘾 (以下简称药瘾) 治疗业务。
第 13 条 为医药及科学研究之目的,管制药品管理局得使用经司法机关没收之毒品
。
第 三 章 输入、 输出、制造及贩卖
第 14 条 医疗机构、药局、医药教育研究试验机构、兽医诊疗机构、畜牧兽医机构
、西药制造业、动物用药品制造业、西药贩卖业、动物用药品贩卖业使用
或经营管制药品,应置管制药品管理人管理之。
管制药品管理人之资格,除医疗机构、药局应指定医师、牙医师或药师担
任外,其余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医疗机构、药局购用之管制药品不含麻醉药品者,得指定药剂生担任管制
药品管理人。
第 1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药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违反管制药品相关法律,受刑之宣告,经执行完毕未满三年者。
二、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药瘾者。
第 16 条 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制造、贩卖、购买,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第四条第二项所定之制药工厂得办理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之输入
、输出、制造、贩卖。
二、西药制造业或动物用药品制造业得办理管制药品原料药之购买、输入
及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之输出、制造、贩卖。
三、西药贩卖业或动物用药品贩卖业得办理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之输
入、输出、贩卖。
四、医疗机构、药局、兽医诊疗机构、畜牧兽医机构、医药教育研究试验
机构得购买管制药品。
前项机构或业者,应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准登记,发给管制药品登记
证。
前项登记事项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制药品管理局
办理变更登记。
管制药品登记证不得借予、转让他人。
第 17 条 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之需要数量,每年由管制药品管理局预为估计,
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18 条 管制药品管理局应按月将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之收支情形及现存品量
,陈报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并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每年公告一次。
第 19 条 第四条第二项所定之制药工厂输入、输出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应向
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凭照。
前项输入、输出口岸,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20 条 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及制造,除依药事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取得许可证外,应逐批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同意书。但因特殊需
要,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 21 条 管制药品之贩卖,应将购买人及其机构、团体之名称、负责人姓名、管制
药品登记证字号、所购品量及贩卖日期,详实登录簿册,连同购买人签名
之单据保存之。
第 22 条 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之申购,管制药品管理局得限量核配;其限量办
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在国内运输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应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凭照
,始得为之。但持有当地卫生主管机关证明,为办理该药品销毁作业而运
输者,不在此限。
第 24 条 管制药品应置於业务处所保管;其属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者,并应专
设橱柜,加锁储藏。
第 25 条 管制药品之标签,应以中文载明管制级别、警语及足以警惕之图案或颜色
;其属麻醉药品者,并应以中文标示麻醉药品标帜。
前项管制级别及麻醉药品标帜之式样,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四 章 管制
第 26 条 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销毁管制药品,应申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後,
会同该卫生主管机关为之。
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调剂、使用後之残余管制药品,应由其管制药品管
理人会同有关人员销毁,并制作纪录备查。
第 27 条 管制药品减损时,管制药品管理人应立即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查核,并
自减损之日起七日内,将减损药品品量,检同当地卫生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报。其全部或一部经查获时,亦同。
前项管制药品减损涉及失窃、遗失或刑事案件,应提出向当地警察机关报
案之证明文件。
第 28 条 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应於业务处所设置簿册,详实登载管制药品每日
之收支、销毁、减损及结存情形。
前项登载情形,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当地卫
生主管机关及管制药品管理局申报。
第 29 条 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其开业执照、许可执照、许可证等设立许可文件
或管制药品登记证受撤销、废止或停业处分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管制药品收支、销毁、减损及结存情形
,分别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及管制药品管理局申报。
二、簿册、单据及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由原负责人保管。
三、受撤销或废止处分者,其结存之管制药品,应自第一款所定申报之日
起六十日内转让予其他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并再分别报请当地卫
生主管机关及管制药品管理局查核,或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会同销
毁後,报请管制药品管理局查核。
四、受停业处分者,其结存之管制药品得依前款规定办理或自行保管。
第 30 条 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其申请歇业或停业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将管制药品收支、销毁、减损及结存情形,分别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
及管制药品管理局申报。
二、申请歇业者,应将结存之管制药品转让予其他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
,并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查核无误,或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会同
销毁後,始得办理歇业登记。
三、申请停业者,其结存之管制药品得依前款规定办理或自行保管。
当地卫生主管机关於核准歇业或停业或受理前项第一款之申报後,应尽速
转报管制药品管理局。
第 31 条 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不得借贷、转让。但依前二条规定转让者,不在
此限。
第 32 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簿册、单据及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均应保存五年。
第 33 条 卫生主管机关及管制药品管理局,必要时得派员稽核管制药品之输入、输
出、制造、贩卖、购买、使用、调剂及管理情形,并得出具单据抽验其药
品,受检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但抽验数量,以足供检验之用者为限
。
第 34 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机关应编列预算,宣导管制药品滥用之危害及相关法令,
并得委请公益团体协助办理。
各级卫生主管机关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精神复健机构
或相关公益团体,得成立管制药品防治谘询单位,接受民众谘询。
第 34- 1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侦测管制药品滥用情形及办理预警宣导,应建立监视
及预警通报系统,对於医疗(事)与其他相关机构、团体及人员通报滥用
个案者,并得予以奖励;其通报对象、内容、程序及相关奖励措施之办法
,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35 条 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及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精神复健机构
,得视需要置专人办理药瘾防治谘询服务。
第 36 条 医师、牙医师、药师、药剂生、兽医师及兽医佐违反本条例规定受罚锾处
分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视其情节轻重,自处分之日起,停止其处方、
使用或调剂管制药品六个月至二年。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经起诉者
,自起诉之日起,暂停其处方、使用或调剂管制药品;其经无罪判决确定
者,得申请恢复之。
第 五 章 罚则
第 37 条 违反第五条、第九条规定,或非第四条第二项之制药工厂输入、输出、制
造、贩卖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者,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处理外,处
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38 条 违反第二十条或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五
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其管制药品管理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第 39 条 未依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而输入、输出、制造、贩卖
、购买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或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第
三十二条规定,或受检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
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受检
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并得予以强制检查。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
二条规定者,其管制药品管理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七
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其所属机
构或负责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其行为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处罚外,
其情节重大者,并得由原核发证书、执照机关废止其管制药品登记证、医
师证书、牙医师证书、兽医师证书、兽医佐证书或管制药品使用执照。
第 40 条 未依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置管制药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条第二项、第十
六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违反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六
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者,其管制药品管理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违反第十条第二项或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者,其所属机构或负责人亦处
以第一项之罚锾。
第 41 条 (删除)
第 42 条 本条例所定之罚锾,由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处罚之。但违反第
七条、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中
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处罚之
。
海关查获违反本条例有关输入、输出规定案件,除依海关缉私条例论处外
,并通知卫生主管机关处理。
第 42- 1 条 管制药品管理局依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核发管制药品使用执照、
管制药品登记证,得收取费用;其费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六 章 附则
第 43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4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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