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ianyang (Ro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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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有关官方打算修改着作权法...
时间Tue Jul 8 18:10:39 2014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於
97年针对历年来各界反映之着作权法修法议题进行蒐集。
97年委托张懿云及陈锦全教授进行「着作权法公开播送之再播送研究?专案研究、98年委托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进行「数位汇流下着作权制度之检讨」专案研究、萧雄淋律师进行「国际着作权法合理使用立法趋势之研究」专案研究、99年委托张懿云及陈锦全教授进行「视听着作权利保护之研究?专案研究、萧雄淋律师进行「着作权法职务着作之研究」专案研究,提出研究成果,包括修正着作权法之具体建议条文。
99.2.10就「着作权整体法制检讨及修法方向」举行99年第1次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会议,对於着作权面对高科技发展所衍生之相关议题获得共识,认为必须从结合产、官、学界力量,研修着作权法始足因应。
99年邀集科技、法律及产业界专家组成「着作权法修正谘询小组」,根据专案研究所提出之具体建议条文及各界反应意见,进行讨论。
100年委托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进行「着作权合理使用之研究」专案研究,提出研究成果,包括修正着作权法之具体建议条文。
101年委托章忠信教授进行「美国就科技保护措施豁免情形发布之资讯及其实务现况资讯蒐集案」,提出研究成果,包括修正着作权法之具体建议条文。
99.6.8-103.1.8共计召开四十七次「着作权法修正谘询小组」会议,历次会议纪录均已上网供各界参考(www.tipo.gov.tw)。
103.4将四十七次「着作权法修正谘询小组」会议结论整理完成「着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一稿)上网公开各界,徵询意见。
103.4.开始举行公听会。
结果提出的草案居然会变成:
序号 修订条文 原条文 法条 修法摘要 修法理由 授权对象(影响项目)
一 §67 §55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公开上映、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但视听着作公开发表未满三年者,不适用之。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得再公开传达他人已公开播送之着作。 合理使用(一)
删除"於活动中"4字 实务上经常性或非经常性之活动不易区别
纵属经常性活动但市场替代性低、侵害着作权权利微小 1.政府机关办理之一切活动(里民卡拉OK、街舞比赛、花火祭...)
2.民众於公园运动、跳舞
3.户外公共场所播放电视台直播之球赛
二 §68 新增 使用通常家用接收设备者,得再公开传达他人已公开播送之着作。 合理使用(二)
通常家用设备 合理化小型门市及家庭美容院利用行为
权利人获取之经济利益有限 营利性质:服饰、超商超市、餐厅、美容美发、SPA、饮料店(外带茶饮)、饭店旅馆、医院诊所
非营利性质:公益团体办理戒菸活动现场以电视墙播放电视节目
三 §84 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着作财产权之让与、专属授权或信托。
二、以着作财产权为标的物之质权之设定、让与、变更、消灭或处分之限制。但因混同、着作财产权或担保债权之消灭而质权消灭者,不在此限。 登记制 解决双重权利让与、专属授权或设定质权所产生之问题 协会、代理公司等.
序号 修订条文 原条文 法条 修法摘要 修法理由
四 §63 新增 以摄影、录音、录影或类似之方法创作着作者,得附带利用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前项附带利用,以非创作之主要标的且难以分离利用者为限。 合理使用(三) 附带利用
利用的值与量皆属轻微 权利人
五 §64 新增 为嘲讽或诙谐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依前项规定利用着作者,得省略着作人姓名。 合理使用(四) 为嘲讽或诙谐仿作目的
属於意见、思想或言论自由表达之范畴 创作人
六 §39~43 §30~34 死後50年 存续期间 未修正
本会建议延长为70~90年 权利人
个人坚决反对此一修正草案付委
这些修改,不但没有加强保障创作人与音乐着作权所有人的权益
相反地,是剥夺与放任更多个人与机关将现在非法使用的情形合理合法化
都什麽时代了...
官员跟这些做研究的学者...
连"尊重"都忘了怎麽写了吗...
Roger Yang
杨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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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xoking:唉......啥时代了还是......谢谢培安大大的努力!orz 07/08 20:46
2F:推 kuraturbo:写作「尊重」读作「剥削」。 07/08 21:00
3F:推 liga504123:推 只会图利资方的烂政府 07/09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