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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如何断绝与父母在法律上的关系?????
时间Tue Jan 6 00:20:2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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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TopicID=189
作者: 英硕联合法律事务所 许宏达 律师
我国民事法律系采当然继承制度,於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事实发生时,继承人无庸为
任何表示,即自动继承被继承人之一切权利义务,此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继承
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
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即明,而继承之顺序,依民法之规定,除配偶外,
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即被继承人之子女)、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之父母、其後依序
为兄弟姊妹、祖父母。如先顺位之继承人(如被继承人子女)於继承事实发生前全部死亡或
丧失继承权,则由後顺位之继承人(依次为被继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继承之。
而继承之标的,除被继承人独享不得继承之权利义务如亲权、侵害名誉之精神慰抚金
等,不在继承范围内,其他举凡动产如汽车、股票、不动产如土地、房屋、无体财产权如商
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均为继承对象,而被继承人生前之负债、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亦
当然由继承人继承,并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如遗产数额大於或等於负债,即令继承人
无所取得,亦无损失;若债务数额大於遗产,於遗产清偿後之不足额,继承人将以其自身财
产为之清偿,对於继承人未免过苛,故民法特设限定继承与抛弃继承制度,让继承人得斟酌
被继承人财产状况,决定适当之继承责任,以维自身利益。本次先就抛弃继承部分加以说明
。
所谓抛弃继承,系指对於被继承人所遗权利义务,全部不予继承之谓。如继承人已知
被继承人之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有其他原因不愿继承时,得为继承权之抛弃。办理继承权
之抛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应於知悉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
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而一般作法,均
由继承人自行以书状方式,检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无则提出死亡证明书),及其他
继承人之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连同已通知其他继承人之证明(一般以存证信函与双挂号
回执),一同向法院陈报。继承人一为抛弃继承之表示,溯及於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自始
不为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所遗留之权利义务,概与抛弃继承人无关。
前顺位之继承人均抛弃继承後,後顺位之继承人不欲继承时,应自接获通知时起,於
两个月内依上述说明办理手续,只是向法院陈报时,应加附所接获之通知。如继承人发现後
顺位继承人已死亡时(如第三顺位之兄弟姊妹欲抛弃时,第四顺位之祖父母已经过世时),
如能检附後顺位继承人不存在之证明,或不知後顺位继承人之所在时,均免於通知,向法院
说明即可。
末应附带说明者,第四顺位之继承人即被继承人之祖父母,其范围应包括外祖父母在
内。而所有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或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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