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timeBM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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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 01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明定本板板务处理规范,依据板主权力义务规范第二章第一条, 制定 part-timeBM 板板规(以下简称本法)如下: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名词定义如下: 一、主板:谓part-time板。 二、板务板:谓part-timeBM板。 三、本板:谓主板与板务板两者。 四、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单篇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五、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视为推文。 六、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七、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八、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 九、处分:谓警告、删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单或其它板规明定之处分事项。 十、当事人:谓检举人、被检举人、申诉人、申请人,或其它经本板认定之关系人。 十一、原处分板主:谓发布公告并执行处分之板主。 十二、检举:谓使用者发现违规事项,提供相关事证请该管管理职认定有无违规者。 十三、申诉:谓使用者受本板处分,欲申明原委对本板处分提出异议者。 十四、申请:谓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向本板提出特定请求者。 十五、说明:谓使用者受本板通知前来板务板说明相关情况者。 十六、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元均不计。 十七、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十八、回覆:以回覆文章功能发表单篇独立文章至看板上。 十九、结案:案件文章经板主处理完毕,标示结案或终止回应者。 二十、上级看板:谓本组组务板、本群组组务板,及相关站务看板者。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同板规。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法,抵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者,无效。 前项所称之抵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板规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後板规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板规。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适用最有 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於板务板发言者,视为同板务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法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体设备问题而不罚。 第二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时间内修正或迳行更正标题。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标题至正确分类。 板务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检举]:依第三章之规范发表检举文者。 二、[申诉]:依第四章之规范发表申诉文者。 三、[申请]:依第五章之规范发表申请文者。 四、[说明]:依第六章之规范发表说明文者。 五、[附件]:依本项第一至第四款之需求转录之独立文章证据者。 六、[讨论]:发表对本板板务的建议或对板规释的疑问者。 七、[板务]: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依看板管理需求而发起之讨论串者。 八、[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者。 发表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应依预设格式填写。 发表第四项第五款文章者,除分类标签外,标题文字均应与主文一致。 非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发表第四项第七、第八款文章,但一般使用者得回覆 第四项第七款文章。 发表或回覆第四项第六款文章、回覆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均需言之有物, 不得发表过多与文章主题无关之文字,推文者亦同。 第 08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预设格式者。 二、一行文: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仅一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预设格式与签名档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二十字者。 五、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内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但为表示声韵者,或转贴、转述 之内容含有注音符号者,或单位名称、专有名词等含有注音符号者不在此限。 二、火星文:内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正常文字,以一般社会通念难以理解者 ,但转贴、转述之内容或单位名称、专有名词等含有火星文者不在此限。 三、简体中文:内文含有简体中文字,但转贴、转述之内容或单位名称、专有名词等 含有简体中文者不在此限。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证:检举、申诉、申请、说明文章结案後,删除或修改内文中任何资讯。 二、删改推文:故意删除推文或变更推文内容、种类、时间、顺序者,但若为原推文 者同意,或者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并仅得删除整条推文。 三、编辑证据:编辑转录之文章证据者,无效。但为删除他人个资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本条第二项。 第 11 条 (转录文章) 非经原作者与板主同意,不得转录板务板文章至他板,但转录至主板或上级看板者, 不在此限。 转录之文章若为信件或水球者,不得为之任何编辑,但为删除他人个资者,不在此限。 不得转录与案件无关之文章至板务板,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在板务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要件,经Board-Police判定违规者。 三、内文宣传商业广告或张贴商业广告之连结者。 四、洗钱、洗文章数,经ID_Finance判定违规者。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证属实者。 六、伪造证据,意图使他人受惩戒处分者。 七、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 文章者,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案件、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连结者。 (三)发表分类标签为回覆公告或类於公告之文章,或者非站长、非本群组直属长官 利用组长权限发表公告分类之文章者。 (四)愚弄板众:於标题、内文等伪造回覆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板规者。 (八)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个资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者。 八、其它经板主群同意得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三章、检举规范 第 13 条 (受理范围) 板务板仅受理part-time、part-timeBM违规行为之检举。 不得以[检举]分类发表非关检举之文章或检举非板务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第 14 条 (文章格式) 发表[检举]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检举人ID。 二、被检举人ID。 三、文章代码(AID)。 (一)若为文章违规,应填违规文章代码。 (二)若为推文违规,应填违规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码。 (三)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四、检举事由。 (一)简述违规事项,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检举违法徵才资讯者,应引用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公告。 五、证据。 (一)贴上违规文章或推文证据。 (二)若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得免填此项,惟转录後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後之标题文字与检举文一致。 (三)若涉及多重帐号者,应附上IP等相关证据。 (四)若为Cross-Post违规者,应附上ViolateLaw板之开罚纪录。 (五)若为不当连结者,得免填此项,但应於此项注明之。 (六)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於此项注明之。 (七)水球或信件之证据,限以第二目方式为之。 第 15 条 (检举时效) 检举文章发表时间超过行为终了日後十四日之案件者,得不受理。但违规行为经本板 自行发现者,不在此限。 第 16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人帐号已被砍除或重新注册者。 二、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三、检举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四、其它经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认定得拒绝受理之检举案者。 第 17 条 (滥用检举权) 称滥用检举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而无新事证者。 二、故意违反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者。 三、(删除)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第三款规定者。 第 18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板务板之检举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申诉规范 第 19 条 (受理范围) 板务板仅受理part-time、part-timeBM处分之申诉。 不得以[申诉]分类发表非关申诉之文章或检举非板务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非被处分ID不得发表[申诉]类文章,被处分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第 20 条 (文章格式) 发表[申诉]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ID。 二、申诉板主ID。 三、文章代码(AID)。 (一)应填处分公告之文章代码。 (二)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四、申诉事由。 (一)简述原委、诉求,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为违法徵才文章被处分者,得引用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公告。 发表[申诉]类文章得有以下内容: 一、证据。 (一)贴上相关佐证,若无此项内容则填「无」。 (二)若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转录後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後之标题文字与申诉文一致。 (三)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於此项注明之。 (四)水球或信件之证据,限以第二目方式为之。 第 21 条 (申诉时效) 申诉处分公告发布日後七十二时之案件者,得不受理。但有特殊事由,经本板认可者, 不在此限。 第 22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申诉人自行消除退文至退文数为零者,不受理消除退文。 二、申诉人已过水桶处分期限者,不受理解除水桶。 三、申诉人帐号已被砍除或重新注册者。 四、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五、申诉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六、其它经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认定得拒绝受理之检举案者。 第 23 条 (滥用申诉权) 称滥用申诉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诉已结案之案件,而无新事证者。 二、故意违反第十九、第二十条规定者。 三、(删除)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第三款规定者。 第 24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板务板之申诉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申请规范 第 25 条 (受理范围) 板务板仅受理以下申请项目: 一、删除於part-time、part-timeBM发表之文章。 二、发表於part-time、part-timeBM之文章之编辑历史纪录。 三、发表於part-time、part-timeBM之文章之被删除文章原稿件。 四、超额张贴徵才文章。 五、其它经本板公告得申请之项目。 不得以[申请]分类发表非关申请之文章或检举非板务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非原发文ID不得发表第一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发文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前项之规定,若依主管机关、本站或上级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四款之文章,同一篇之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 26 条 (文章格式) 发表[申请]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ID。 二、文章代码(AID)或文章发表日期。 (一)发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第二款申请文者,应填申请项目之文章代码。 (二)发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文章者,应填原文章发表日期。 (三)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三、申请事由。 (一)简述申请理由,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第 27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非依本章规定之申请文。 二、申请删除之文章为审理中的违规检举案之相关文章。 三、申请之文章编辑历史纪录或原稿件为系统所清除者。 四、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五、申请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六、其它经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认定得拒绝受理之申请案者。 第 28 条 (滥用申请权) 称滥用申请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请已公告不受理之申请案件,而无提供新事由者。 二、故意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者。 三、(删除)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第三款规定者。 第 29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板务板之申请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说明规范 第 30 条 (资格限制) 不得以[说明]分类发表非关说明之文章。 非被通知说明者ID不得发表[说明]类文章,被通知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前项之规定,若依主管机关、本站或上级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 31 条 (文章格式) 发表[说明]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说明人ID。 二、文章代码(AID)。 (一)通知前来说明的公告文章代码,以主板的公告为主。 (二)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三、说明内容。 (一)详实叙述依本板要求说明之事项,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有相关附件,应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转录後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後之标题文字与说明文一致。 (三)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於此项注明之。 第 32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於板务板之说明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处分 第 33 条 (删除处分) 违反第七、八、十四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条者, 原文得予以删除。 违反第九至十三、十七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三十二条者, 原文应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 推文违反第十二、十八、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二条者,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第 34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七、八、十四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条者, 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九至十一、十三、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者, 应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应予以水桶。 第 35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九、十、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得视情况予以退文。 第 36 条 (水桶日数)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称之水桶,水桶应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者。 第 37 条 (加重处分) 一年内曾违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数二分之一。 以多重帐号违规者,全部帐号水桶日数为最长判决日数之二倍。 第 38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法第七、八、十四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条, 情况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三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法者,依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断。 第四章、板务板行政 第 39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规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须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於二十四小时内补公告。 第 40 条 (不得延宕) 依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规定发表於本板文章,除违反相关规定者,最迟应於 发表後十四日内审理结案,不得藉故延宕。 第 41 条 (利益回避)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 前项之情形,当事板主仍得发表意见於板务板。 第 42 条 (答辩时限) 板务板任何案件,若需当事人答辩者,当事人应於收到通知後七十二小时内依本板 指定之方式进行答辩,超过该时限而无意思表示者,视为拒绝答辩。 第 43 条 (板主群同意) 所称之板主群同意之事项,谓现任板主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第 44 条 (多重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认定办法应依本站帐号部及本组组规等相关公告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况: 一、被检举之多重帐号,全部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多重帐号,全部帐号於板务板或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45 条 (变更处分) 经板务板裁定变更或撤销处分者,应於结案後二十四小时内由任一板主完成。 若为消除退文者,应由任一板主至ID_Problem申请消除退文。 第 46 条 (板规修订) 本法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47 条 (资格限制) 板务板发文限制,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後实施,惟不得超过主板之资格限制。 板务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於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五章、板主 第 49 条 (板主名单) 板务板之板主名单,应与主板一致。但本组、本群组、本站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50 条 (板主自律)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违反第四章或前项规定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 51 条 (施行日期) 本法修正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第 52 条 (文章标记) M(保留):被受理且尚未结案之案件、发起之[板务]文、[公告]文。 S(结案):处理结案之案件。 !(终止回应):不适合回应之[公告]文、案件之答辩文、转录之[附件]。 第 53 条 (组务申诉) 发表板务板之检举、申诉文章,均得视为依本组组规要求之「申诉前与板主的沟通纪录」 ,使用者不服板务板裁定者,得迳行至L_LifeJob板申诉。 但於本板受水桶处分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仍应以站内信与板主沟通。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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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rt-timeBM/M.1489929977.A.E6B.html 修订第3条、第6条、第7条,增订第53条 ※ 编辑: angel07 (140.115.136.81), 03/27/2017 13:11:39 修订第17条、第23条、第25条、第28条、第49条 ※ 编辑: angel07 (140.115.136.184), 04/26/2017 14: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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