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part-timeBM
标题Re: [申诉] 对於 标题 [公告] PTT Part-time 声明
时间Mon Jun 25 14:06:52 2012
http://www.is-law.com/old/OurDocuments/CR0014LA.pdf
电子布告栏上之着作,并不应即推定着作权人已有完全抛弃着作
权之意思;否则如谓凡藉由网路发表之着作无法受到现行着作权
法之保护,必将导致原无意完全放弃着作财产权之着作人,因欠
缺将其着作发表於网路之意愿,而使得藉网路促进资讯流通之目
的难以达成。况查台湾学术网路系由教育部提供经费补助所建立
之网路,使用者之资格为大专院校、教育及学术研究单位所属人
员,并为免费使用,其用途本供学术研讨之用。然而本件被告三
人意图营利,擅自於台湾学术网路截录(亦系重制)告诉人拥有
着作权之前述着作,并重制於光碟片中,未用於学术研究,而附
於前述各月刊内随同贩售予不特定人之行为,显违反告诉人等於
台湾学术网路发表着作之本意暨该网路设立之目的,彼等有侵害
着作权之犯行甚明。
1994 年光碟月刊转录 BBS 文章贩售图利有判刑.
文章自己看吧.
BBS 文章有着作权. 不得任意转录. 相信违反什麽法文件里说得很清楚.
※ 引述《EZyou (===★方便您★===)》之铭言:
: 事由:您好,ptt pary-time之社团 http://0rz.tw/bjoJj 成立於该公告发表之前,
: 因此对於该公告有关版权部分有模糊地带,会厘清,但不限制本社团之网友在此活
: 动,基於对於言论自由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着
: 作及出版之自由。」,在不对着作权人上有版权上的侵害,本社团还是保有运作的
: 权利,十八世纪法国大思想家伏尔泰(Voltaire 1694-1778)曾谓:「你说的话,
: 我一字也不赞同,但我将拼死保护你说这话的权利。」此言充份表现了言论自由之
: 真谛。联合国一九八四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明定「人人有主张及发
: 表自由之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
: 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但在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亦明
: 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讯不容无理侵犯,其荣誉及信用亦不容侵
: 害。人人为防止此种侵犯或侵害,有权受法律保护。」、「人人於行使其权利及自
: 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唯一之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
: 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应有之止义要求。」因此
: ,由於转录文章有可能违法相关版权规定,虽然是这当中没有违反任何民主社会中
: 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基於对着作权的尊重,本社团仅就贵站之相关工作,
: 以及有求职议题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但就个人於PTT PART-TIME板贴文部份(版权
: 是自己的,故贴过来是没影响的),是可以两边并行转贴的。
: 但就贵公告内容所述之:如经查非经官方同意下设立请问依据法条是???
: 此外转贴超连接部分所依据的也是站方所给定之CC授权 也没有任何问题,请问板主
: 是依据何种法条开此公告,谢谢指教。
: 另外就板主公告之:本公告溯及既往(前无古人,後无来者.......)你当这是个板?
: 请问依据法条依据 (刑法都不敢这样公告了!)
: 请板主解释!
: 证据:您自己发的公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60.71.146
1F:嘘 trf22015523:你是版主吗?? 06/25 14:26
应该很清楚不是.
※ 编辑: kkoowwee1102 来自: 114.160.71.146 (06/25 14:37)
2F:推 EZyou:Creative Commons..... 06/25 16:47
4F:→ kkoowwee1102: CC "只是个计画" 不在 "着作权法条文" 中 06/25 19:39
5F:推 EZyou:着61条 外加cc 06/26 10:30
6F:→ EZyou:不要孤狗随便的东西贴过来,这里说的跟这个无关系 06/26 10:30
7F:→ EZyou:另外请洽板规4 谢谢 06/26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