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1988 (苍穹)
看板part-timeBM
标题Re: [申诉] 申请注销劣文
时间Tue Apr 17 22:33:38 2012
申诉文案:4/17 s952699 □ [申诉] 申请注销劣文
判决主文:本篇文章基於两位板主见解不同而产生误会
处理此案之板主 FECer 认为板友 s952699 写了两个「加班费」
有误导板友之可能性,因此予以劣文
然,因「超时薪资」及「国定假日薪资」於劳基法内皆属「加班费」
严格说来此写法之谬误处并不甚严重
我个人是认为,有依法计算并填写,清楚可见即可,不用苛求
板主 FECer 做事认真,见解也有理可循
判决结果:收回劣文一支。
※ 引述《s952699 (礁溪古天乐)》之铭言:
: 事由:昨日於PT板发文徵人无故遭劣
: 证据:
: ◎工作时间:请加填用餐时段是否供餐、计薪(未填者删文)
: 详见此网页,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503
: →工作时间:4月18号~4月25号(遇国定例假日免开工)
: 08:00~12:00 13:00~17:00
: 用餐时间是否计薪:是
: 是否供餐:供应午餐
: ◎薪资:不可面议,违者劣退
: 详见此网页,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 不管工作性质不需要加班(劳基30+24)、国定假日不需上班(劳基39),
: 都必须强制填写加班费、国定假日薪资,否则劣退。
: →1800/day
: 国定假日薪资:
: (劳基法39条:平时薪资加倍×2)
: 加班费:当日薪资*2倍。1800*2=3600。
: (前二小时:时薪×1.33 後二小时:时薪×1.66)
: 加班费: 小工 225/hr*1.33=299/hr
: 225/hr*1.66=374/hr
: 1.劳基法第39条 国定假日薪资=平时薪资加倍* 2我有照填
: 2.劳基法第39条 加班费前2小时*1.33 後2小时*1.66 我有照填
: 3.劳基法第24条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 原文工作时间 8:00~12:00 13:00~17:00 符合法规
: PT板发文格式我完全照写 薪资及工时均符合法规
: 无故劣退令人难以信服 寄站内信过去询问劣退原因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 质疑为何第一篇徵人文OK 第二篇却被劣退
: 却回答 第一篇漏看 不然顺便劣一劣
: 身为版主却用劣退来威胁人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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