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aelliu ((● ω ●)(● ω ●))
看板part-timeBM
标题Re: [机关] 向劳工局谘询结果
时间Wed Jun 8 16:22:29 2011
※ 引述《kuo1102 (别来无恙)》之铭言:
: 今天已向台北巿政府 1999 专线转劳工局. 与台北巿政府劳工局就业安全科
: 黄股长谘询内容.
: 要点如下.
: 1. 雇主的商品特殊需求. 如女性内衣 MODEL. 在正常情况下一定由
: 女生担任. 工作上仅能限制性别.
: 2. 剧本角色设定. 如军教片演员及临演. 因军队中 "大多" 在部队
: 中以男生为主. 在实际需要上不可能找女性演员. 有实际需要.
: 3. 其他演员. 展示工作者. 则需 "视厂商之销售数字之证明" 同时.
: 在该工作中需顾及 "性别平等" 与 "性别平衡" 之实际情况.
: 有讨论空间. 再就个案召开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 就其剧本内容等
: 评议其是否有就业歧视实际情形.
: ( 也就是说. 是 "有争议" 没办法当时判断出有无就业歧视 )
: 若在该个案中 "限男" 之临演招募. 则可由使用者向劳工局检举.
: 由劳工局与申诉者双方访谈. 要求厂商说明该脚本. 工作人员等.
: 若有性别差异与实际性别进行调查後由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评议
: 後才能告知是否有就业歧视或性别歧视.
: 简单六个字. 有争议. 要评议.
: ( 个人看法. 以 PT 版一切从严的标准....)
: 以上
帮补充
恩 其实以前贴过了 只是因为去年版上大乱 这篇不知跑哪去了
所以再来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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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99年6月16日的电子邮件已收到。
一、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招募、
甄试、进用、分发...等,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但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
别者,不在此限。所称「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系指非由特定性别之求职者或受
雇者从事,不能完成或难以完成之工作。该法第31条规定,受雇者或求职者於释明差别待
遇之事实後,雇主应就差别待遇之非性别、性倾向因素,或该受雇者或求职者所从事工作
之特定性别因素,负举证责任。雇主违反该法第7条规定者,依第38条之1规定处新台币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二、复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34条规定,受雇者或求职者发现雇主违反该法第7条规定时,
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案内所述常见之性别限制求才广告,是否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
歧视一节,建议载明事业单位名称、地址,迳洽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即县
市政府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或请求协处,以维权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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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会标色 直接重点拉出来:
所称「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系指非由特定性别之求职者或受
雇者从事,不能完成或难以完成之工作。
罚金还不少 个人建议新任版主关於违法文章可直接送交劳工局
不然劣退换个分身来就好 不痛不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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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自己是否为萝莉控 1~3 轻度 4~6 中度 7~8 重度 9~12 喂喂,警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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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4.47.90
1F:推 FECer:直送劳工局时间上..... 06/08 18:08
2F:→ michaelliu:版上还是要处理啦 只是多寄一份给劳工局 06/08 18:40
3F:→ michaelliu:若版主嫌麻烦 可另找个小板工代劳 06/08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