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edyc (猴子)
看板part-timeBM
标题Re: [申诉] 板规七之认定与劣退
时间Tue Oct 12 01:53:30 2010
※ 引述《GuessHeart (GuessWhat?)》之铭言:
: 事由:
: 本人於日前代台大教师发文徵求临时工读生
: (详如证据)
: 虽然工作服务对象是教师
: 由於此工作是由校方支薪补助
: 由学校主计单位直接核拨薪资
: 并非经由任何系所来申请
: 因此本人於发文时於单位名称处填写台大
: 遭smart1988板主依违反板规七劣退处份
: 然由板规七立法目的之理解
: 应为规范发文者需揭露攸关受雇者权益之事体
: 因此若支薪单位为学校 则学校即为雇主
: 如果发生任何劳资纠纷 学校也是此攸关单位
: 就算是教师有选择工读生的权利
: 但其并非给薪之雇主 仅是受雇於校方完成短期工作之行为人
: 因此本人认为在此栏位填写台大并无不妥
(下略)
如果不是学术单位,那就是行政单位?
请问是哪一个单位在徵才?或者是什麽专案计画?
若依此逻辑,
台大中文所徵讲师和台大总务处徵行政人员,也都视为台大在徵才即可?:)
建议原雇主若有需要重新发文,请写出实际徵才之单位或处室,
若徵才对象为专案需求之跨处室工作者,
请写出专案发起之单位或处室,并建议附上专案名称。
全案维持 smart1988 判决,若对判决有疑义可至 L_Lifejob 上诉。
weedyc @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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