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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time 板 2020 过渡时期暂行条例 2020 年 11 月 25 日 公告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施行 第 1 条 本条例仅为补充板规未尽事宜之处。 本条例与本板其他规定对於同一事项皆有规定时,优先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规定者,仍依板规处断,板规未规定者,从上级规定。 本条例之处罚规定,非故意或过失,不罚。 本条例所称之违规行为,为第二条至第九条所记述之行为。 违反本条例之文章,於本板处置前修正为符合本板规定者,得视情形减免处罚。 属格式、字数、用语以外之违规行为,不适用前项规定。 因连线时使用之设备造成违规之结果,推定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 本条例之前後规定若有所抵触者,适用次序在後之规定。 第 2 条 以下情形,处最高额处分,并视情形通报上级: 一、於本板发表之文章,构成犯罪行为,或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者。 但告诉乃论或请求乃论之罪,不在此限。 二、以强暴、胁迫、恐吓、无理诉讼,或其他不正方法, 妨害各级站务人员正当处理该管站务,或妨害他人正当权利之行使。 三、煽惑他人违反站规、抗拒合法规定,或破坏本板或他板秩序者。 四、张贴本站禁止交易物之交易资讯者。 五、同一自然人曾违反多重帐号或共用帐号相关规定,复再次违反者。 六、借用他人帐号张贴文章或推文,或於文章或推文中自称借用他人帐号者, 或於文章或推文中徵求他人至本站任何看板张贴文章、推文或发送站内信者。 七、利用张贴於本板之文字,徵求他人代为注册本站帐号或完成其认证程序, 或提供前开行为任何形式之帮助。 前项规定,处分效力及於发言帐号所属自然人持有之任何帐号。 第一项第四款,效力及於徵求他人代为运送、寄藏、保管,或其他移转持有者之方法。 受第一项规定处分之自然人,使用其他帐号於本板发言经查获者,处最高额处分。 以跨看板、多重帐号方式为第一项第一款违规行为者,同时通知相关当事看板。 第 3 条 以下情形,处最高额处分或五年以上水桶、文章退文、推文删除: 一、张贴商业广告或无关本板之广告宣传文章,构成 Cross-Post 者。 二、意图为帐号数值不正方法之变更,而大量张贴新闻或转贴文章, 或以 [新闻] 以外分类发表新闻类文章因而所得超过 25 Ptt 币者, 或以其他不正方法增加有效文章数或 Ptt 币者。 三、於多文章张贴商业广告或无关本板之广告宣传网址或资讯之推文, 致影响本板秩序者。 四、以本站或本板名义举办活动,或举办活动时设定之名称, 客观上足以使人误认为本站或本板主办者。 五、於文章或推文中散布有关他人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文字者。 六、於文章或推文中对於他人之人格为重大侮辱者。 七、於文章或推文中宣传为全站不受欢迎之资讯或其网址连结者。 八、妨害电脑使用之网址连结。 前项各款,经查该自然人曾有受一年以上之水桶处分之重大违规情形,处最高额处分。 第一项第五、六款,须当事人检举乃论。 第一项第三、五、六款,经查证属实而本板无法删除违规推文者,许文章作者删除之。 第一项各款,原作者於自身文章之推文,视为文章内容之一部分。 第 4 条 张贴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处最高额处分或五年以上水桶、文章退文: 一、於文章中,反覆实施以不当推文或编辑文章、反覆挑衅特定或不特定使用者, 或以其他相类之不正方法影响看板秩序者。 二、於同一文章反覆实施以编辑文章方式删除或变更他人推文内容,或删除内文者。 三、於文章中散布与他人之私人恩怨或致生於其他看板之纷争而与本板无关, 致影响本板秩序者。 四、徵才类文章,徵求内容虽尚未确定构成犯罪行为,或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 然仍有前开情形之虞,或有违反公序良俗、含有未成年人不宜接触之资讯, 或其他足以使多数一般人难以忍受之内容,致影响本板秩序者。 五、新闻类文章,於心得内或推文中,加具挑衅、嘲讽、歧视、侮辱、诽谤文字, 情节重大致影响本板秩序者。 六、注意类文章,意图使他人为错误之判断,而多次以自身持有之其他帐号, 推荐自身文章内容,或贬低对造当事人者。 七、注意类文章,同一自然人对於同一事件,故意为多篇张贴者, 但事件有後续发展,距前一篇已过一周以上者,不在此限。 八、以个人名义为人力资源之牙保,或邀他人一同参与工作者。 九、张贴商业广告或无关本板之广告宣传文章,虽尚未构成 Cross-Post, 然经查该帐号七日内张贴於全站之文章,於他看板亦有相类行为者。 前项第三、四款,於推文准用之,删除该违规推文。 第一项第六款,於对造当事人於该文章之推文准用之,删除该违规推文。 前项,若以张贴文章方式为之,依第一项第六款处断。 第三条第一项与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同时为二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 或第二次以上违规者,处最高额处分。 第 5 条 张贴徵才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处一年水桶、文章退文: 一、完全未依本板预设格式张贴之者。 二、载入本板预设格式,而将徵才资讯全数填记於表格之外,或全数显示於标题者, 或将表格全数删除仅保留开头数行而自行任意填记徵才资讯者, 或以 [资讯]、[新闻]、[注意] 分类张贴之者。 三、工作期间栏空白,或仅以「面议」或同义词表示,或不为明确表意者, 但承揽制工作,仅写交件期限者,不在此限。 四、工资栏空白,或仅以「面议」、「报价」或同义词表示,或不为明确表意者, 但以上下限或仅下限表示之,或表示预定报酬数额及「报价」者,不在此限。 五、工作内容空白,或客观上人力显不能及,或不为明确表意者。 六、联络资讯空白,或不为明确表意者。 七、联络人空白且联络方式为站内信或仅有通讯软体帐号、人力银行投履历者, 联络人为「本帐号」、「本人」或同义文字,或 PTT 帐号名称者,视为空白。 八、[个人] 类以外,单位资讯空白或不为明确表意者,或意图规避填写单位资讯, 而以 [个人] 分类张贴显应以 [一般] 或 [派遣] 分类发表之文章。 九、工作期间、工资、工作内容、联络资讯、单位资讯故意不实或伪冒他人者。 十、低於法定基本工资、延时或国定假日不依法令加成加倍、休息时间、 劳工保险等不依法令、以非关工作能力之条件为徵才条件或其他就业歧视, 或其他不依法令之徵才文者。 十一、承揽制、计件制或其他约定报酬方式,换算为时薪,显有前款情形, 或换算方式显有违常理者。 十二、总报酬低於一小时法定工资者。 十三、同一自然人,常态、反覆、经常性以个人名义徵求相类性质之业务, 致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以该事务为常业而未填记其单位资讯者。 十四、公职人员选举业务,以个人名义徵才者。 十五、单以提供食、宿代替工资之支付者。 徵才项目,有以下情形者,处一年水桶、文章退文: 一、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十八条罗列之行业或与其性质相类之行业。 二、赌博性行业或赌博性程式之测试人员。 三、交友聊天专员、情色传拨业、酒店、KTV,或其他性质相类之行业。 四、直播主、直播人员或直播相关业务。 五、人体试验、药物试验、侵入性实验、常态性接触放射线或重污染环境之工作。 但脑波实验等不在此限。 六、专营外送平台之行业。但餐饮业或其他有外送服务需求之行业徵求外送人员, 不在此限。 七、不具营业驾驶资格而为专营汽车载客之行业。 八、代为购买非供自用之娱乐票券者。 九、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张贴广告、穿梭车阵发广告或兜售物品、摆设摊位或路障、 妨害交通阻拦车辆,或其他工作项目本身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者。 十、事业单位或事业主本身未合法经营或未依法令立案者。 十一、破解他人、网站之密码、防火墙或其他安全防护, 或破解软体、光碟等注册码或其他版权保护或相类行为者。 十二、徵求身体或精神上的任何方法之施虐或受虐,或任何形式之猥亵行为, 或无正当理由徵求特定身体部位之模型者,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 能引起多数一般人之羞耻感之行为者。 十三、徵求他人假扮朋友、亲属、伴侣、同行人等,或以假扮前开身分代为通讯者。 十四、徵求朋友、伴侣,或他人为任何形式之陪伴、一同聊天、玩游戏、看电影、 逛街、出游,或相类性质之活动,或协同办理任何事务者。 十五、徵求他人以自身名义或出借身分为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於记名交易、 特定身分特许之优惠、记名签署协定、以记名帐号为承诺或约定等。 十六、单纯徵求他人代为取货付款者,但当场交付现金而为取货付款之工作指派, 之後当场收取指定货物者,不在此限。 十七、以承揽制、计件制等无底薪方式徵求推销、传销、仲介人员者。 张贴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处五年水桶、文章退文、推文删除: 一、含交易资讯者,或无关本板之广告,或商业广告者, 以借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为主要目的之文章,亦同。 二、为志工、讲座、实习、问卷或访谈等无偿活动资讯者。 但依本板市调类文章规定张贴之文章,不在此限。 三、为抽奖、赌博、保险等投机行为之资讯者。 四、为本站或他站之记名或不记名投票或连署者。 五、徵求发票、收据、凭证、出席证明或其他特许证明文件者。 六、徵求任何网站之帐号之共用、借用或移转,或代为申请帐号者。 七、要求抵押特许文件作为担保者。 八、单纯徵求他人至指定处所提款、存款、汇款至特定帐户,或收受、交付、 寄藏现金或有价证券或相类物品者。 九、单纯徵求他人代为收受、交付、寄藏来源不明或内容不明之信件或包里者, 或实际物品与约定不同,或该物品为违禁物或易生危害之物者。 十、徵求他人为前二款行为之牙保者。 十一、为特定政党倾向、政治或宗教理念之宣传者。但单纯评论政策者,不在此限。 十二、含有色情或猥亵之资讯或连结,或足以使多数一般人恶心或恐怖之图片连结。 十三、伪造推文或伪造系统讯息意图使他人误以为真,或以他法愚弄多数一般人者, 或伪变造文章开头之作者时间等资讯致他人误判者,但删除之不在此限。 十四、未经许可,使用记名公投或活动联署功能者,或以任何形式回覆公告文章者。 十五、非板主或相关站务人员张贴公告,或分类标签类於公告之文章。 十六、意图扰乱看板秩序,而短时间内张贴大量相似或无意义文章或推文者。 十七、张贴之文章构成 Cross-Post 违规者。但无关 Cross-Post 之文章, 因该行为人有 Cross-Post 行为而被系统一并删除者,不在此限。 十八、非有正当事由,未经同意故意公开他人之个人资料者。 十九、於置底指定区域张贴无关该区业务之推文,为诬告他人或伪造证据之检举, 或故意重复为已结案案件之检举,或故意为非本板权责之检举或申请。 二十、明示欲求处罚而违规者。 二十一、意图引起群聚恐慌而造谣者。 二十二、意图损害他人而张贴公众周知或显着不实之言论者。 前项第十八款,须当事人检举乃论。 第一至第二项,同时为二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或第二次以上违规者, 得加重至二年水桶;同时为三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或第三次以上违规者, 得加重至五年水桶。 第三项,情节重大或因而严重影响看板秩序者,处最高额处分。 第 6 条 张贴徵才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处一月水桶、文章退文: 一、正职,或显为正职之工作者。 二、工作地之一部或全部位於我国境外,或事业单位设於我国境外, 而国内无常态性联络处者。 三、求职文章。 四、徵求未满十五岁之劳工者。 五、徵求他人代为证明出席课程、抄录笔记、完成作业、报告、考试者。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於完成徵才目的後,清空原文内容, 或删除、变更联络资讯及其他隐私资讯以外之文字。 但不影响原文表意之变更,不在此限。 张贴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处一月水桶、文章退文、推文删除: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删除他人推文者。但为防卫自身或他人个资安全, 或删除本条例禁止之连结,而情况急迫者,不罚。 二、张贴主旨完全无关本板之新闻或资讯。 三、诽谤或侮辱特定自然人之文字。 四、无端指摘他人违法或违规者。 转录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处一月水桶、文章退文。 一、主旨无关本板之文章至本板。 二、不合本板格式规定之徵才类文章至本板。 三、未经原作者同意为任何形式之转入或转录功能转出者。 四、非依要式需求,非经本板同意,转出本板公告至与本板不相属之看板者。 第二项第三款及前项第三款,须当事人检举乃论。 第一项第六款,於注意类文章准用之。 第一项第五款,不限於专职学生身分,苟属学习性质之课程等,适用之。 第一项第五款,情节严重者,得加重至水桶三月,有涉及期末成绩评比、毕业条件, 或徵求他人代考试或全套完成等重大舞弊情节者,得加重至水桶六月。 第二项第一款,得依次数连续处罚;第一项第六款或第五项与第二项第一款结合者, 或为其中一方行为因而造成另一方结果者,处水桶二月,适用前段之连续处罚。 第一至第三项,同时为二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或第二次以上违规者, 得加重至二月水桶;同时为三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或第三次以上违规者, 得加重至三月水桶。 第七至第九条,同一自然人为三次以上相同违规态样,屡劝不听, 经本板认为恶性难改者,处水桶一月、文章退文,推文删除。 第 7 条 张贴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处一月水桶、文章或推文删除: 一、徵才类文章,未依本板格式规定,情节严重,而未有第五条第一项之态样者。 二、挑衅、歧视、嘲讽文字,情节严重者。 三、第六条应处分一月水桶之情形,视情节而认为以不退文为适当者。 四、推文洗板,情节轻微,实害在二十三行以下者。 前项,经劝导无效者,仍得依第六条第一项处断。 第 8 条 张贴徵才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处七日水桶、文章删除: 一、自创类别或地区名,或斜线分隔之两侧均为类别名称, 或其他误用分类情节严重之情形,尚未达重大违规之程度者。 二、工资栏,为「依法定最低工资」、「依政府规定」或其同义文字者, 或以月薪计算而未载明每月应出勤日数、时数者, 或其他工资栏资讯记载不全之情形,尚未达重大违规之程度者。 三、外包之承揽制工作,交件期限、交件方式、全部酬劳,全部未载明者。 四、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期、排班方式等过於简略,致多数一般人无法理解, 或其他工作期、时、地、项目记载不全之情形,尚未达重大违规之程度者。 五、联络人姓氏称谓为假名或代号者,或仅有姓氏、仅有称谓、或空白者。 六、联络方式仅有通讯软体帐号、人力银行投履历或其他非属「站内信」、 「电子邮件」、「市内电话」「行动电话」之联络资讯者。 七、徵求他人代为运送或领取物品,而未载明物品内容,或记载不实者。 八、不定期工作,其每周或每月工时显已达正职工作之标准者。 九、徵求他人点击特定连结或下载特定程式,而有广告宣传之嫌疑者。 十、[市调] 分类文章,於文章中张贴大量非属本场次之活动资讯连结者。 十一、[一般] 分类文章,事业单位资讯空白,而於合并填写工作地点者。 十二、常业性徵求搬家人员,而以 [个人] 分类张贴之,初犯者。 张贴新闻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处七日水桶、文章删除: 一、内文张贴不完全,或变更部分内容者 二、未撰写心得,且无网址者。 三、张贴与本板关联薄弱之新闻,而以心得内容强行与本板建立关联性者。 张贴注意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处七日水桶、文章删除: 一、非属得以本分类张贴之文章者。 二、两造当事人於该文章下以推文笔战,影响本板秩序,情节严重者。 三、文章内容有「代PO」或同义文字者。 张贴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处七日水桶、文章或推文删除: 一、自创文章分类者。 二、空白文或仅有预设格式文字之文章,或文章内容半数以上为引言文字者。 三、讨论类文章,仅有一行或未满二十字者。 四、以无意义、重复字、赘字凑满二十字,或直、横、斜、曲线之一行, 或第二行之文字不能单独成句者,以前款论。 五、编辑文章而变为前三款情形者,依前三款处断。 六、讨论类文章,与本板无关或与本板关联薄弱。 七、挑衅、歧视、嘲讽文字,情节轻微者。 八、故意於置底指定区域张贴无关该区业务之推文者。 前四项,同时为二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得加重至十五日水桶; 同时为三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得加重至一月水桶; 同一帐号二次以上同时为二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得加重至一月水桶。 第一至第四项,同一帐号为二次以上违规,得加重至十五日水桶; 同一帐号为三次以上违规,得加重至一月水桶、并得退文。 超额张贴文章者,每超过一篇处七日水桶,上限六十日,涉及违规之文章全数删除。 同一自然人为前项行为二次者,每超过一篇处水桶十四日,上限一百二十日, 涉及违规之文章全数退文;三次以上者,每超过一篇水桶一月,上限一年, 涉及违规之文章全数退文。 前二项,为板主或其他站务人员所删除之文章,不算。但申请删除文章後, 复张贴与删除之文章相类内容之文章,依前二项处断。 第一至第四项,视情节认为易以劝导性处分为适当者,得免其水桶仅删除文章, 并作成纪录。 本板执法重点、常见违规态样、行为人非首次违规等情形,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四项第七款,对象为特定人者,须当事人检举乃论。 同一帐号於三日内之二以上文章,皆有第一项第十款情形者,依第七项处断。 第 9 条 张贴徵才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经警告迳予删除文章: 一、分类标签非 [地区/类别] 之形式者。其中地区为一级或二级行政区以外名称, 如乡镇市区名或其他地名,或以半形中括号以外之字元为外框, 或以半形正斜线以外之文字为地区与类别之分隔或未分隔者,属之。 二、变更文章标题致分类标签变为非 [地区/类别] 之形式者。 三、各项目应记载资讯,填於非正确栏位,情节轻微不影响他人判断者。 四、预设格式之空白栏位为任意删除者,或擅自添加栏位者。 五、重要资讯为乱码或其他相类情形,致影响他人阅读者。 六、工作时间、日期、休息时间、约定工资或报酬、工资发放期等, 与时间、日期、数值相关之文字,其数字或单位无法辨识或显有违惯例者, 或将工作内容迳填於「工作或交件期」该栏位者。 七、休息时间,含有「累了就休息」或其同义文字,或将待命时间视为休息时间者。 八、工资栏,将星期六、日当作国定假日者, 或将平常日工资迳填於国定假日工资者, 或单纯徵求国定假日之工作,而仅有平常日工资及国定假日加倍之叙述, 致他人难以辨识约定工资者。 九、工资发放期,非一次性工作,而未载明发薪日者, 或仅有「每周」、「每月」等文字者。 十、外包之承揽制工作,交件期限、交件方式、全部酬劳,一以上未载明者。 十一、工作地点,得以地址表示而未以地址表示或填记不完全者, 或非属私人住宅之工作地点仅精细至乡镇市区者。 十二、工作内容,含有「主管交办事项」或其同义文字,或与前款并项填写者。 十三、联络人姓氏称谓,得以繁体中文表示者,而以其他语言表示者。 十四、联络方式为电子邮件,超过一行未换行书写或与其他文字相连, 致无法正常点击或显示者。 十五、以 [派遣] 分类为「个人跑腿工作」或其他应为 [个人] 分类之徵求者, 或以 [派遣] 分类发表应以 [一般] 分类发表之文章者。 十六、以 [一般] 分类发表应以 [派遣] 或 [个人] 分类发表之文章者。 十七、徵求特定住所、场所或行走路线等条件之人,顺便而为之工作。 十八、徵求他人代为缴交或领取学校作业、报告、考试卷、成绩单、就学证明、 身分证、驾驶执照、健保卡、护照、户口名簿,或其他相类之特许文书者, 徵求他人代为办理入学、转学、退学手续,或其他相类手续者,亦同。 十九、徵求特定专业知识之教学,而有代写或抄作业之嫌疑者。 二十、徵求他人代为购买乘车或娱乐票券,而未载明数量及用途者。 二十一、外包之承揽制工作,约定报酬虽难称低於法定标准,然显有违惯例, 或难以计时而以时薪计之,致多数一般人难以忍受者。 二十二、文章之推荐值小於或等於负二十,或经相异十名以上自然人表达不满, 经本板审酌文章内容与推文内容後,认为致多数一般人难以忍受者。 二十三、表明特定学校之学生、特定地区之居民,或其他相类条件, 为限定或优先录取条件者,或标题含有职称之性别暗示者。 二十四、跨日张贴之二徵才文,相隔未满十篇文章或一小时者之後篇文章。 二十五、其他不依指示而本条例无处罚规定者。 张贴新闻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经警告迳予删除文章: 一、未撰写心得者,或心得未满二十字,或心得以无意义文字凑满二十字者。 二、自他板转录,而有前款情形者。但文章作者转录本人於他板之新闻类文章, 而已於文章内撰写二十字以上非无意义文字之心得者,不在此限。 三、未张贴来源网址者。 四、距发布日超过九十日之新闻者。 五、与已存在本板之新闻内容大致相同者。 六、标题与来源标题不同者。 张贴注意类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经警告迳予删除文章: 一、语意不清,致一般多数人难以理解者。 二、经发现属私人纠纷,而利用本分类文章恫吓、威逼对造当事人出面协调者。 三、两造当事人於该文章下以推文笔战,影响本板秩序,情节轻微者。 四、对於提及之人名、公司名称,以「X」、「*」等万用字元代替全部文字者。 五、同一自然人对於同一事件,因过失而重复张贴者。 张贴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经警告迳予删除文章或推文: 一、无分类、自创分类,或误用分类情节轻微者。 二、变更文章标题致成为无分类文章者。 三、文章预设格式中之经指示不得删除之文字为删除、缺少或变更者。 四、文章内容含有诸如「如有违规会自删」、「新手发文多包涵」、 「有违规之处请指正」,或前开之同义文字者。 五、乱码、注音文、火星文、错别字、加引号、引言过多,致影响他人阅读者。 六、文章内容含有以性特徵或性暗示文字为问候语者。 七、网址超过七十九字元而未缩网址,或与其他文字相连,致他人无法正常点击者。 八、最重应处水桶七日以下之违规文章,而於行为後一年以上始发现者。 九、空白文,或内容删除为空白或无意义文字之文章,於行为後一年以上始发现者。 十、未依指定格式於置底指定区域推文检举或申请,或误用该区情节轻微者。 十一、使用本板旧有格式张贴文章,而与现行格式规定相差异过大者。 十二、其他有轻微违规情节,或客观上显不当之文字,而本条例无处罚规定者。 前四项,同时为三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得并处七日水桶; 同一帐号二次以上同时为三以上性质相异之违规态样者,得并处十五日水桶。 第一至第四项,同一帐号为二次以上违规,显劝导无效者,得并处七日水桶; 同一帐号为三次以上违规,显劝导无效者,得并处十五日水桶。 第一、四项之违规文章,因而完成徵才目的者,得并处七日水桶。 第一、四项之违规文章,标题含有「急」、「速」或同义文字者,得并处七日水桶。 第四项第八、九款,於本条例公布前张贴之文章,适用之,但不适用水桶规定, 第八款所称之违规标准,以行为时之规定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轻过失,致重复张贴文章或推文者,删除该文章或推文,不视为违规。 因不可抗力或过失,致张贴得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之个人资料者,本板认为情况急迫, 删除该文章或推文,不视为违规。 第五、七、八项,准用第八条第十项规定。 不依要式,於文章、推文中,干涉本板板务之作为或不作为者,不问张贴之时间, 於本条例公布之前或後,得删除之,但不得处水桶或退文,亦不计入违规次数。 前项,若为检举人催促案件者,则该案件不受理,并将相关推文全数删除。 第 9-1 条 张贴徵才类文章,联络方式仅有通讯软体帐号、Google 表单、网址、 人力资源填履历等者,处水桶十五日,文章删除。 张贴徵才类文章,联络人为假名、代号,而联络方式含有站内信、电子邮件或电话者, 或联络人空白,而联络方式含有电子邮件或电话者,处水桶一月,文章删除。 张贴徵才类文章,联络人空白或为假名、代号,而联络方式仅有通讯软体帐号、 Google 表单、网址、人力资源填履历等或空白者, 或联络人空白而联络方式为站内信者,处水桶一年,文章退文。 联络人为发文者 PTT 帐号名称、「我」、「本人」、「我本人」、「本帐号」、 「站内信」或其他同义文字者, 以该项资讯空白论。 同一人第二次为前三项行为者,处水桶一年,文章退文。 同一人第三次以上为前三项行为者,处最高额处分,文章退文。 第 10 条 本板讨论类文章,文章类别得依性质自行定名为 [讨论]、[心得]、[问题]、[闲聊], 每一帐号每日最多得张贴三篇。 本板新闻类或资料类文章,每一帐号每日最多一篇,不得与已存在文章内容重复。 本板注意类文章,每一帐号每日最多一篇。 本板徵才类文章,文章类别应依性质定名为 [一般]、[派遣]、[个人]、[市调], 并於类别前加地区名并以斜线分隔,多於一区或跨区运送者,地区名应为「多区」, 为在家工作、外包等情形者,地区名应为「多区」或「不限」。 本板徵才类文章,每一帐号每日最多一篇,多於一职缺应缩於一篇内张贴之。 本板徵才类文章,同一自然人同一职缺任二篇应相隔三日以上。 转录徵才类文章,应依第四项原则变更标题,并不保留「Fw: 」。 转录文章,除徵才类文章外,应保留原标题,他板推文得编辑文章全数删除之。 回覆文章,应复制该文章之原标题,於前方加「Re: 」为之,视为张贴讨论文。 转录或回覆文章,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准用张贴文章之规定。 公告及徵才类文章,不得回覆至看板。 第 11 条 以下情形,不受理申请删除: 一、个人类徵才文,发文後未满一周者,或尚未过约定发薪期者。 二、市调类徵才文,发文後未满二周者,或尚未过约定发薪期者。 三、一般类或派遣类徵才文,发文後未满一月,或尚未过约定发薪期者。 四、同一自然人反覆申请删除徵才文复张贴新徵才文者。 五、注意类文章,发文後未满一年者。 六、文章内容或下方之推文讨论内容,经本板认为值得保留者。 七、文章有最低处分为水桶一月或得处退文之违规嫌疑者。 八、非发文帐号所为之申请,而无法证明为本人,或不为具结者。 九、以编辑文章或标题能达成相同目的,而以申请删除代之者。 十、以本板置底指定区域或板务用看板以外之方式为之者。 不定期工作之约定发薪期,为首次遇发薪期日。 因过失张贴文章而申请删除者,不受第一项限制,但不得再张贴同内容之文章。 因超额张贴文章而申请删除者,每一帐号每年仅第一次受理该申请。 文章原稿、编辑纪录、张贴额度等申请,非依本板所定程式具文申请者不受理。 本板注意类文章,及旧制之黑名类文章,为文章内容中不利陈述之相对人, 或其利害关系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为删除该文章之申请者,除不受理外, 并视情节轻重依过失误用或故意滥用置底指定区域处断。 因张贴於本板之文章而遭受他人骚扰者,得不受本条有关时间之限制, 申请删除该文章,但应负举证责任,且不得再张贴同内容之文章。 本条限制不得张贴之文章,张贴者,依第八条超额张贴文章相关规定处断。 检举,准用第一项第十款规定。 检举站外行为与刊登不符,单以言词陈述而未佐以其他有利证据者,不受理。 同一文章同时为受检举及申请删除者,优先处理检举,但专处删除文章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文章作者显示於文章之昵称、文章之标题、文章内容、签名档、自身之推文, 视为文章之一部分。 文字、符号、数字、字元之特定组合,依习惯而成特定表意者,推定为该意思表示。 有效字数,为多数一般人能理解之繁体中文字或英文单字,计算之。 称相隔某周、某日、某时、某分、某篇者,首数不算。 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称超过、未满者,本数不算。 称交易者,谓购买、贩卖、交换、赠送、索取、借贷、租赁、抵押。 第 13 条 称最高额处分,为水桶十年以上至系统上限、违规文章全数退文,列入本板黑名单。 称劝导性处分,为设定标记文章、终止回应、推荐值归零、正式或非正式警告, 或其他相类而有助於达成行政目的之方法。 施行劝导性处分,以即时、有效为原则,得随时、连续为之,不待公告。 本条例应处分或得处分退文者,违规行为时为发文後超过七日致无法退文者, 易以水桶期加倍。但非可归责於行为人之迟误者,不在此限。 第 14 条 法定工资标准,从主管机关之最新公告标准。本板不列入板规,仅定期置底公告之。 第 15 条 本条例於公布後隔日零时起生效。 本条例之修订於公布後即刻生效。 本条例於下次修正板规时当然废止。 修订纪录: 2020/11/25 公布全文十五条,自次日零时起施行。 2020/11/26 修正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1/26 增订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九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1/26 修正第五条第三项部分款次序,不影响实质效力。 2020/11/29 修正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九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款; 增订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款、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01 修正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谬误,不影响实质效力。 2020/12/01 修正第六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七、十、十二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07 修正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谬误,不影响实质效力; 修正第九条第一项第六、八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10 修正第五条第一项第三、四、八款、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 增订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款、第十三项,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17 修正排版,不影响实质效力。 2021/01/14 修正第五条第一项第二、七款、第二项第十六款、第三项第十三款、 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八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九项、 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五款、第四项第五款; 增订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十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款、第十一条第八款, 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1/17 增订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3/22 修正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3/27 增订第一条第八项、第六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款, 第十一条第九至十一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5/01 修正第八条第一项第一至四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7/26 增订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8/08 增订第九条第十三项,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2/02/04 修正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八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2/05/14 增订第一条第九项、第九条第十四项、第九条之一,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2/08/04 修正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款、第四项第一项第一款、第五条第五项、 第九条第三项第四款、第四项第十二款、第九条之一第四项; 增订第五条第六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四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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