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part-time
标题[公告] part-time 板规
时间Wed Jul 18 15:07:06 2018
part-time 板看板使用规范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总则
第 00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提供优良兼职工作资讯站,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与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制定 part-time 板看板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本法)。
第 01 条 (法律优位)
本法未尽事宜之处,从本组、本群组、及本站各部规范,及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板:谓 part-time 板
二、本板宗旨:谓兼职工作资讯与劳资相关议题。
三、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四、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其授权之代理人。
五、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实物报酬,以新台币为计算单位。
六、事业单位:谓适用劳动基准法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
七、派遣公司:谓仲介人力资源至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之事业单位。
八、个人事务:谓非属事业单位应负责之事务。
九、外包承揽:谓非雇佣关系、工作时间地点自由且工资论件计酬之工作。
十、使用者:谓发言帐号之持有者。
十一、多重帐号:谓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个帐号者。
十二、共用帐号:谓多名使用者使用过同一个帐号者。
十三、板主群:谓板主名单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四、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十五、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留言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亦视为推文。
十六、回覆:谓以回应功能发表之文章者。
十七、转录:谓以转录功能转贴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十八、分类标签:谓文章之标题中,第一组半形中括号内之文字。
十九、徵才文:谓雇主或事业单位基於徵求劳工之目的而发表之文章。
二十、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有效期为一年。
二十一、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二十二、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二十三、黑名单:谓於本板永久无发言权之使用者或事业单位。
二十四、一日:谓自零时零分起,至二十三时五十九分止,始计一日。
二十五、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二十六、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元均不计数。
二十七、上级看板:谓本板所属之小组、群组之组务看板及本站站务看板。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本板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绝提供服务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优於本板使用规范。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法,抵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者,无效。
本法,抵触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者,无效。
前二项所称之抵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本板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後规定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规定。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
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於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规范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体设备问题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代理他人发表文章而不罚。
第一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删除文章或变更标题,或设定结案并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变更标题至正确之分类标签。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一般]:非派遣公司之事业单位徵才。
二、[派遣]:派遣公司徵才。
三、[个人]:个人事务徵才。
四、[市调]:有实体报酬之实验、问卷调查、座谈会、访谈参与者徵求。
五、[资料]:与劳资议题相关之法令或其它实用资讯。
六、[新闻]:与劳资议题相关之新闻。
七、[讨论]:工作相关之问题讨论、心得分享。
八、[注意]:警示特定雇主或劳工之不当行为。
九、[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
发表第四项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均应於分类标签内填上工作地点之县市名称,
并以半形斜线分隔,多於一区或外包承揽制者,应填上「多区」,例示如下:
一、[台北/一般] xx便利商店徵晚班工读生
二、[高雄/派遣] yy补习班缺工读生3名
三、[多区/个人] 逐字稿听打
四、[桃园/市调] zz大学kk所徵实验受试者20名$300/hr
前项所称之县市名称,以二中文字为限,且不得为乡镇市区名或其它地名。
发表第四项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得於截止後於标题加注「已徵到」或其同义词。
发表第四项第五、六款文章者,均应以原文标题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应以雇主或劳工之ID,或以公司全名为标题。
以非第四项第一至四款分类发表徵才文者,视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第二目。
以第四项第三款分类发表显非个人事务之徵才文者,视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并公告之。
经板主变更为非属第四项分类之文章,视为前项所称之另行订定之发文分类。
第 08 条 (文章格式规范)
格式错误或缺少应填项目者,板主得设定结案并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或迳行删除之。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内文至正确之文章格式,不得转录显为徵求正职之文章。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三款文章者,均应以本板之预设格式,依以下规定填写,
缺项应保留空项目名称,各项均不得以「面议」或其同义词表示: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工作期间:
(一)工作日期:应填明确起讫日期,无明确起讫日期者,依以下规定:
1、长期工作者,应填「长期」并加注起始日期。
2、外包承揽者,应填最迟交件日期。
3、当日工作者,应迳填工作日期。
(二)排班方式:应填每周或每月工作之排班日或排休日,不得为「每月排班」
等含糊不清之词语,无排班者,依以下规定:
1、外包承揽者,应填「无」或留空。
2、当日工作者,得填「无」或留空。
(三)每日工作时间:应填明确起讫时间,外包承揽者,应填「无」或留空。
(四)每日休息时间:应填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後之休息时间,得留空视为依法规定,
外包承揽者,应填「无」或留空。
(五)休息时间有无计薪或供餐:应分项填写「有」或「无」,得留空而视为皆有,
,不得为「没事就休息」或其同义词,外包承揽者,应填「无」或留空。
三、工作待遇:
(一)平常日工资:应填时薪或日薪,不得以月薪表示,外包承揽、按件计酬者,
应填每件之工资与常人平均每件所需工时。
(二)国定假日工资:应填国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资与补休,国定假日之定义依法规
,得留空视为依法规定,外包承揽者,应填「无」或留空。
(三)延长工时工资:应填延时工作之加成薪资,得留空视为依法规定,
外包承揽者,应填「无」或留空。
(四)劳健保、劳退:应填「依法规定」,若为个人类,或承揽制之工作,得留空。
(五)工资发放日:应填明确工资发放日,不得仅以「每周」、「每月」等表示,
得留空而视为工作後现领,外包承揽制若留空者,视为交件时现领。
四、工作内容:
(一)工作地点:应填工作地点之完整地址,不得为相对位置或专有名称,
若有特殊情形者,依以下规定:
1、外包承揽者,应填「无」或留空。
2、个人类且工作地点为私人住宅者,得仅填地址之最小单位至乡镇市区名。
(二)劳务内容:应详实填写工作项目,不得含有「主管交办事项」或其同义词。
五、联络资讯:
(一)联络人姓氏与称谓:不得以代号、假名等表示,例示如下:
1、中文范例:张三、张先生、张小姐、张老师、张医师、张经理。
2、英文范例: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
(二)联络方式:应包含站内信、电子邮件、市内电话、行动电话之其中一项以上,
不得仅有通讯软体或社群网站之帐号,亦不得为国际电话号码、
或伺服器架设於中国大陆地区或难以追查来源之电子邮件地址,
亦不得仅为人力资源网站投履历。
(三)是否回覆报名者:仅得为「必回」、「只回录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项。
六、事业登记资料:
(一)单位名称:应填公司、学校或机关之全名,个人类得填「无」或留空。
(二)单位地址:应完整填写该事业单位所在之地址,个人类得填「无」或留空。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四款文章者,均应以本板之预设格式,依以下规定填写,
缺项应保留空项目名称,各项均不得以「面议」或其同义词表示: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实验、问卷调查、座谈会、访谈举办资讯:
(一)举办时间:应填明确起讫日期、时间。
(二)举办地点:应填明确地址及楼层或房号,不得为相对位置或专有名称。
(三)参与内容:应填参与项目种类、内容、参与者应自备物品、注意事项等。
(四)参与报酬:应填参与者获得之报酬,不得低於法定标准,亦不得为抽奖。
三、事业登记资料:
(一)单位名称:应填全名,若为学校则应填科系别,若为医院则应填科别。
(二)单位地址:应完整填写该事业单位所在之地址。
(三)负责人/指导教授:应填全名。
四、联络资讯:
(一)联络人姓氏与称谓:不得以代号、假名等表示,例示如下:
1、中文范例:张三、张先生、张小姐、张老师、张医师、张经理。
2、英文范例: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
(二)联络方式:仅得为站内信、电子邮件、市内电话、行动电话之其中一项以上,
不得仅有通讯软体或社群网站之帐号,亦不得为国际电话号码、
或伺服器架设於中国大陆地区或难以追查来源之电子邮件地址,
亦不得仅为人力资源网站投履历。
(三)是否回覆报名者:仅得为「必回」、「只回录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项。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均得有以下内容,并得於此项设定限制条件,
但非特殊事由不得以性别、种族、外貌等为条件:
一、其他资讯:
(一)需求人数。
(二)通知方式。
(三)面试时间。
(四)受训时间。
(五)截止时间。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均应依预设格式发表之,不得自创格式,
应记载资讯缺少过半或自创格式者,视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第一目。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六款文章者,均应有下列内容:
一、新闻或消息之来源网址,若超过一行者,应缩网址。
二、新闻或消息之完整原文。
三、发表者自行撰写之二十字以上个人心得。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六款文章者,均应直接将原文完整转贴,
并不得变更原文之任何内容,但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内文应至少二十字,且需言之有物。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有不当行为之公司名称,或雇主、劳工ID。
三、不当行为之时间、地点、事实之二十字以上简述。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限当事人为之,且不得有虚伪不实之言论。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之格式,并公告之。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预设格式,或自行净空文章内容者。
二、行数不足: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仅有一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引言、预设格式与签名档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二十字者。
五、无关本板宗旨或显与本板宗旨关联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会通念难理解者。
三、简体中文:含有简体中文字。
第二项第一至三款情形,若不当字元少於该文章或推文之四分之一者,不以违规论之。
第一、二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三、转录、转贴文章之内容或引用之文献。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单位名称、商标、商品名等专有名词。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证:非因过失而於徵才文於徵人完毕後,删除或变更联络资讯以外之资讯,
,但新增徵人项目者不在此限。
二、删改推文:非因过失而删除推文或变更推文之内容、种类、时间、顺序、IP者,
但若经原推文者同意者,或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仅得删除整条推文,本款所称之不当连结由本板认定之。
三、注意文灭证:注意文於发表文章後起算超过一小时,无故删除或变更其中资讯,
,但新增资讯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行为,若於发表或转录文章日起算超过七日而为之者,得以故意论之。
第 11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族群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
不得藉讨论板务之名义影响看板秩序,经本板警告而执意为之,谓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但讨论上级看板之事务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隐形看板或权限看板之事务者。
三、讨论本板事务时,含有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之文字者。
四、讨论显非本板应管辖之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者,
视为违反第一项,但原文显然引起争议,可受公评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者,视为违反本条第二项。
以推文吵架者,经板主制止而不听劝告者,当事两造皆视为违反第二项。
第三项所称之特定族群,谓特定性别、外貌、年龄、宗教、种族、党派、地区、职业。
第一至七项规定,若因公告、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或为转录、转贴、转述之文章内容、专有名词等情形者,不违规。
第 12 条 (文章额度规范)
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四款文章视为徵才文,每一帐号每日合计仅得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八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各自发表一篇。
同一单位或同一雇主之同一劳务内容之徵才文,任意二篇应间隔三日以上。
本条第一、二项,若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理由,致使误发者,
应於发表文章後一小时内,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办法申请删除文章。
本条第三项,若因特殊需求,得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之办法申请超额发表,
同一单位或同一雇主之同一劳务内容之徵才文,每一篇之申请以一次为限。
前二项之行为,经板主同意者,该发表之文章不计入第一、第二项所规定之额度。
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为注意文,同一使用者对於同一次事件仅能发表一篇。
同一帐号於三十分钟内发表二篇以上徵才文,视为违反第一项。
第 13 条 (转录文章)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它板文章至本板,或转录本板文章至它板。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私人信件与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检举、申诉、申请之证据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本板与 part-timeBM 板之间之互相转录者,
或转录至上级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转录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或不合本板格式之徵才文,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复制贴上、截图呈现等方式转贴文章,视为转录文章。
转录之文章,除转录本站公告或上级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条文章额度之限制。
第 14 条 (徵才文限制)
发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就业服务法、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例:
(一)基本工资少於法定最低工资者。
(二)延时工作、休息日或国定假日出勤工资未依法加成、加倍者。
(三)按件计酬之工资换算为时薪少於法定最低工资者。
(四)未依相关法规为劳工投保者。
(五)每日、每周、每月工时超时,或未依规定给予劳工休息时间者。
(六)未有特殊事由,以非关工作能力之条件为徵才条件者。
(七)其它违反就业相关法规者。
二、工作内容或事业单位不合现行法规者:
(一)破解任何网站或帐号之密码,或破解授权软体之注册码者。
(二)Uber/UberEat。
(三)日租套房之房务人员。
(四)张贴广告或传单。
(五)事业主为现役军人者。
(六)代为购买非供自用之娱乐票券者。
(七)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为不合法之工作内容或事业单位。
三、工作内容或工作场所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虞或违反善良风俗者:
(一)八大行业或相似性质之行业。
(二)赌博类行业或赌博性游戏之测试人员。
(三)交友聊天专员。
(四)情色传拨业。
(五)酒店或相似性质之行业。
(六)人体试验、药物试验、放射线相关工作。
(七)直播主或直播相关业务。
(九)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危害身心健康之场所或工作内容。
四、工作内容显有违反刑法之虞者。
五、非关工作内容:
(一)交易行为:买卖、租赁、借贷、交换、行销、直销。
(二)无偿行为:志工、讲座、无薪实习、无实体报酬之问卷或访谈。
(三)机率行为:抽奖、赌博、保险。
(四)投票连署:投票、连署,或挂名签署文件者。
(五)提供凭据:徵求发票、收据等单据者。
(六)提供帐号:徵求任何网站之帐号之共用、借用或移转,或代为申请帐号者。
(七)打工换宿。
(八)背书行为:徵求他人以自身之身分或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九)其它与工作无关之徵求文章。
六、个人仲介业者: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徵才者,或邀请他人一同工作者。
七、无授权个资之传递:传递无法证明来源或未经授权之他人个资,
工作期间抵押证件作为担保者视为违反此款。
八、其它经本板认定为重大不当徵才内容者。
发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正职工作:谓长期、固定工时且每周工作时数为四十小时以上之工作。
二、海外工作:谓事业单位或工作地点之部分或全部在国外者。
三、学生义务:
(一)代写作业、代写报告,或作业、报告延伸之资料收集、打字排版等。
(二)代出席、代点名、代签到签退,或其它代为证明出席之行为。
(三)代考试或考试期间协助作答、代写论文或其延伸之资料收集、打字排版等。
(四)代下载、影印、传输教材,或代誊抄、整理笔记。
(五)代办理入学、休学、退学手续或申请成绩单等文件。
(六)其它学生应尽之义务。
四、易生法律问题之代理工作:
(一)代理交易、买卖、借贷、租赁任何物品。
(二)代理收受、传送、运输、保管以下物品:
1、现金、票券或其它等同现金之物品。
2、足以证明自然人身份之文件。
3、具有腐蚀性、氧化性、易燃性或毒性之化学药剂。
4、管制药品、违禁品。
5、来源不明或内容不明之物品、包裹。
6、其它经本板认定不当之物品。
(三)於任何网站代发表或转贴任何文章。
(四)其它经本板认定易生法律问题之代理行为。
五、徵求未满十五岁之劳工者。
六、求职文章。
七、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一般不当徵才内容者。
第 15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於本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违规要件者。
三、发表无关本板宗旨之广告或商业广告之资讯或连结者,但证据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当增加Ptt币或有效文章数值。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证属实,本板认定达违规标准者。
六、违反善良风俗与破坏公共秩序者,谓以下情形:
(一)徵求身体或精神上的施虐或受虐对象者。
(二)徵求他人以拳脚或其它武器攻击自己者。
(三)徵求他人提供排泄物或分泌物给与自己者。
(四)徵求他人提供二手衣物给与自己者。
(五)以个人名义徵求特定身体部位之按摩或按摩对象者。
(六)以个人名义徵求特定身体部位之Model,且未详实叙述其目的者。
(七)其它未尽事宜,经本板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之徵求事项者。
(八)文章内容未有以上情形,但经使用者检举实际上有第一至第七目情形者。
(九)发表符合本款要件之文章之使用者於本板发表注意类之文章者。
七、发表资讯显然不全或不实之徵才文,谓以下情形:
(一)发表徵才文时完全未依本板格式或应记载资讯缺少过半者。
(二)以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四款以外之文章分类发表徵才文者。
(三)假冒他人名义发表徵才文者。
(四)发表之徵才文中显然故意含有虚伪资讯者。
(五)发表之徵才文中联络资讯空白者,但徵才完毕编辑文章清空者不在此限。
八、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文章
,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原文、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恶心连结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组直属组长、群组长、本站站长,发表分类标签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义类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众:於标题、内文等伪造回覆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变更转录公告文章之内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空白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挑衅本板规范,谓以下情形:
1、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本板规范者。
2、明知违规行为而故意为之者。
3、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多次,经本板屡次警告而执意为之者。
4、故意重复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者。
(八)未经同意公开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违反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情节重大者。
(十)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者,或受水桶处分期间以其它帐号违规者。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严重影响本板业务之行为者。
九、违反
#5QP5Nrbe (part-time) 特别规定,包含徵求他人代为买、卖、借、
索取、运送、寄藏该公告所罗列之物品项目。
十、其它经本板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二章、罚则
第 16 条 (删除处分)
违反第七至十条者,原文得予以删除。
违反第十一至十五条者,原文应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但违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文章或推文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或《使用者条款》,本板未尽事宜者,
板主得删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内含有显然不慎泄漏或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板主得视情况删除之。
文章经二十名以上使用者嘘文且推荐值小於或等於负二十者,板主得视情况删除之。
第 17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七至九条、第十二条者,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十一、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者,应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十五条者,应予以水桶。
第 18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十至十五条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项之情形,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应予以退文。
第 19 条 (水桶日数)
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三十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之水桶,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不得低於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条 (加重处分)
一年内曾违反本法者,得加重原应处分期之二分之一。
以多重帐号违规者,全部帐号之处分期为最长应处分期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处分期为三百六十五日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
第 21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至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情节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板规者,依第二十条第一项处分。
第 22 条 (黑名单处分)
同一事业单位或雇主故意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累计三次以上,情节重大者,
经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单。
遭列入本板黑名单者,本板设定水桶至系统上限,文章全数退文,无法退文者删除之。
发言过之帐号全数依本板板规第三十条办理。
事业单位依本板《黑名单管理办法》处分单位警告四次以上者,同前二项之处分。
使用者违反
#5QP5Nrbe (part-time) 规定者,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单。
第三章、板务施行办法
第 23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使用规范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应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於二十四小时内补发公告。
第 24 条 (检举规范)
检举违规行为,应具明被检举人ID、违规文章代码(AID)、检举事由、证据等,
依以下方式提出,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一、於本板指定之区域推文为之,此情形得免附证据。
二、於 part-timeBM 板具文为之。
检举期为行为终了日後十四日内,超过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经本板自行发现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规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十三条第一、二项、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第八目,非经当事人检举者,应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十一条第二、三、六、七项,应由五名使用者联名检举,始受理之。
前二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认定显然严重影响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条 (申诉规范)
经本板处分不服者,得於处分公告後七十二小时内,具明公告文章代码(AID)、
原处分板主ID、申诉事由、相关事证等,至 part-timeBM 板具文申诉,
超过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
非特殊事由,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前项所称之特殊事由,谓以下情形:
一、申诉人因水桶、退文数而於 part-timeBM 板无发文权限者。
二、申诉人因受罚单处分无法於 part-timeBM 板发文者。
三、其它经本板同意之特殊事由。
非受处分之当事人提出申诉者,应不予受理。
第 26 条 (申请规范)
使用者向本板申请以下项目:
一、删除文章。
二、编辑历史纪录。
三、被删除文章之原文。
四、超额张贴文章一次。
五、其它得申请项目,经本板公告者。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非发表或转录该文章之帐号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应具明公告文章代码(AID)、申请事由等,依以下方式提出,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一、於本板指定之区域推文为之。
二、於 part-timeBM 板具文为之。
前项所称之特殊事由,谓以下情形:
一、申诉人因水桶、退文数而於 part-timeBM 板无发文权限者。
二、申诉人因受罚单处分无法於 part-timeBM 板发文者。
三、其它经本板同意之特殊事由。
第一项第一、二、四款之申请,应具明欲删除之文章代码(AID)、申请事由。
第一项第三款之申请,应具明被删除文章之日期、申请事由。
有以下情形者,本板得不受理其申请:
一、非依本法规定程序之申请。
二、申请删除之文章为审理中的违规检举案之相关文章。
三、申请之文章编辑历史纪录或原稿件为系统所清除者。
四、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五、同一名使用者多次申请删除之文章其内容相同或大致相似者。
六、其它经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认定得拒绝受理之申请案者。
第 27 条 (板务建议)
本板板务之讨论、建议等,应至 part-timeBM 板为之。
於本板发表板务建议文,经本板制止而执意为之者,视为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 28 条 (查证属实)
本板板规所称之查证属实,谓检举者提供相关事证予本板,由板主认定之。
第 29 条 (本板代表权)
本板一般行政处分,经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属有效。
本板之重大变更,应经板主群同意方属有效。
板主群之定义,从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款。
第 30 条 (多重帐号与共用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或共用帐号之认定应依本站《多重帐号管理办法》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帐号,全数於 part-timeBM 板或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条 (板规修订)
本法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之变更,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後实施。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本板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於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至二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条 (板主名单)
新增或删除板主依本群组与本组规定为之。
新增板主之资格为登入次数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发文权限者。
若为推荐方式产出,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为投票方式产出,投票期不得少於三日、得票数或同意票数不得低於二十五票。
若上级看板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35 条 (板主自律)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板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 36 条 (施行日期)
本板规修订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订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条 (使用者同意声明)
第八条所称之使用者同意声明如下:
本人同意并愿意遵守现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条款、本站各级规定、本板所有规范,
本人愿意为本文内容负责,并保证本文内容皆详尽属实,若违反相关规范,愿受处分。
第 38 条 (缩网址)
本法所称之缩网址,谓以下网站提供之短网址服务:
一、
http://goo.gl/
二、
http://0rz.tw/
三、
http://tinyurl.com/
发表带有广告或红利性质之缩网址者,视为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违规要件。
第 39 条 (看板设定)
本板设定不开放自删文章、不开放回覆文章至板上。
以终端机以外方式连线者,应自负相关责任。
第 40 条 (工资工时标准)
於本板发表之任何徵才文,其工资、工时、休息时间等,均依以下标准:
一、任何工作,每小时之工资不得低於新台币一百五十八元。
二、总工时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之。
三、按件计酬之工作,应以一小时之平均工作量计算工资且不得低於第一款之标准。
四、延时工作之工资,前二小时为平常日工资之三分之四倍,
後二小时为平常日工资之三分之五倍,且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
五、国定假日之工资,或休息日出勤之工资,应为平常日工资之二倍,并应补休。
六、每周之延长工时不得超过十小时。
七、不得连续工作超过六日,休息日应为完整之一日。
八、每工作四小时应给予至少三十分钟之休息时间。
九、其它未尽之处依就业相关法规之规定。
十、若主管机关公告调整工资、工时等标准,则从其标准。
第 41 条 (置底检举与申请区)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推文,正确格式例示如下:
(AID) (被检举人ID) (违规事由)
#1AID0001 id1234567890 第零条第零项第零款第零目
#1AID0002 id1234567890 格式错误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款所称之推文,正确格式例示如下:
(AID) (申请项目)
#1AID0003 申请删除
#1AID0004 申请超额张贴
格式错误者,或显然有缺项者,或超过本板追诉时效者,案件得不受理。
於「置底检举与申请区」发表之推文不得无关检举或申请事项,
亦不得重复检举经本板公告驳回之案件。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情节轻微者,视为违反第八条第一项。
前项之规定,若其情节属重大者,视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款。
修订纪录:
2017/08/26 修订第十七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订第八条第三至五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八款、
第十六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1/01 修订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七、八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三款、
第二项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一款
2018/07/18 修订第七、八、九、十一、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二十四、二十七、
三十三条各项各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22 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四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六款,
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25 修订第三十四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八、十九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正部分错字。
2019/01/01 修订第八、九、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六、四十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0/11/25 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溯自一月一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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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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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ngel07 (36.227.233.133), 09/03/2018 15:42:40
※ angel07:转录至看板 part-timeBM 09/03 15:42
※ 编辑: angel07 (36.227.233.189), 01/01/2019 22:11:43
※ angel07:转录至看板 part-timeBM 01/01 22:20
※ 编辑: angel07 (61.231.88.168 台湾), 11/25/2020 22: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