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part-time
标题[公告] part-time板规
时间Fri Mar 24 12:56:15 2017
第一章、总则
第 01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提供优良兼职工作资讯站,依据板主权力义务规范第二章第一条,
制定 part-time 板板规如下: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二、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其授权之代理人。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实物报酬。
四、事业单位:谓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
五、联络资讯:谓工作资讯张贴者提供之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式。
六、工作期间:谓工作的起讫日期、每周排班方式、每日工作与休息时间等资讯。
七、工作待遇:谓工作的工资计算方式及发放日等资讯。
八、工作内容:谓工作地点、劳工项目等资讯。
九、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单篇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十、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视为推文。
十一、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十二、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十三、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
十四、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元均不计。
十五、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本板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同板规。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板板规,抵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者,无效。
前项所称之抵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板规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後板规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板规。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适用最有
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於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板规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体设备问题而不罚。
第二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时间内修正或迳行更正标题。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标题至正确分类。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一般]:营利或非营利单位徵求者。
二、[派遣]: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徵求者。
三、[个人]:无事业单位之个人徵求者。
四、[市调]:有实体回馈之实验、访谈、问卷、座谈会活动参与者徵求者。
五、[资料]:张贴与劳资议题相关之法令或其它实用资讯者。
六、[新闻]:张贴与劳资议题相关之新闻者。
七、[讨论]:工作相关问题讨论或心得分享者。
八、[注意]:提醒使用者注意有不当行为的雇主或劳工者。
九、[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者。
发表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应在分类标签内填上工作地点之县市名称
,并以半形斜线分隔,多於一区者,应填上「多区」。
发表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应於徵人截止後於标题加注「已徵到」或其同义词。
发表第四项第五、第六款文章者,均应以原文标题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应以雇主或劳工之ID,或以公司全名为标题。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并公告之。
第 08 条 (文章格式规范)
格式不符者,板主得设定终止回应并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内文至正确格式。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第三款文章者,均应有下列内容,若有缺项应留空,
且各项均不得以「面议」或其同义词表示: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
二、工作期间:
(一)工作日期:应填明确起讫日期。
(二)排班方式:应填每周或每月工作日数,亦得以每周或每月休息日表示。
(三)每日工作时间:应填明确起讫时间。
(四)每日休息时间:应填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後之休息时间,得留空视为依法规定。
(五)休息时间有无计薪或供餐:应分项填写「有」或「无」,得留空并视为皆有。
三、工作待遇:
(一)平常日工资:应填时薪或日薪,按件计酬者需填常人每件大约所需工时。
(二)国定假日工资:应填国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资、补休,得留空视为依法规定。
(三)延长工时工资:应填延时工作之加成薪资,得留空视为依法规定。
(四)劳健保、劳退:应填「依法规定投保、提拨」。
(五)工资发放日:应填明确工资发放日,得留空并视为工作後现领。
四、工作内容:
(一)工作地点:应填完整地址,得与公司地址不同。
(二)劳务内容:应详实填写工作项目。
五、联络资讯:
(一)联络人姓氏与称谓:不得以代号、假名表示。
(二)联络方式:仅得为站内信、电子邮件、市内电话、行动电话之其中一项以上。
(三)是否回覆报名者:仅得为「必回」、「只回录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项。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第二款文章者,均应有下列内容,若有缺项应留空:
一、事业登记资料:
(一)单位名称:应填公司、学校或机关之全名。
(二)单位地址:应完整填写该事业单位所在之地址。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四款文章者,应有下列内容,缺项应留空: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
二、实验、问卷调查、座谈会、访谈举办资讯:
(一)举办时间:应填明确起讫日期、时间。
(二)举办地点:应填明确地址、楼层或房号。
(三)参与内容:应填参与项目种类、内容、参与者应自备物品、注意事项等。
(四)参与报酬:应填参与者获得之报酬,不得低於法定标准,亦不得为抽奖。
三、事业登记资料:
(一)单位名称:应填全名,若为学校则应填科系别,若为医院则应填科别。
(二)单位地址:应完整填写该事业单位所在之地址。
(三)负责人/指导教授:应填全名。
四、联络资讯:
(一)联络人姓氏与称谓:不得以代号、假名表示。
(二)联络方式:仅得为站内信、电子邮件、市内电话、行动电话之其中一项以上。
(三)是否回覆报名者:仅得为「必回」、「只回录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项。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应依预设格式发表,不得自创格式。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第六款文章者,均应有下列内容:
一、新闻或消息之来源网址,若超过一行者,应缩网址。
二、新闻或消息之完整原文。
三、发表者自行撰写之二十字以上个人心得。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第六款文章者,均需直接将原文完整转贴,并不得变更原文
之任何内容,但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内文应至少二十字,且需言之有物。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
二、有不当行为之公司名称,或雇主、劳工ID。
三、不当行为之时间、地点、事实之二十字以上简述。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限当事人为之,且不得有虚伪不实之言论。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之格式,并公告之。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预设格式者。
二、一行文: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仅一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预设格式与签名档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二十字者。
五、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内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但为表示声韵者,或转贴、转述
之内容含有注音符号者,或单位名称、专有名词等含有注音符号者不在此限。
二、火星文:内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正常文字,以一般社会通念难以理解者
,但转贴、转述之内容或单位名称、专有名词等含有火星文者不在此限。
三、简体中文:内文含有简体中文字,但转贴、转述之内容或单位名称、专有名词等
含有简体中文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证:徵才文於徵人完毕後,删除或变更联络资讯以外之资讯。
二、删改推文:故意删除推文或变更推文内容、种类、时间、顺序者,但若为原推文
者同意,或者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并仅得删除整条推文。
三、修改转录文章:故意变更转录之文章的原文,但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
不在此限。
第 11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引战、谩骂者,视为违反本条第二项。
第 12 条 (文章额度规范)
第七条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视为徵才文,每一帐号每日合计仅得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第八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各自发表一篇。
同一单位或同一雇主之同一劳务内容之徵才文,任意两篇应间隔三日以上。
本条第一、第二项,若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理由,致使误发者,应於发表文章後
六小时内,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办法申请删除文章。
前项之行为,经板主同意者,该发表之文章不计入第一、第二项所规定之额度。
第 13 条 (转录文章)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转录本板文章至他板。
转录之文章亦受本板板规第二章各条规定规范。
不得转录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转录之文章,除转录本站公告或上级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条文章额度之限制。
第 14 条 (徵才文限制)
发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就业服务法、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例:
(一)基本工资少於法定最低工资者。
(二)延时工作、休息日或国定假日出勤工资未依法加成、加倍者。
(三)按件计酬之工资少於相关法律规定之数额者。
(四)未依相关法规为劳工投保者。
(五)每日、每周、每月工时超时,或未依规定给予劳工休息时间者。
(六)未有特殊事由,以非关工作能力之条件为徵才条件者。
二、工作内容或事业单位不合现行法规者:
(一)Uber/UberEat。
(二)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为不合法之工作内容或事业单位。
三、工作内容或工作场所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虞者:
(一)赌博类行业。
(二)交友聊天专员。
(三)情色传拨业。
(四)酒店或相似性质之行业。
(五)人体试验、药物试验、放射线相关工作。
(六)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危害身心健康之场所或工作内容。
四、(删除)
五、非关工作内容:
(一)交易行为:交易、租赁、借贷、行销、直销。
(二)无偿行为:志工、讲座,及无站外实体回馈问卷、访谈。
(三)机率行为:抽奖、赌博、保险。
六、个人仲介业者: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徵才者。
七、无授权个资之传递:传递无法证明来源或未经授权之他人个资。
发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正职工作:谓长期、固定工时之工作者。
二、海外工作:谓工作地点之部分或全部在国外者。
三、学生义务:
(一)代写作业或代抄笔记。
(二)代出席或代点名。
(三)代考试或代写论文。
(四)代下载或影印教材。
(五)其它学生应尽之义务。
四、易生法律问题之代理工作:
(一)代理交易、购买、贩卖。
(二)代理借贷、返还、租赁。
(三)代理领收、传送、运输、寄藏。
(四)代理排队。
(五)代发表或转贴文章。
(六)其它经本板认定易生法律问题之代理行为。
五、以一定价金令他人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权或连署权者。
六、求职文章。
七、其它经板主群同意得认定为不当徵才内容者。
第 15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在本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要件,经Board-Police判定违规者。
三、内文宣传商业广告或张贴商业广告之连结者。
四、洗钱、洗文章数,经ID_Finance判定违规者。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证属实者。
六、徵求身体或精神上的施虐或受虐者。
七、假冒他人名义或发表资讯不实之徵才文,经查证属实者。
八、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
文章者,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原文、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连结者。
(三)发表分类标签为回覆公告或类於公告之文章,或者非站长、非本群组直属长官
利用组长权限发表公告分类之文章。
(四)愚弄板众:於标题、内文等伪造回覆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板规者。
(八)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个资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者。
九、其它经板主群同意得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三章、罚则
第 16 条 (删除处分)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八条者,原文得予以删除。
违反本板板规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者,原文应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
但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第 17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应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者,应予以水桶。
第 18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者,得视情况予以退文。
第 19 条 (水桶日数)
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之水桶,为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四项所称之水桶,水桶应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者。
第 20 条 (加重处分)
一年内曾违反本板板规者,得加重水桶日数二分之一。
以多重帐号违规者,全部帐号水桶日数为最长判决日数之二倍。
第 21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至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况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三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板规者,依第二十条第一项处断。
第 22 条 (黑名单处分)
同一事业单位或雇主故意违反本板板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累积三次以上,
情节重大者,经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单。
遭列入本板黑名单者,part-time、part-timeBM板设定水桶至系统上限,
文章全数退文,无法退文者,删除之。发言过的帐号全数依本板板规第三十条办理。
第四章、板务施行办法
第 23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板规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须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於二十四小时内补公告。
第 24 条 (检举规范)
检举违规,应具明违规文章代码(AID)、检举事由、证据等,至part-timeBM板具文检举
,或於本板指定之区域以指定之方式为之,以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检举期为行为终了日後十四日内,超过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违规行为若经本板自行
发现者,不在此限。
本板板规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八款第五目及第八目,非经当事人检举者,应不予受理。
第 25 条 (申诉规范)
经本板处分不服者,得於公告後七十二小时内,具明公告文章代码(AID)、申诉事由、
相关事证等,至part-timeBM板具文申诉,超过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
非特殊事由,以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前项所称之特殊事由,谓以下情形:
一、申诉人於part-timeBM板无发文权限者。
二、申诉人因受罚单处分无法於part-timeBM板发文权限者。
三、其它经板主群同意之特殊事由。
非受处分者提出申诉者,应不予受理。
第 26 条 (申请规范)
使用者向本板申请以下项目:
一、删除文章,仅发表或转录该文章之帐号得申请。
二、编辑历史纪录,仅发表或转录该文章之帐号得申请。
三、被删除文章之原文,仅发表或转录该文章之帐号得申请。
四、其它申请项目,经公告或板主群同意者。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应至part-timeBM板具文申请,或於本板指定之区域以指定之方式
为之,非特殊事由,以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前项所称之特殊事由,谓以下情形:
一、申诉人於part-timeBM板无发文权限者。
二、申诉人因受罚单处分无法於part-timeBM板发文权限者。
三、其它经板主群同意之特殊事由。
第一项第一、第二款之申请,应具明欲删除之文章代码(AID)、申请事由。
第一项第三款之申请,应具明被删除文章之日期、申请事由。
第 27 条 (板务建议)
本板板务之讨论、建议等,应至part-timeBM为之。
於本板发表板务建议文者,视为违反第九条第一项第五款。
於本板发表之文章,含有板务建议之内容者,以前项处断。
以推文方式进行第二、第三项行为,经板主警告制止後仍执意为之者,以第二项处断。
第 28 条 (查证属实)
本板板规所称之查证属实,谓检举者应将相关资料提供本板,由板主群判断之。
第 29 条 (板主群同意)
本板板规所称之板主群同意之事项,谓现任板主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第 30 条 (多重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认定办法应依本站帐号部及本组组规等相关公告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况:
一、被检举之多重帐号,全部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多重帐号,全部帐号於part-timeBM或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条 (板规修订)
本板板规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之变更,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後实施。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本板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於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五章、板主
第 34 条 (板主名单)
新增或删除板主依本群组与本组规定为之。
新增板主之资格为登入次数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发文权限者。
若为推荐方式产出,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为投票方式产出,投票期不得少於七日、得票数或同意票数不得低於二十五票。
第 35 条 (板主自律)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 36 条 (施行日期)
本板规修订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订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条 (使用者同意声明)
第八条所称之使用者同意声明如下:
本人同意并愿意遵守现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条款、本站各级规定、本板所有规范,
本人愿意为本文内容负责,并保证本文内容皆详尽属实,若违反相关规范,愿受处分。
第 38 条 (标色含义)
本板规之文章规范与罚则,均标上相对应之颜色,其中,底色为针对文章之处分,
字体颜色为针对帐号之处分。
第 39 条 (功能操作)
本板设定不开放自删文章与回覆文章至板上,基本功能如下:
一、发表文章为Ctrl+P
二、编辑文章为大写E
三、推文为大写X或%
四、变更标题为大写T
五、放弃不储存文章为Ctrl+Q
六、回覆至作者信箱为y
七、查看发文限制为i
八、其它指令说请按h查看
以终端机以外方式连线者,应自负相关责任。
--
If a card(s) or effect(s) is activating, OR a monster(s) is Summoning, OR a
monster declare an attack, except this card: You must pay half of your life;
Negate all the activation in this chain except this card, Summoning, OR attack,
and if you do, destroy that card(s), then destroy all the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This effect is treated as spell speed 3.)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5.136.15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rt-time/M.1490331381.A.167.html
修订第14条、第27条
※ 编辑: angel07 (140.115.20.220), 03/27/2017 09:35:56
※ angel07:转录至看板 part-timeBM 03/27 13:12
变更颜色
※ 编辑: angel07 (61.231.92.201), 03/29/2017 23:17:56
※ angel07:转录至看板 part-timeBM 03/29 23:19
变更颜色
※ 编辑: angel07 (140.115.20.106), 03/30/2017 13:42:10
※ angel07:转录至看板 part-timeBM 03/30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