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萧云)
看板part-time
标题Re: [问题] 雇主迟到不算钱?
时间Thu Jan 26 14:09:20 2017
※ 引述《aiai861125 (stefania)》之铭言:
所谓工作时间,指劳工在雇主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劳务之时间。
劳雇双方若於事前约定工作时间,则以该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
本文中劳雇双方约定上午九点开始工作,却因雇主迟到导致劳工无法提供劳务,责任
归咎於雇主,故不得以此原因变更工作时间之认定,进而影响工资计算、发给。
因其他可归咎於雇主之原因,导致工作无法开始者,亦同。
反之,若为劳工迟到或其他可归咎於劳工之原因导致未提供劳务,雇主得就迟到时间
比例扣发当日工资。雇主如允劳工得以请假方式办理,尚非不可;其请假之最小单位
得由劳雇双方自行议定,但雇主仍不得片面规定该等迟到时间均应以请假方式处理。
若劳雇双方针对未能提供劳务部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得违反劳动基
准法或其他法令规定。
综上,建议使用者以当初约定工时部分与雇主协调,若协调未果,请向工作所在地劳
工主管机关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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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a065311: 简单的说,雇主迟到工资照给,劳工迟到可以不给迟到部分 01/26 14:10
2F:→ ra065311: 的工资。 01/26 14:10
3F:→ jianyuan: 民法第487条 01/26 14:20
4F:推 aiai861125: 谢谢版主 会和雇主协商 01/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