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official (part-time 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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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解释] 天灾出勤与否及薪资发给
时间Sat Sep 17 14:12:24 2016
法顾释第 1050002 号
本文为回覆
#1Ns_9VnH (part-time)。
一、出勤
天灾,为天然灾害简称,指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定属天灾灾害者。
天灾有下列情形者,雇主不得视为旷班、迟到或强迫劳工以其他假别相抵。
且不得要求补班、扣克全勤、解雇或其他不利於劳工之处分。
1.劳工居住地、上班必经地区、工作所在地任一经县市首长宣布停止上班,致未出勤
者。
2.因天灾影响交通,致迟到或无法出勤者。
二、薪资
满足前条者适用之。
劳工因天灾无法出勤者,雇主不宜扣克该日工资。
劳工应雇主要求於天灾出勤者,雇主宜加给薪资,加给薪资多寡,由雇主决定。
并非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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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dctw: 并非双倍应该是:并非强制要求双倍薪。 09/18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