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萧云)
看板part-time
标题Re: [问题] 打零工领到的薪资跟当初说好不一样
时间Thu Aug 18 13:56:24 2016
※ 引述《bst788》之铭言:
板主释第1050002号
本案参照民法第73条、第153条、劳动基准法(以下称劳基法)第14条第一项第六款
、第二项、第21~23条、第27条,由本板法律顾问释疑,并授权板主无需标注原作者
、不影响原意之前提重新整理编写内容。
契约成立,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为之,除法律明文规定需以「书面」契约为准(如
结婚)外,不论「口头」或「书面」契约皆予成立。
劳资双方已口头约定工资,资方需按约定之工资发给,不得片面更改工资。
劳资双方约定工资与资方规定抵触,致劳方误信而提供劳务,为资方内部疏失,不得
将损失转嫁劳方,但劳方已得知抵触仍提供劳务者除外。
若劳资双方已达成口头契约,而资方所提供之书面契约与口头契约抵触者,劳方可拒
绝之,若劳方同意,则抵触部分以书面契约为准。
请尝试与资方沟通,要求资方依先前口头约定之工资给付,如不从,劳方可迳行离职
,并要求资方给付资遣费。
若资方仍拒绝给付与约定相符之工资,劳方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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