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1988 (苍穹)
看板part-time
标题Re: [问题] 老板是否有义务帮我付医药费?
时间Mon Oct 11 02:09:11 2010
节录自「劳动基准法 - 98.04.22修订版」
第 七 章 职业灾害补偿
第 59 条 (职业灾害之补偿方法及受领顺位)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
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
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职业病之
种类及其医疗范围,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二、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
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未能痊癒,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四十个月
之平均工资後,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三、劳工经治疗终止後,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其身体遗存残废者,雇
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其残废程度,一次给予残废补偿。残废补偿标准
,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四、劳工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死亡时,雇主除给与五个月平均工
资之丧葬费外,并应一次给与其遗属四十个月平均工资之死亡补偿。
其遗属受领死亡补偿之顺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孙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另外,有没有保劳保跟扣缴凭单一点关系也没有。
以下节路自「劳工保险条例」
第六条
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
,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一、受雇於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林场、茶场之
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二、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三、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之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
四、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之员工
。
五、受雇从事渔业生产之劳动者。
六、在政府登记有案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训练者。
七、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
八、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
前项规定,於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之未满十五岁劳工亦适用之
。
前二项所称劳工,包括在职外国籍员工。
保劳保是给自己一个完善的工作环境
当然,公司没帮你的薪资报税所以没扣缴凭单,可能连劳退也一起没有
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该有的劳保还是要有,不要让自己暴露在危险的环境底下。
※ 引述《grace9193 (Candy小姐=D)》之铭言:
: 2010/10/09 (六)
: 我在工作时 被热水烫伤(二度灼伤)
: 可是公司没有帮我保劳保 (公司里的"每个员工"都没有)
: 在烫伤前不久 我还刚好有问到老板
: [我们没有保劳健保是吗?!]
: 老板的回答是
: [这样说好了 如果你们有保劳健保 对你们来说也不一定有好处
: 因为现在公司的状况可以说是收支不平 你们也都是领时薪
: 如果给你们单据去申请反而还要扣税
: 等到以後(公司)有需要你们扣缴凭单来抵销公司*****的时候
: 再来申请也不迟 不是吗?] ***** << 是我听不懂的部分 所以没记起来..
: 就在问完的两个小时 我就受伤了
: 受伤後 我到休息室里把裤袜脱下来 另外一位工读只拿了冰水和纸巾给我
: 约过40分钟 老板拿了一千元给我 要另外一位工读陪我去挂急诊
: 隔天周日 我到店门口 打电话给老板 老板出来跟我谈话
: 谈话中 老板问我昨天一千块够不够用 我说"嗯"
: 可是老板也没提到後续的医疗费用他是否要支付....
: 我想问问版上的各位 我该怎麽处理比较好?
: 在法律上 老板是否有义务帮我付医药费?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7.137.228
1F:推 Lu7Lu7:这篇可以M起来嘛?! 59.116.132.80 10/11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