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neK (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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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老板解雇,可以请求资遣费吗?
时间Fri Aug 29 09:48:50 2008
这篇是我看到不错的文章,和工作职场有相关,
但我不晓得贴这适不适合,若不适合稍後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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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老板解雇,可以请求资遣费吗?资遣费要怎麽计算呢?
文 / 姜智逸律师
案例事实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代,小恩这阵子都在失业,工作也很难找,拖了半年,好
不容易找着了一份新工作,小恩便欢天喜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老板就告
诉他,为了测试他的工作能力,他要给小恩试用期间三个月,等三个月过後
再决定是否正式录取小恩,小恩觉得很不是滋味,回头想想,这半年来已经
没工作了,再加上最近因为股灾频频,好不容易存下来的积蓄都套在股市里,
自己已经没有剩余的生活费了,只好摸摸鼻子接受。没想到工作才满两个月,
老板就叫他走人,小恩觉得很闷,自己委曲求全,竟换得如此下场。
当小恩为领薪水,最後一次踏进公司,本以为老板会多给他一点资遣费,老板
告诉小恩,他在试用期间离职,所以没有资遣费。
小恩怀疑,试用期间遭解雇,真的不能请求资遣费吗?
解 析
劳动基准法到底有没有适用期的规定呢?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在86年6月12日修正前
,原本有试用期间不得超过四十日之规定,但是在修正後已经删除这个规定,
但是公司有时候为了要考验员工是不是有能力胜任,还是有试用期的必要,因
此在双方均同意,且不违背契约自由与诚信原则之下,雇主与劳工是可以约定合
理之试用期间。
在试用期间内,既然劳动基准法已经没有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公司必须依照劳动
基准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雇主欲终止劳动契约,应
依劳动基准法第11、12、16、17条的规定办理。因此关於预告期间与资遣费的相
关规定,对试用期间的员工都有适用。
应该注意的是,劳动基准法第16条规定,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3条但书
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下列各款之规定: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
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
预告。因此,雇主与劳工签订试用期间如果没有满三个月,雇主无须预告期间就
可以终止劳动契约。
至於计算资遣费的标准,有许多人会提出劳动基准法第17条规定,资遣费计算的
标准为: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
个月计。但是要特别注意一点,自从劳工退休金条例(简称「劳退新制」)施行以後
,凡是在94年7月1日以後受雇的员工,都适用劳退新制的规定,依劳工退休金条例
第12条第1项规定,其资遣费的计算,由雇主按期工作雇主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
发给二分之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
资为限,并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基准法第17条的规定适用於选择劳
退旧制的员工。就试用期的员工而言,都是适用劳退新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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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wsp72:所以是可以喔? 不好意思我一大早好难懂欧~ 211.74.226.240 11/26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