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Cer (阿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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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基本薪资、超时薪资、国定假日工作薪资
时间Tue Mar 5 02:27:17 2013
【基本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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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Gik9199 (part-time) [ptt.cc] [公告] 102年基本时薪调涨事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art-time/M.1353900609.A.2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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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2 m 511/26 korsg □ [公告] 102年基本时薪调涨事宜
根据劳基法新制,基本工资已经调涨为
每月 19047 元(每小时 109 元),
请各位雇主配合法制提高基本工资。
【超时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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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5FCfXUum (part-time) [ptt.cc] [公告] 3/1起实施劳基法第24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art-time/G.1328715870.A.E30.html │
│ 特殊文章,无价格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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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2/08 FECer □ [公告] 3/1起实施劳基法第24条 加班费标示
劳动基准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0 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
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
同意後,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
议同意後,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项及第三项仅适用於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
存一年。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
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即便每日工作时数不会超过八小时,还是要标示超时之薪资;
如经查或检举未依规定标示者,将依薪资不合法
劣退处理。
因应民国 102 年劳基法调涨基本工资,兹将每日各工作时数之最低总薪资列举如下:
8 小时 → 872 元起。 109*8=872
9 小时 → 1016.97 元起。 872+
109*1*1.33=1016.97
10 小时 → 1161.94 元起。 872+
109*2*1.33=1161.94
11 小时 → 1342.88 元起。 1161.94+
109*1*1.66=1342.88
12 小时 → 1523.82 元起。 1161.94+
109*2*1.66=1523.82
另如工作以非时薪计的部份请依下列公式换算时薪,
以日给薪的以单日薪资÷8hr(或8hr以下实际工作时数)=时薪
以月给薪的以月薪÷徵文工作时数=时薪
对於不需加班的,这个部份也请在加班费栏位写上
「如需加班依劳基法公式计薪」
下列为几个合格与不合格之写法,请务必参照正确写法以免违反规定
(以下皆以时薪109元为例)
加班费:前二小时:时薪×1.33 後二小时:时薪×1.66
○
加班费:前二小时:109×1.33 後二小时:109×1.66
○
加班费:前两小时145,後两小时181
○ (经换算後合乎规定)
加班费:依劳基法规定计算
○
上列几个表示方式或有其它可明确表达出正确意思者皆不违反规定,
但下列方式是不可的
加班费:145
╳ 仅写出单一数字,板主将认定为是以1.66倍为代表,
故不符规定
加班费:109×1.33
╳ 需分别完整写出1.33及1.66倍,否则视同不符合规定
【国定假日工作薪资】
劳动基准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7 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第 39 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 23 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放假之纪念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纪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纪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诞辰纪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国庆日 (十月十日) 。
六、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国父诞辰纪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宪纪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劳动节日,系指五月一日劳动节。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 (民族扫墓节前一日) 。
四、民族扫墓节 (农历清明节为准) 。
五、端午节 (农历五月五日) 。
六、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日) 。
七、农历除夕。
八、台湾光复节 (十月二十五日) 。
若於上述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徵才,
则需按照劳工局之规定发放基本底薪之两倍工资予工读生&兼职人员以及正职人员,
基本底薪之两倍,
即便国定假日不会上班,还是要标示当日之薪资,
若
未满基本底薪之两倍或
未写明起讫日期之工读且经板友检举或板主发现,
则视为违法并依照板规劣退。
另如工作以非时薪计的部份请依下列公式换算时薪,
以日给薪的以单日薪资÷8hr(或8hr以下实际工作时数)=时薪
以月给薪的以月薪÷徵文工作时数=时薪
对於不需上班的,这个部份也请在国定假日薪资栏位写上
「如需上班此劳基法公式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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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超时薪资 国定假日工作薪资 说明)
※ 编辑: FECer 来自: 218.163.206.10 (03/01 02:58)
(补充
#1FQqsvzr (L_LifeJob) 说明)
※ 编辑: FECer 来自: 1.165.33.157 (08/06 03:16)
(修改基本薪资部份、补充
#1GvoT0Fl (part-time) 说明)
※ 编辑: FECer 来自: 125.224.227.126 (01/05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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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0.189.237
(修改基本月薪)
※ 编辑: FECer 来自: 1.170.186.46 (04/12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