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Cer (阿贤)
看板part-time
标题[公告] 3/1起实施劳基法第24条 加班费标示
时间Wed Feb 8 23:44:27 2012
本板订於
101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工时超过每日8小时以上者,
须於徵文标示加班薪资计薪资讯(ex: ×1.33等明确字眼)。
依
「劳动基准法」第 24 条 规定,
每日工时第 9~10小时薪资须以原始薪资再乘以1.33倍计薪,
每日工时第11~12小时薪资须以原始薪资再乘以1.66倍计薪。
工资 ×1.33×加班时数(超时工作在二小时内)
工资 ×1.66×加班时数(超时工作在二小时以上)
届时如经查或检举未依规定者,将依薪资不合法劣退处理。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如对本公告有疑议请至part-timeBM板提出 FECer @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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