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shine (神经断了)
看板orangegrass
标题[中时]谁是台客,谁能摇滚 (请大家耐心看完)
时间Sat Aug 11 17:04:36 2007
※ [本文转录自 Peppermint 看板]
作者: antshine (神经断了) 看板: Peppermint
标题: [中时]谁是台客,谁能摇滚 (请大家耐心看完,多转录)
时间: Sat Aug 11 04:31:33 2007
中时论坛 2007.8.8
谁是台客,谁能摇滚
◎李崇僖
东华大学财经法律所助理教授
如果不是一场在花莲举办的摇滚音乐会因为使用台客名称而被迫改名,社会大众恐
怕至今仍不知道,「台客」与「台客摇滚嘉年华」这两个词汇已经被中子创新公司
申请了商标保护。这件事曝光後,该公司竟还在媒体上声称其并未注册「台客」一
词,而是注册了「台客摇滚」,这是公然说谎。智慧局网站上容易可查阅的资讯,
而公然说谎的背後原因,不就是因为想要偷偷摸摸地垄断一个原本就属於台湾社会
共有的文化词汇吗?
该公司总共注册了「台客」商标十一案,「台客摇滚嘉年华」十一案,适用之商品
与服务类型包罗万象。姑且不论该公司是否真的能在三年内将台客品牌用到电脑、
教育事业、饮料等百余项商品和服务类型(依法如果公告後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则要废止其商标权,因此有些商标注册案将来有可能被废止)。文化界最关心的
问题则是,当音乐会也被注册了「台客」商标後,台客的音乐风格就被垄断了;当
各种服饰也被注册了「台客」商标後,台客的文化风格就被定义了。
这绝不符合商标法之立法目的,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几种情形是不
得注册的。其中第二款指出:「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形状、品质、功用或其他说明者
」,第三款则说:「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通用标章或名称者」。这两款规定可说是
商标注册要件所谓「识别性」的最核心规定。
举例来说,如果卖牛奶的公司可以将「低脂肪」申请为商标,那别家牛奶公司就无
法在其商品包装上或广告上说明其产品为低脂肪,因为会侵害商标权,但这符合公
平竞争吗?所以第二款禁止这样的商标注册;而第三款规定的意旨是,不可以将果
汁申请为饮料的商标,因为,消费者会搞不清楚到底这个字眼是指商品内容还是一
个商标。
台客一词原本就是一种文化与音乐风格的展现,如果被申请了与流行文化领域相关
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就会阻碍了其他业者表彰其音乐或文化与服饰的风格,违反了
前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另外,将「台客摇滚嘉年华」注册为音乐会的商标
更是不合理,因为摇滚就是一种音乐,嘉年华就是一种活动型态,台客则是一种风
格,将这三个字加起来如果可以申请音乐会的商标,那就像「爵士钢琴演奏会」被
申请商标一样荒谬,这已经涉及第三款的通用名称问题了。
更荒谬的是中子创新公司还将「台客」商标申请到举办会议、座谈会、讨论会、学
术研习会等领域,那就等於说,我们不能举办关於「台客」的座谈会,也就是不能
去讨论「台客」是指什麽?
过去几年台湾艺文界很认真地探讨与诠释「台客」的历史文化意涵,以後根本不用
讨论了,因为以该公司获得的商标保护,什麽是台客,只有他们可以界定了,别人
创造的音乐或服饰风格都不能自称台客。更离谱的是,连开会讨论台客是什麽都是
侵权的。这已经明显侵害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了!
智慧局核准这样的商标注册,非常不妥,应寻求亡羊补牢之道。对於不应注册而却
注册的商标,依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或智慧局审查人员可以申请评定其商标无效
。我认为应由智慧局自行评定其无效,因为智慧局本来就对商标注册负有把关的责
任,不可将责任推给社会大众。此外,智慧局也应考虑依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职
权废止该商标。
最後要强调的是,当我们在谈文化创意产业时,不能只想到把创意变成商业利益,
如果只有这样的想法,智慧局可能会倾向很宽松地给予一个权利保护。实际上,任
何新的创意都建筑在前人的创意之上,如果一个创意为了商业化目的而被过度私有
化了,垄断了,那其他人因为动辄得咎,他的创意发展空间就变小了,整体而言是
不利文化创意发展的。
「台客」这个例子除了有历史文化诠释层面的问题外,如果单纯将其视为一种创意
,也要让它保留更多元的意义创造空间才对,不当的商标保护只会扼杀了台客文化
各种创造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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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以後连台妹都当不成了...Sad...>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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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gar: 智慧局 ?? 脑残局吧... 08/11 07:11
2F:推 helenlin68:可我倒是觉得把"台客"相关的名词拿去注册的人,心态可쐠 08/11 12:56
3F:→ helenlin68:议 08/1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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