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phy0701 (ccc)
看板optical
标题Re: [问题] 散光的轴度是店家的资料??不能给客人?
时间Sun Mar 22 01:33:08 2009
可以看看这篇文章,虽然年代久远,但是仍可参考
假设是当病例来看好了,因为我想不出其他更贴切的类似"商品"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62
条列一下要点:(转自上网址,如有侵权请告知移除)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
不予发明专利。这些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不予发明专利,并非是因为他们不具智慧财产
的价值,而是因为涉及公众福利,不宜被垄断。就算病历上有涉及专利权之医疗技术记载
,提供病历并不是该项专利技术之实施,实在也与专利权无关
营业秘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
计或其他可用於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
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
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
保密措施者。」大多数的病历涉及的是病人的隐私权,而不是营业秘密。既然一般医疗行
为鲜少有采用独门偏方技术,而都只是一般涉及医疗专业人士就其所普遍知悉资讯之践行
,难以构成营业秘密。
着作权法第十条之一规定:「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
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亦即着作权法
保护「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含的「方法」或「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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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这篇文章作者有没有立场或是专不专业,
但是至少看起来比我专业,如果有更专业的板友可以跳出来解释一下
至少就我理解的感觉
上一篇持反方意见的推文里面讲得有一堆不合这篇文章列的法律规定 =.=
如果说那是消基会回得看法,
我想难怪台湾消费者买东西可以这麽没保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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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orphy0701 来自: 61.57.135.100 (03/22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