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OHA (岂能每把都是好牌??)
看板ntuACCT97
标题Re: [公告] 民法概要期末报告题目
时间Wed Dec 29 00:24:25 2004
※ 引述《chaokang (发尼小纲)》之铭言:
: 可至本网址下载:http://homelf.kimo.com.tw/chaokang2000/civil_code.doc
: 详全文如下:
: 台湾大学会计学系九十三年度 民法期末作业
: 任课教师:游启璋
: 台湾大学学生甲民国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日出生,乙七十四年十月
: 三十日出生,两人同住一寝室,甲饲养小狗一只。今年十二月月十一日甲
^^^^^^^^^^^^^^^^^
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乙也是
: 回台中住家,下午三时准备搭乘客运汽车返回台北,途中经过车站旁A之
: 电脑专卖店,店已经打烊,但橱窗灯火通明,橱窗玻璃上面贴着一张广告,
: 写着大特价,橱窗内摆着一款新型之电脑,造型美观,但价格标签垂落一
: 旁,部份被另一台电脑挡住,甲左看右瞧,勉强看出似是写着:「NT$5000
: 元」,不过似乎尚有部分文字看不见。另外,橱窗内也摆着一款手机,标
橱窗所摆设物品,上面的价位是要约之引诱....定型化契约...(这不是问题的争点)
: 价:「NT$3000元,新台币三千元」。甲搭乘之汽车上路後,发现高速公
: 路塞车,预料回到台北必然很晚,因两人约好当天晚上七时,一起前往听
: 音乐会,乙并事先买好门票两张共六百元。甲遂打电话给乙,告知乙其恐
: 无法赴会,要乙将其门票退票。乙出门前发现甲所饲养小狗突然呕吐,将甲
: 花一百元买来准备送给女友得圣诞卡弄脏。乙恐小狗发生意外,立即将小
依民法第190条动物占有人之侵权责任....乙要赔偿甲一百元的卡片
此外....乙带了甲的小狗去看医生并未经过甲的委任,并无义务,
这是民法一百七十二条无因管理的情形,乙的管理事务是依本人(甲)
可得推知的意思所为...那麽依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甲要偿还乙支出的费用
还包括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 狗送医,送医途中,乙不慎摔伤,已先将小狗送兽医处,自己载到邻近诊
^^^^^^^^^^
同样是依176条第一项...甲要赔偿乙的损害....
: 所就医。小狗因急性肠胃炎,治疗花掉八百元。乙自己外伤医药费,花掉
: 五百元。音乐会门票门票来不及退票,只好作废。甲回到住处已经是晚上
^^^^^^^^写两遍了
: 十一时五十分,即刻根据电脑店橱窗玻璃上之电子邮件地址,发信二封给
: A,第一封指明手机型号,优惠价格NT$3000元,拟买一支。第二封指明
: 该电脑型号,根据优惠价格NT$5000元,其愿购买一台,并附上信用卡号
: 码及相关资料,做为付款。第二天早上,A查看邮件,发现第昨夜11:59PM
: 收到甲之第一封邮件,凌晨12:01AM收到第二封。A即将手机及电脑包
意思表示生效在民法上采到达主义....也就是到达相对人可受领的范围之内时
为意思表示生效时点....11:59未满20.....12:01满20了
未满20所做的意思表示依民法77条应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若未得允许...效力未定
除非是但书情形....
依民法79条後段...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认....
或者依第81条第一项...自己满了20岁以後来承认..始生效力
: 装,以快递送给甲。甲十二月十五日收到电脑及手机,遂当场将手机送给
: 乙。十一月底,银行寄来帐单,甲一看大为吃惊,帐单上写着电脑要价是
^^^^^^^^应该是十二月吧??
甲送给乙电脑以及手机是缔结了赠与契约
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第77条但书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是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
: 五万元,甲即赶往乙之电脑店理论,A告以该电脑无论如何,不可能是五
: 千元,并将留存之标签找出,发现上面写着:「优惠价NT$5000元,新台
: 币五万元。」A才发现标签上少写一个0,甲才发现标签後半段「新台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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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第四条 文字号码有不符合时...以文字为准....
理由是文字通常笔误的可能性比较低....
但是第五条又规定以最低而为准....但是是在不能决定当事人原意之时...
必须就个案来解释...在这里优惠价5000元是否太便宜了呢??不无疑问!!
: 万元」字样被挡住,当天未发觉。甲要求电脑依五千元元购买,A不同意,
不过好佳在...甲买电脑的要约是在未满20岁的时候到达相对人处....
适用81条第一项...他可以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故契约不成立
契约不成立,双方互负回复原状之义务,也就是说甲要把电脑还给A...
可是电脑已经送给了乙....甲把电脑送给乙这是"有权处分"
因为当初A把电脑移转所有权并交付给甲时是有效的物权行为
那甲又把电脑移转所有权并交付给乙也是有效的....
这时不能依767条请求返还...因为这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乙的了
但是...翻回去先看一下179条不当得利...
这个案例就是不当得利的情形...
查查民法183条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受领人(甲),以其所受领者,无偿让与第三人(乙)
而受领人因此免返义务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义务....
所以说啦..乙必须要返还这台电脑给A了
: 甲一气之下,表示手机和电脑都不要,要求A退钱,A拒绝。甲另要求乙
关於手机的部分不能要求退钱....因为他是在20岁以後要约到达相对人方
契约是成立生效的....
至於手机送给了乙...也不能要回来了
: 将手机返还,以便退货,乙亦拒绝。乙并向甲要求自己及小狗的医药费、
: 卡片损失,三人争执不下,试分析其间之法律关系。
这上面都有回答了
: (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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