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okang (发尼小纲)
看板ntuACCT97
标题[公告] 民法概要期末报告题目
时间Sun Dec 26 22:27: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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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全文如下:
台湾大学会计学系九十三年度 民法期末作业
任课教师:游启璋
台湾大学学生甲民国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日出生,乙七十四年十月
三十日出生,两人同住一寝室,甲饲养小狗一只。今年十二月月十一日甲
回台中住家,下午三时准备搭乘客运汽车返回台北,途中经过车站旁A之
电脑专卖店,店已经打烊,但橱窗灯火通明,橱窗玻璃上面贴着一张广告,
写着大特价,橱窗内摆着一款新型之电脑,造型美观,但价格标签垂落一
旁,部份被另一台电脑挡住,甲左看右瞧,勉强看出似是写着:「NT$5000
元」,不过似乎尚有部分文字看不见。另外,橱窗内也摆着一款手机,标
价:「NT$3000元,新台币三千元」。甲搭乘之汽车上路後,发现高速公
路塞车,预料回到台北必然很晚,因两人约好当天晚上七时,一起前往听
音乐会,乙并事先买好门票两张共六百元。甲遂打电话给乙,告知乙其恐
法赴会,要乙将其门票退票。乙出门前发现甲所饲养小狗突然呕吐,将甲
花一百元买来准备送给女友得圣诞卡弄脏。乙恐小狗发生意外,立即将小
狗送医,送医途中,乙不慎摔伤,已先将小狗送兽医处,自己载到邻近诊
所就医。小狗因急性肠胃炎,治疗花掉八百元。乙自己外伤医药费,花掉
五百元。音乐会门票门票来不及退票,只好作废。甲回到住处已经是晚上
十一时五十分,即刻根据电脑店橱窗玻璃上之电子邮件地址,发信二封给
A,第一封指明手机型号,优惠价格NT$3000元,拟买一支。第二封指明
该电脑型号,根据优惠价格NT$5000元,其愿购买一台,并附上信用卡号
码及相关资料,做为付款。第二天早上,A查看邮件,发现第昨夜11:59PM
收到甲之第一封邮件,凌晨12:01AM收到第二封。A即将手机及电脑包
装,以快递送给甲。甲十二月十五日收到电脑及手机,遂当场将手机送给
乙。十一月底,银行寄来帐单,甲一看大为吃惊,帐单上写着电脑要价是
五万元,甲即赶往乙之电脑店理论,A告以该电脑无论如何,不可能是五
千元,并将留存之标签找出,发现上面写着:「优惠价NT$5000元,新台
币五万元。」A才发现标签上少写一个0,甲才发现标签後半段「新台币五
万元」字样被挡住,当天未发觉。甲要求电脑依五千元元购买,A不同意,
甲一气之下,表示手机和电脑都不要,要求A退钱,A拒绝。甲另要求乙
将手机返还,以便退货,乙亦拒绝。乙并向甲要求自己及小狗的医药费、
卡片损失,三人争执不下,试分析其间之法律关系。
(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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