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去年此时)
看板nthuilsttalk
标题Re: 民法191-1谁会债总的帮帮我
时间Thu Jul 1 00:37:01 2004
我不在乎故意过失
所以帮我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就好了
根据hung的说法
191-1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而184/与消保法的无过失责任中
原告都必须就因果关系之存在负举证责任
我疑问的根源在於
如果以过失责任类型来看对受害者的保护
应该是
184〈191-1〈消保法7
可是在因果关系这一层
却只有191-1有推定
这样不是很怪吗?
我们一方面给责任主体反证无过失的机会
让他的责任看起来好像比无过失责任轻
可是又让他必须背负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负担
那他真的是比无过失责任更不严格的责任形态吗?
德国虽然有推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但是放在严格责任底下
我们的规定为什麽会这麽奇怪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91.239
1F:→ tort:你的疑问跟李淑明一样.."尚待法院澄清" 哈 218.167.36.94 07/01
2F:→ tort:你可以问蕃薯阿 这是他的专长 218.167.36.94 07/01
3F:→ tort:然後把他的话录起来抄上去 哈~~ 218.167.36.94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