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去年此时)
看板nthuilsttalk
标题Re: 民法191-1谁会债总的帮帮我
时间Wed Jun 30 18:37:17 2004
※ 引述《cuteLaLa (写不出来啦惽 NN)》之铭言:
: 举证责任之倒置
: 似乎是新增本条之目的
妙的是
这种推定法
甚至比无过失责任更能保护原告
因为在无过失责任中
原告只是不须证明被告有过失
仍应就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可是
为什麽许多书中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
都只提到191-1的规定为「推定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
没有处理条文中对因果关系的推定
譬如林诚二、王泽监、朱柏松皆是如此
我想知道的是
这些人认为推定因果关系不重要
还是他们不觉得条文规定中已推定因果关系???
老师上课到底有没有说呢?
哪位有听课的救人喔......
论文写不下去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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