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LaLa (写不出来啦惽 NN)
看板nthuilsttalk
标题Re: 民法191-1谁会债总的帮帮我
时间Wed Jun 30 17:58:19 2004
※ 引述《lili (去年此时)》之铭言:
: 我想知道
: 林诚二老师在讲这一条的时候
: 有没有提到「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致」这项规定
: 代表本条文中已推定欠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 也就是说
: 原告不须就此负举证责任
: 而应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举证责任之倒置
似乎是新增本条之目的
本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商品制造人之责任
已先推定
(1)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系因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
设计有欠缺,且损害之发生与该项欠缺有因果关系
(2) 商品制造人对於防止损害之发生,未尽相当之注意
所以 应由商品制造人举证证明损害之发生与其商品瑕疵无因果关系
请参见孙森焱 民法债编总论上册316页(2000年版)
至於举证证明免责的方法,请参见该书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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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目前是这样
在我的论文里面也有用到类似的观念
所以如果我的理解有错 表示我的论文也写错了 :p
所以麻烦大家如果发现错误 一定要告诉我 好让我有机会改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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