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SLIEWEN (想不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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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爱羊也可以爱礼
时间Sun Sep 21 07:53:09 2003
2003.09.21 中国时报
爱羊也可以爱礼
◎黄居正
中国大陆偷渡女子於苗栗外海遭人蛇集团推入海中溺毙事件,在朝野引发了犯罪
被害人如果正好从事违法行为(偷渡),是否即不予补偿的热烈讨论。面临强大民意
压力的游内阁,对於是要爱其羊(抚平台湾民怨、不予补偿),还是爱其礼(维护制
度、一视同仁),显然陷入了两难的困境。
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一个由国家来补偿犯罪被害人,以减少社会成本的替代
性机制。除了犯罪被害人可以迅速获赔,避免损害扩大与减少诉讼支出外,国民也可
以在较低的预期风险下,尽情从事各种生产与社会活动。而国家更可藉该条例对境内
之本外国人的普遍适用,彰显台湾是一个相对安全的法域,以促进外国人来台观光、
投资,增加总体收益。
和任何一个损害赔偿体系一样,犯罪被害人之补偿,必须是建立在「因果关系」
这个核心枢纽上。损害若是因被害人自己参与之原因所致,自然不能要求赔偿。这就是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若被害人对其被害有可归责之事由者,可以不予或仅
予一部分赔偿」之由来。不过,如果被害人在发生损害同时,正进行某种违法行为,可
不可以因此直接认定其不得获赔呢?
如果被害人所从事的,是平行的、与被害人之损害没有直接关系的违法行为,就不应
该排除补偿。就像无照驾驶者遭到闯红灯之肇事者撞死,不能因被害人是无照驾驶,就
迳予免除肇事者责任一样的道理。因为无照驾驶不必然会导致被闯红灯者撞死的风险。
同理,偷渡也不必然就会被推下海淹死。偷渡固然是犯罪,但因与人蛇集团之不确
定杀人故意,没有可归责之因果关系,所以不应基於偷渡女正在进行犯罪,而排除补偿
。更不能因为在政策上不宜给予偷渡女补偿,就任意限缩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适用。
然而,即使满足了被害人保护法之要件,应否给予身为外国人或非国民的被害人补
偿,则是国际法层次的问题了。对外国人或非国民人身、财产之保护,国际间一向是遵
守平等互惠之原则。当本国人在外国受侵害时,如果该国能提供有效的保护、补偿措施
,那麽本国对境内之该国国民,也会提供相对之保障。这种保障固然可能因各国生活条
件与社会价值观之差异,而在数量上有所不同,但是只要实质相近,即可认为是互惠。
台湾人民在中国大陆遭集体洗劫、绑架、谋杀,层出不穷,中国政府并没有在制度
上或实际上提供任何与我国犯罪人保护法相同或类似的措施,因此,即使溺毙之偷渡女
符合犯罪补偿要件,我国基於主权平等之原则与国际惯例,仍然可以决定不予补偿。如此
一来,不必为了政策,以狭义解释破坏犯罪人补偿制度的完整功能,又能维持主权对等
的尊严,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慰抚在中国大陆受害之台湾民众家属的不平。
既能保住饩羊,又能维持节礼,游内阁,还需要再伤脑筋吗?
(作者为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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