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o (国民贱客。喔笔王)
看板nthuilsttalk
标题Re: 住家门口被围无奈翻墙进出.嘉市民众主张袋地通 …
时间Wed Sep 17 12:51:42 2003
※ 引述《hunghunghung (hung)》之铭言:
: 从条文的用语
: 我认为可以讨论袋地通行权是所有权原本就存在的限制
: 或是基於一定公益目的所加的後天限制
: 1.首先从补偿与损害的用语来看 在我国的观念中
: 袋地通行权是对他人所有权的後天限制
: 并不像是袋地所有人其土地所有权的原有内涵
: 2.再从损害来看
: 我觉得这里你说的义务比较像是法定的负担
: 所谓义务应该是说你相对於他有这个权利
: 但这里被认为是一种损害 这样就不能说是他对你的义务
: 不然爸妈养小孩养到那麽大 对他的财产权与人格权真是莫大损害 :)
: 法定的负担产生的原因就并不一定是基於你所有权而产生
: 3.另外就所有权行使范围 除非这是原有内涵
: 不然你也很难解释为何所有权的行使可以超过土地的界线
: 为何我不能在我土地筑墙?? 我就是爽 你管我
: 所以在袋地通行权里
: 当政府对私人所有权的行使限制
: 藉立法方式把他归类为一种损害施予一个法定负担
: 我是认为补偿是不可避免的
: 当然你也可以把他解释为所有权固有内涵
: 但这样问题就是现行法似乎不是这样规定的
: 只能等你大尾一点 修法吧
但是谢在全好像认为袋地通行权是「对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
而且被通行土地所有人有「容忍通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袋地的确有对外通行权
相对的,袋地所有人对围绕地所有人应为补偿
而围绕地所有人则取得请求补偿金之债权
(上册p.205、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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