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ghunghung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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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大转来的林俊益考题
时间Thu Jan 2 08:27:56 2003
一. 甲基於概括犯意,连续在入伍前窃盗a之财物,
入伍後在营区内及营区外各窃盗b及c之财物,
三次窃盗分别为警查获,或最後依次始为警查
获其全部犯行,其审判权之归属有无不同
二. 被告a窃盗案件经台北地方法院甲法官判处罪
刑确定,嗣a对该有罪之确定判决向台北地方
法院声请再审,又分案给甲法官承办,是问甲
法官就该管案件是否应自行回避?
三. 甲夫乙妻住於台北市,某日甲因故在基隆市伤害
乙,乙於十月二日向基隆地检署告诉甲伤害,嗣
於十月九日又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甲伤害,基隆
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於十月十二日向基隆地方法院
提起公诉,试问台北及基隆地方法院各应如何处理?
四. 下列第一审法院之判决是否适法?试具理由解答。
1.被告被起诉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危
害安全罪嫌,於审判中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
陈述,又未选任辩护人为己辩护,法院依凭卷证
资料,认事实甚明,且案属微罪,情节不重,爰
就检察官及被告之陈述辩论,迳行审理终结,谕
知处科罚金之判决。
2.自诉人a委任甲律师为代理人提起自诉,自诉
状上仅打字记载具状人[自诉人A](无自诉人之签名
或盖章),旁边打字记载[代理人:甲律师(盖有甲律
师印章),法院未察迳为被告论罪科刑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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