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ghunghung (hung)
看板nthuilsttalk
标题祸不单行再来一篇
时间Mon Jun 17 17:14:47 2002
这也是年久失修
内容完全不保证正确
我自己都还没看case
事实
俄亥俄州公立高中校长根据州法可以对有不当举动(misbehavior)的学生处以10天停学处分或开除学籍,但必须对於受开除处分之学生,须於24小时内通知其家长并附理由。被开除的学生或家长可向教育委员会申诉并可於其招开会议时在现场陈诉。而後教育委员会可能在听证後恢复学生学籍。但该规定不适用於遭停学处分学生。本案系发生於1971二月到三月公立高中的大规模学生骚动,其中六人系在学校主管人员面前有不服从或破坏行为,一人系在体育馆发生示威时不愿服从离去命令,一人则是攻击要强其强制驱离的警察而遭立刻停学,他们均未经过听证程序即遭停学,但븊ォ芼P其家长均在事後,受邀讨论学生的未来。另外两人,一人被控在午餐间损毁公物,但其辩称他并未参予破坏行为,且该事件并没有校方正式纪录,他也没有听证机会。另一人则是出现於另一场他未参加的游行中,遭警方留置,事後在没有通知与公布理由与听证下,遭校长停学。在本案中并未有书面明列之程序处理停学处分程序,也没有至少非正式的方式描述停学处分是基於学生何种行为而作成。遭处分的九名高中生认为该项州法违犯第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应有的听证程序保障。并请求公立高中不可再根据该项法律对学生施以停学处分,并不可将该停学处分留下纪录。
法律事实
地方法院认为九名遭停学处分学生,在事前或在紧急状况下也应於事後合理时间内获有听证机会,故该州法违宪,并要求校方不可留下其停学纪录。公立高中系统不服,提起上诉。
争点
1.公共支出的教育是否有受宪法保护,而可适用正当程序
2.停学处分并非对学生的严重损害
3.正当程序的程度
判决
维持地方法院原判决
理由
1.第四修正案只保护人民财产、生命与自由不遭恣意剥夺。至於财产中何种利益需受到保护则是由州法规定。因此,例如公务员即有受到正当程序保护,即使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对取消假释条件的保障,仍受到正当程序保障。州法中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所有5-21岁居民自由受教的权利,另外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再学生再学校出席时间不可少於32周。当州法给予居民教育上的权利时,当要因为不当行为收回该项权利时,不应在缺乏公平程序中,剥夺该项权利。虽然州政府没有义务建置公立学校,但它已经这样做且要求学生上学,第四修正案即在保障人民部不受政府机关恣意行为侵害
的危险。故州政府需承认学生受公立教育为其财产上的利益并受正当程序保障。同时正当程序也保障不受恣意侵害自由的权利,若停学处分侵害学生与其同学或老师相处的地位以及之後受教就业权利,则州政府的处分也要受正当程序限制。
2.受有损害应视其处分的本质所造成的风险而非处分程度,程度仅是考量要采取何种形式听证的考量因素。当权利剥夺不是最小侵害时,此时侵害量已非考量是否适用正当程序之因素。在brown案中,提到教育可能是州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将学生於非可忽略时间,十天非可忽略,完全隔离於教育系统,此种侵害并不可视为不严重,故不管学校方面的恣意有多轻微,都要受宪法限制。
3.正当程序并非一个固定、无弹性的程序,正当程序取决於事实情形。且在介入原属州政府权力的教育中,司法机关更应小心谨慎。所谓正当程序就是合理被听见与被剥夺权力前有被事前通知的机会。而被通知的内容与时机亦与被剥夺权利的内容有关。在该案中学生的利益是"`避免被排除於学校教育之外与其导致的结果"。因为一个决策者即变它是善意,客观,但其认定的事实可能有争议,面对的行为有不同价值观,正当程序所要保障的是避免发生错误的风险。教育系统的确需要停学处分作为其维持纪律的重要工具,也倾向再使用这项工具时不受限制,在教育系统中,不与븊ォ芛噫q,不去确认是否真有该事实的发生是很奇怪的。秘密常常是与公平相违,也无法发现真实,给予学生听证与受有通知的机会才是发现真实的最好手段。在本案中,学生并未获有被听见的机会,即使在紧急状况下或多量听证程序对学校试过大负担,这也不能正当化校长可以不需证据与给予机会辩白下及给予停学处分的行为。学校要有可接受的行政效率不需藉牺牲听证而达到,故学校应给予学生受有通知与抗辩机会。在多数案例中,学校人员与学生在不当行为发生後,即与学生沟通并告知其处分理由,地方法院所说程序的本质也是指同一件事。既然在不当行为发生後,ꐊ@般听证与通知均在处分前为之,上诉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判决,但在特殊情况下,听证可是候补行。法院此项决定并非施加而外负担於学校,相反的,一个追求公平的校长,应作的更多,而且事实上学校本就有类似程序规定,cpss在最近亦要求至少要践行上述程序,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是适当的。
4.法院并无意规定正当程序一定要包括何种程序,因为这样会使成本盖过学校行政效率,并使该项一般化教育工具成本不可行。且本案所认定的程序仅限於10天的停学处分,对於不同状况,所要求的程序又不相同,即便是同样天数的类似案例,也有可能要求不同程序,正当程序需取决於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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