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sea2008 (麦当劳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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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un
时间Fri Dec 28 09:24:26 2012
联合国(常以英文缩写UN表示)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於促进各国在国
际法、国际安全(英语:International security)、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
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联合国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後的1945年,用以取代国际联盟
,去阻止战争并为各国提供对话平台。联合国下设了许多附属机构以实现其宗旨。
到2012年为止,联合国共193个成员国,包括除梵蒂冈城国以外所有得到国际承认(英语
:Diplomatic recognition)的主权国家。[3]在联合国遍及世界的办事处中,联合国及
其专门机构通过全年举行定期会议来决定实体和行政议题。联合国由六大主要机构组成:
联大(主要的审议机构(英语:deliberative assembly))、安理会(以决定对和平与
安全的某些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协助促进国际经济和社会的合作和发展)、秘
书处(为联合国提供所需的研究、资讯和设施)、国际法院(主要的司法机构)以及联合
国托管理事会(当前不活跃)。其他重要的联合国机构还有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
粮食计画署(WFP)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是联合国秘书长
,当前由韩国的潘基文担任。联合国的经费由会员国分摊和自愿捐赠。联合国有6种官方
语言,分别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2]
目录
[隐藏] 1 历史
2 成立的法律基础
3 组织 3.1 联合国大会
3.2 安全理事会
3.3 秘书处 3.3.1 秘书长
3.4 国际法院
3.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 经济领域的附属机构
5 经费
6 任务 6.1 裁军与军控
6.2 人权
7 贡献
8 对联合国作用的争议 8.1 军事制裁
8.2 否决权
8.3 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问题
9 改革 9.1 安全理事会改组
10 联合国的会员国数目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外部连结
14 参见
[编辑] 历史
主条目:联合国历史
1945年,智利代表团在旧金山签署联合国宪章
国际联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1945年)。出於人类无法承受第三次世界大
战的广泛共识,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并推动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人权方面问题的合作,
多个主权国家於1945年创建了联合国,以取代有缺陷的国联。美国国务院在1939年最先提
出了成立一个新世界组织的计画。罗斯福最先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一词来
描述同盟国。1942年1月1日,该名词首次出现在26国政府签署的旨在誓言战斗到底的大西
洋宪章中。[4]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英语: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中,有50个国家政府和1
个非政府组织参与了联合国宪章起草。1945年10月24日,由当时的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
(法国、中华民国、苏联、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部分其他签署国(注:共有46国,为加拿
大、墨西哥、古巴、多明尼加、萨尔瓦多、海地、尼加拉瓜、宏都拉斯、瓜地马拉、巴拿
马、哥斯大黎加、巴西、阿根廷、厄瓜多、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乌拉圭、
巴拉圭、玻利维亚、印度、菲律宾、沙乌地阿拉伯、伊朗、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土
耳其、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挪威、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南斯拉夫、希腊、南非、埃及、衣索比亚、利比理亚、澳大利亚、纽西兰)批准了该宪
章,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联大第一次会议在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厅举行
,安理会及51个国家代表出席。[5]
1946年至1952年,联合国临时驻紮在纽约州成功湖(Lake Success, New York)斯佩里陀
螺仪公司(Sperry Corporation)的一处产业中。随後便迁移到了纽约市曼哈顿新建成的
联合国总部里。
联合国成立伊始,便受到各种争议和批评(英语:criticism of the United Nations)
。在美国,约翰·柏奇会(英语:John Birch Society)是联合国早期的反对者之一,前
者在1959年发起了「让美国退出联合国」(get US out of the UN)运动,指控联合国意
图成立「全球政府」(One World Government)。第二次世界大战後,由於美国迟迟没有
承认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为法国的合法政府,於是法国最初便被排除在创建新国际组织
的会议之外;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国对早期联合国的看法,例如戴高乐曾将联合国蔑称
为「那玩意」(le machin);另外,戴高乐也不认为全球性的安全联盟要比国家间的防
御条约更有助於维护世界和平。[6]
[编辑] 成立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成立後不久,便在国际法院的建议下,寻求成为国际法人以应对「向联合国事务中
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形。[7]问题的关键在於,作为组织的联合国,是否具有「向一国
政府提出国际索赔的能力,假若该国造成了该组织声称之伤害时」。[注 1][8]
国际法院的观点是:
该组织旨在行使职责和享受权利。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国际人格,并拥有运作於
国际层面之上的能力,是其行使职责和享受权利的基础……因此,法庭得出的结论是,组
织是一个国际人。这并不意味着将它等同於一个国家,它显然不具备国家的法律人格、权
利和义务……这里的意义在於,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并拥有国际权利和义务,从而能够提
出国际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注 2][9]
[编辑] 组织
主条目: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有五大机构(曾经为六大,随着联合国最後一块托管领土帕劳的独立,托管理事会
已於1994年停止运作):[10]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
秘书处和国际法院。
其中,五大机构中有四个位於纽约市国际领土上的联合国总部中,国际法院则位於荷兰海
牙;其余的主要机构则位於日内瓦、维也纳和奈洛比(英语:UNON)的办事处里。其他的
联合国机构则遍及世界各地。
联合国共有六种用於政府间会议和档的官方语言,分别为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
俄语和西班牙语。[2]秘书处则使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为工作语言。其中四种官方语言
均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官方语言(其中英国和美国都将英语视为事实官方语言);西班
牙语和阿拉伯语则是除常任理事国外使用国家数最多的语言(西班牙语是20国的官方语言
,阿拉伯语是26国的官方语言)。联合国创建时的官方语言共有五种,在1973年增加了阿
拉伯语。《联合国编辑手册》指出,英语档应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拼写为准,汉字应以简体
中文为准。繁体中文在1971年中国代表权发生转移後(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已被取代。
[编辑]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会议厅
主条目: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英语:deliberative assembly),由所有联合国
成员国组成,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会议,由成员国选举推派出大会主席。在会议开始後的两
周内,所有成员国均有机会在大会上演讲。传统上秘书长会首先发表演说,然後则由大会
主席发言。1946年1月10日,联大的第一次会议在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厅,共有51
国代表出席。
在对重大问题表决时,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的成员国赞成方可通过。此类重大问题包括:选
举机构成员,授予、暂缓或开除成员国资格,以及预算事项等。其余问题则需要多数成员
国赞成才能通过。每个成员国都有一票可投。除了预算审批事项,决议对成员国不具有约
束力。大会可以在联合国框架内对任何事项提出建议,但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事项则由安全
理事会审议。
[编辑] 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会议厅
主条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与国间的和平和安全。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只能对成员国提出「
建议」不同,安全理事会有权对承诺履行宪章第25条的成员国作出约束性决议。[11]理事
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安全理事会由十五个成员国组成,其中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注 3]、法国、俄罗斯[注
4]、英国和美国;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现任国家有: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哥
伦比亚、加彭、德国、印度、黎巴嫩、奈及利亚、葡萄牙和南非。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
实体而非程式决议(英语:Substantive resolutions)的否决权;因此,任一常任理事
国能够否决它们不接受的决议,但不能阻止对这项决议的讨论。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
年,在确保区域平衡的前提下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安理会主席一职按理事国国名英语
字母顺序每月轮换。[12]
[编辑] 秘书处
主条目:联合国秘书处
纽约市联合国总部的联合国秘书处大楼(英语: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 Building
)
联合国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并由国际公务员协助。秘书处向联合国机构的会议提供研究
、资讯和设施,并执行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下
达的任务。[13]联合国宪章要求秘书处在挑选工作人员时「应以求达效率、才干及忠诚之
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并在可能范围内充分注意地域上的普及。[14]
按照宪章的规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请求或接受联合国外任何政权的指示。联合国成员
国都应尊重秘书处的国际性,而不设法影响其工作人员。秘书长本人负责遴选工作人员。
[14]
秘书长的职责是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管理维和行动、举办国际会议、收集安理会决议实施
的情况并与成员国政府商榷各项措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和维持和平行动部在上述领域
发挥着关键作用。秘书长可以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
会注意。[14]
[编辑] 秘书长
主条目:联合国秘书长
现任秘书长潘基文
秘书长是秘书处的领导人,同时也是联合国事实上的发言人和领袖。现任秘书长是潘基文
,他在2007年从科菲·安南手中接任了这一职务。潘基文的第一次任期将在2011年结束,
其後他再获委任到2016年。[15]
在罗斯福的设想里,联合国秘书长应是一位「国际事务调停者」(world moderator);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定义,这一职位是该组织的「行政首长」。[14]同时,宪章许可秘书长
「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14],使其在世界
舞台上有更大的活动空间。该职位现已演变为联合国的双重管理角色、外交官和发言人,
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并在国际性问题上谋求共识。[15]
秘书长由安全理事会提名,并由联合国大会表决任命;[16]在理论上,如果联大表决时未
达多数票数,安理会的提名可被否决,但该情况至今尚未发生过。[17]对於秘书长的任期
,联合国未作具体规定。[17]
联合国秘书长[18]
#
姓名
国籍
就任日期
离任日期
备注
1
特里格韦·赖伊
挪威
1946年2月2日
1952年11月10日
辞职
2
达格·哈马舍尔德
瑞典
1953年4月10日
1961年9月18日
殉职
3
吴丹
缅甸
1961年11月30日
1972年1月1日
首位来自亚洲的秘书长
4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
奥地利
1972年1月1日
1982年1月1日
5
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秘鲁
1982年1月1日
1992年1月1日
首位来自美洲的秘书长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埃及
1992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首位来自非洲的秘书长
7
科菲·安南
迦纳
1997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8
潘基文
南韩
2007年1月1日
现任
[编辑] 国际法院
荷兰海牙和平宫,国际法院所在地
主条目: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它在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并在次年取代常设
国际法院开始运作。国际法院的规约与其前任的规约类似,是定立并规范法院运作的主要
宪制性档。[19]
国际法院位於荷兰海牙和平宫,与一所私立的国际法研究中心海牙国际法学院共用一座建
筑。国际法院的部分现任法官亦是该学院的校友或前教员。设立国际法院的目的,是裁决
国家之间的纠纷。国际法院曾审理过战争罪、非法的国家干预及种族清洗的案件。其中,
仍有案件尚在审理中。[20]
2002年,在经过了联大发起的一系列国际讨论後,国际法院的相关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开始
运作:这是首个负责审判触犯国际法最严重罪行(包括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的常设国际
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独立於联合国运作。但是,国际刑事法院理事机构的
一些会议、《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英语:States Parties to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则由联合国负责举办。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定立
了关系协定,以规范和指导双方的关系与合作。[21][22]
[编辑]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主条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会议厅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协助联合国大会促进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和发展的机构。经社理事会
共有54个成员国,均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23]理事会主席任期一年,均从
理事会的中小型国家代表中选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每年7月举行一次为期4周的实质性
会议。从1998年起,在每年4月,理事会还会与负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的主要委员会财政部长们举行另一场会议。[24]从理事会负责协调的专门机构
看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责包括收集资讯、向成员国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经社理
事会的定位利於保持其政策连贯性,并有助於它协调联合国附属机构之间的职能交叉。这
些角色,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为了联合国中最活跃的机构。
[编辑] 经济领域的附属机构
贸易和发展会议
开发计划署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编辑] 经费
2011年的前十大联合国会费缴纳国[25]
会员国
会费贡献
(占会费总额百分比)
美国
22.000%
日本
12.530%
德国
8.018%
英国
6.604%
法国
6.123%
义大利
4.999%
加拿大
3.207%
中国
3.189%
西班牙
3.177%
墨西哥
2.356%
其他成员国
27.797%
联合国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经费:成员国的会费与捐款。联合国及其机构两年一度的财
政预算来自各成员国的会费。联合国大会审查联合国的经费,并确定各国应付的会费款额
。各国的会费主要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的。会费由经常性预算
、维和费用和国际法院费用三部分组成。
联合国大会确立的原则是,联合国不应该在经费上过度倚赖任何国家。为此每财政年度联
合国的会费设有「封顶」价格,规定各成员国所付会费的最高价。 2000年协定的部分规
定,单个会员国的会费占经常性财政预算最高额度从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这是美国
承担的经费额度,而其他所有成员国的会费则更低,下限为0.001%。联合国会费缴纳比
例每三年修改一次,会费比额编制方法的制定依据支付能力、同时给予人均国民收入低的
国家适当宽减的原则。近年来较明显的变化例如,日本的会费比额从2000年的19.4%降为
2010年的12.53%,而中国则从2000年的0.995%上升为2010年的3.189%。 [26]自联合国於
1945年成立以来,美国一直是向联合国提供经费最多的国家。
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会费总额约25亿美元。
联合国的特别专案不在常规经费预算之内,这些专案是通过成员国的捐款来运作的。捐款
的很大部分是为所需要国家提供农产品,但主要还是资金的支援。
[编辑] 任务
[编辑] 裁军与军控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裁军与维持和平是联合国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但是
在《宪章》签署後仅几个星期,核武器就被开发出来,从而改变了旧有的裁军与军控概念
。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会议(1946年1月24日召开)所通过的第一个决议就是有关
原子能和平利用的。
裁军会议是国际社会为多边谈判军控与裁军协定的唯一论坛,裁军会议目前有66个成员国
,包括五个主要核大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虽然裁军会议并不是联合国的
正式机构,联合国秘书长向裁军会议派出私人代表,这名代表是裁军会议的秘书长。联合
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往往要求裁军会议讨论特定的裁军议题。而裁军会议每年也向联合国大
会汇报工作情况。
[编辑] 人权
位於维也纳的联合国机构大厦
创立联合国的另一个目的就是维护人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发生的惨无人道的大屠杀与
种族灭绝令国际社会认识到,新的国际组织必须防止在未来发生类似的事件。早期的目标
是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讨论并回应有关侵犯人权方面的投诉。
《联合国宪章》要求其成员国尊重人权,并应为维护人权采取联合或单独行动。《世界人
权宣言》1948年被联合国大会确认为是世界各国应该遵守的人权标准。联合国大会也经常
就人权问题进行讨论。大会下属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内的人权机构,主要就人权
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协助。
[编辑] 贡献
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在坚持与贯彻《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方面起到中心作用。联合国为一
些过渡到民主政体的国家提供协助,包括监督与协助开展自由公平的选举、提高司法系统
的品质、起草宪法、训练人权官员。联合国机构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联合国也支持妇女权益的提高。联合国组织从1985年起开始出现性别主流化的主张,用意
之一就是鼓励妇女积极参加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
,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27]
2006年3月9日,联合国举行仪式,正式启动中央紧急应对基金,为联合国在自然灾害发生
後立即开展救援活动提供了资金保证。[28]
[编辑] 对联合国作用的争议
联合国建立的初衷是维护世界和平,并且实行的是大国一致的民主原则,但仍有人对此持
有异议。
[编辑] 军事制裁
冷战结束之後,联合国开始在国际安全、维持和平等方面扮演较为积极的角色;近年来维
持和平任务(简称「维和」)的派遣频率以及规模不断突破历史新高,相关费用也已成为
该组织财务支出的最大宗。然而受限於「国家」仍为国际舞台上最主要行为者的现实环境
,联合国对於强国的行为仍无力约束,一些与强国利益没有直接相关的事务,也难以动员
各国参与落实联合国的决议。
例如:1990年代在卢安达,以及2007年苏丹南部发生的种族屠杀惨案,联合国均无法做
出立即而有效的处置。2003年美国绕开联合国的议事程式,片面决定出兵攻打伊拉克,严
重威胁联合国权威,但是安理会只能事後追认。2006年以色列军队进攻黎巴嫩南部,原驻
该地的维和部队未能发挥作用,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停火,亦未能立即落实。对於印度、
巴基斯坦、朝鲜等国家进行核武试爆的行为,安理会均决议反对,但是印度、巴基斯坦还
是事实上拥有核武器的国家。2009年以色列军队进攻巴勒斯坦加萨地区,并攻击联合国该
驻地设施与人员,安理会亦未能立即而有效的处置。
[编辑] 否决权
部分人士认为大国所拥有的否决权有可能被滥用。例如在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之间的政
治冲突,以及近年来许多国际事件在欧美与中俄的立场迥异,动用否决权的使用上,即表
现得十分明显。
[编辑] 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问题
关於中华民国重新加入联合国问题,不同立场人士对此存在争议。但是由於牵扯到复杂的
台湾问题而无法取得共识。
中华民国方面观点
中华民国是一个实际主权独立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与治权从未及於台湾(中华民国
实际统治之领土),不能代表台湾 2300万人民,故而中华民国长年争取重新加入联合国
。但多数会员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政治立场,以及惧怕因为支持而遭到相关贸
易上的报复,而只能对研议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的议程投下反对或者弃权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观点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於1971年根据联合国
2758号决议即取代台湾当局在联合国的中国席位与一切权力,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行使之中国代表权自然包含台湾,联合国不应允许台湾入联。
[编辑] 改革
近年来改革联合国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具体联合国需要改革的地方依然没有获得共识。
无论是那些希望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人,还是希望联合国只是提供人道援助的人,都宣
称联合国应当「改革」,但是他们所希望看到的改革实质却是很不同的。
[编辑] 安全理事会改组
联合国机构改革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扩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初时建立的,反
映的是二战的胜负结果,以及战後不久的世界权力格局,与今日的世界局势已有落差。
争取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四国联盟
日本、德国、印度和巴西明确表态共同寻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因各自面临来自不
同方面的反对声音,而未能如愿;後来上述各国遂恢复独力运作争取的策略。
主要的改革提议,或者强调应透过扩大成员国集团来改善安理会的代表性,或者调整常任
理事国结构以反映今日的国际政经实力。例如主张应让更多位在发展中国家成为常任理事
国,如印度、巴西等,或者新加入「不具备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的国家,如日本、德国
等。由於安理会改革涉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并且极可能有损现有常任理事国的大国分
配利益,无论何种方案均有相当程度的反对意见以及窒碍难行之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
很难达到共识。
[编辑] 联合国的会员国数目
主条目:联合国会员国列表
目前联合国共有193个会员国,近期加入的会员国是於2011年7月14日入会的南苏丹共和国
。而梵蒂冈、巴勒斯坦国则为联合国观察员。
--
plu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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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 book
0911457604,093416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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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8.22.74
※ 编辑: dasea2008 (101.0.228.86 台湾), 04/11/2022 23: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