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看板museum
标题[专题] 美术馆之意义与影响
时间Wed Apr 1 12:12:30 2015
http://udn.com/news/story/7034/755996 《典藏今艺术》文/黄姗姗
全球博物馆发展进入白热化阶段,各国积极兴建博物馆、美术馆风潮方兴未艾,一座博物
馆(以下文中「博物馆」皆包含美术馆)其意义已经不再仅是一座博物馆,甚至延伸为无
形的城市精神象徵。综观全球,许多私立博物馆甚至超越公立馆所,以其灵活并具有高度
实验性的行动建立了独特风格与价值,如纽约现代美术馆(MoMA)、古根汉美术馆(
Guggenheim Museum)、法国卡地亚艺术基金会(Fondation Cartier Pour l’Art
Contemporain)、东京的森美术馆(Mori Art Museum)等。对於城市发展,这些私人机
构所带来的活力与影响力已是毋庸置疑。然而,支撑着这些私人博物馆的究竟是什麽样的
社会环境与法治结构?反观台湾,私立博物馆发展已久,是否有相对应之环境与机制?这
样的单纯疑问,遂成为本文撰写动机。
博物馆法诞生背景—来自私人博物馆的呼声
台湾「博物馆法」的催生,与私人博物馆发展密不可分,虽然并非唯一因素,但却是促使
博物馆法推动的重要原因之一。1998年树火纪念纸博物馆收到教育部公文,指其未依法定
程序立案,被勒令停业,引起各界关注。这事件凸显了当时私立博物馆相关立案、经营、
税务等无法依循及妾身未明之问题。同年,民间文化界、博物馆界人士大声疾呼政府应尽
速订定博物馆法,并协助辅导私人兴办博物馆。之後,博物馆法虽经历多次协商会议,却
都迟迟未能进入立法程序。
时至2015年,台湾博物馆数量已达746座,其中公立427座、私立馆所319座(注1),但是
,面对日益蓬勃之博物馆,政府依旧缺乏具有实质之法律规范与相关支援机制。在此所指
的法律,并不一定非得是博物馆法,它可以是税法,可以是非营利组织法等,以博物馆大
国美国为例,与博物馆相关之法律都与税法相关,以严密税法防止非营利组织从事与公益
无关之活动,除此之外并无特殊专法以规定之。拥有众多博物馆之德国,也无博物馆法,
也就是说,博物馆法并没有绝对的必要性。然而,为何台湾需要博物馆法?博物馆法是否
真能够为博物馆发展带来正面的影响力?其局限为何?
本文目的不在於一昧支持拥护或是批判反对博物馆法,而是希望从客观角度,检视与思考
目前的《博物馆法》草案对於台湾私立博物馆之影响,并整理与归纳出主要的三个影响层
面,供未来研究持续探讨之基础。
立案门槛与税制优惠:你、我皆可设立博物馆?
以往,民间单位如欲设立私立博物馆,必须先设立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具备法人身分後
,根据社会教育法中「私立社会教育机构设立与奖励办法」才得以设立博物馆,博物馆必
须附属在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之下。根据目前博物馆法草案(以下称草案)内容,往
後私立博物馆可依循《博物馆法》登记立案,不须依附非营利组织之下,博物馆本身即具
备非营利组织身分。此外,草案更放宽限制,未来自然人也将有申请设立博物馆之权利。
其优点在於,博物馆自身即是法律承认之组织,并被赋予正式身分得以接受相关管理、
补助及税制优惠,毋须再透过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减少行政程序,看似有利於鼓励
私人兴办博物馆。然而,此改变也有其疑虑之处—开放自然人成为博物馆经营实体,从专
业角度来看是不恰当的,欧美博物馆之基本要求,就是博物馆一定要由具备专业之组织来
营运,日本博物馆法则规定必须由法人组织才得以设立,强调的就是「专业管理」与「永
续经营」。一旦法案通过,此博物馆将可受到各种税法优惠与补助,但是由个人所设立之
博物馆本身是否具备专业团队掌舵?要如何永续经营?是否沦为帮助私人藏家解套之漏洞
,让私人库房或特产商店转型为博物馆,享有各种优惠却没有相对义务规范?
土地使用:农地可设立博物馆?
台湾现行法律尚无法容许农业区土地作非农业类型之其他文物馆或博物馆使用,其主要原
因基於保护农地,并避免未来土地炒作之可能性。但《博物馆法》施行之後,情况将改变
。针对博物馆设立之土地,於《博物馆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特殊人文艺术价值
之博物馆,其馆址所在土地,与当地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不符者,於都市计画区内,主管机
关得请求馆址所在地之都市计画主管机关迅行变更;非都市土地部分,依区域计画法相关
规定办理变更。」并注明此条文爰参考「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二条精神及「古蹟历史
建筑及聚落修复或再利用建筑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处理办法」第三条体例
根据文化部解释,此法条之用意乃在於当有名人故居或具有特殊人文艺术价值之空间,
希望转设博物馆时,有适当法律可做为依据来申请设立博物馆。此法原本立意良善,为部
分土地使用不符现行法规之特殊案例寻求解决之道。因为现行文化资产保存法,仅针对「
古蹟」与「历史建筑及聚落」之修复及再利用可以弹性方式进行,并不包含所谓的「具有
特殊人文艺术价值之博物馆」,也就是所谓的名人故居等案例,因此博物馆法才增设此法
条。
然而,何谓「具有特殊人文艺术价值」?其判断标准是否全委由文化部或各地方政府认定
?博物馆法赋予文化部或地方政府之行政裁量权力是否恰当?根据「都市计画法」第二十
七条,唯有在因战争、地震、水灾等重大事变发生或为了事前避免这些灾难,以及配合中
央兴建重大建设时才得以进行都市计画「迅行变更」。其他之变更则可以依照第二十六条
,於三到五年内进行计画之通盘检讨,才得以变更。目前博物馆法草案开放弹性空间是否
过大而容易图利私人,埋下日後土地炒作之种子,造成原本立意良善之法却因此产生漏洞
?就算合法转型设立,後续能否持续公开经营?对於既存馆所「就地合法」之疑虑,是否
有其他相关之配套措施和辅导机制?此法条关系土地利益与都市发展,不可不慎重评估。
评监认证与补助、淘汰机制:算不算是「博物馆」?
何谓博物馆?博物馆的定义是什麽?在台湾,任何一间游乐园或商场都可自我封号为「博
物馆」!因此,博物馆立案标准及持续的评监机制则更显重要。
此次草案中第十六条明订博物馆主管机关必须建立博物馆相关认证与评监制度,算是回应
了专业界长久以来呼吁。目前草案条文中,认证与评监制度两者相互辅助,认证、评监之
结果也将影响後续辅导与补助,看来似乎有其道理,然而,事实上,博物馆法之立案说明
文字含糊不详,笔者认为仍有极大待厘清之空间。
首先,认证与评监不应混为一谈,应该有明确的区分。就认证而言,目前文化部之规范
是将之定为「荣誉认证」,鼓励业界建立博物馆专业管理之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
),希望以荣誉制度建立向上提升之动力。(注2)然而,就私人博物馆而言,如果博物
馆法施行後,申请登记制度也正式开始,其登记制度本身就必须对於博物馆基础(最低标
准)之规范与限制,如此,登记制度与认证是否有重复之处,是否应该将其差异加以明确
化?对於既存馆与新设馆,又有何相对应之规范?
第二,评监则是另外一个层次,笔者认为,不管是否有认证机制,评监应该是所有馆所都
应该定期进行之行动。而评监的目的在於检讨已过之行动之绩效与成果,提出对於未来行
动之改善方案,相信这是业界共识。然而,评监是否该由主管机关进行,则是有待讨论之
处。以欧美与日本为例,博物馆评量主要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进行,如美国AAM(The
American Alliance of Museums)之评监制度已行之有年,也无形中建立了美国博物馆最
佳实践(best practice)之典范。笔者建议文化部应该清楚公布「评监」与「认证」之
定义与程序,并在此机制完善规画後委托外部专业单位执行,对於其管辖之公立馆所可避
免球员兼裁判之疑虑,对於不同规模私立博物馆也必须规画不同判断标准内容,齐头式的
认证或评监绝非公正标准!
最後,博物馆是非营利机构,不管是公私立,皆不应利用博物馆身分为自身(设立者或董
事)利益来牟利,坊间许多以美术馆、博物馆为名,却行营利之实的商业画廊或公司与游
乐场所,甚至被票选为优质博物馆!(注3)不仅模糊了博物馆应有的公共价值,也间接
影响正当经营私立博物馆的单位,让社会大众无法清楚分辨差别。未来博物馆法施行後,
能否透过完善登记认证制度或评监制度,规范或规劝区隔出这些以牟利为目的之商业机构
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於愈来愈普遍的「类/泛博物馆」案例,又要如何看待与规范?
是否有适当的辅导或淘汰机制?
期待博物馆的专业性与公共性
博物馆法做为一国之博物馆专法,其影响层面广大,涉及公私立等不同规模、主题之馆所
,本文篇幅无法涵盖全部层面,仅就与私人博物馆相关内容整理与检讨,期待本文抛砖引
玉,引起後续更多深入思考与讨论。最终,也期待博物馆法能够不仅止於解决眼前问题,
而能够透过建立更完整与深入的法制架构,协助台湾公私立博物馆皆得以朝向更高度的专
业与公共价值发展。
注1 参考文化部2014年8月公布之《博物馆法》草案总说明文件。
注2 张誉腾,〈三十年磨一剑—《博物馆法》的回顾与前瞻〉,《博物馆简讯》,69期
,2014.9。
注3 刘婉珍,〈从博物馆意识谈博物馆人的诞生与形塑〉,《博物馆季刊》,20期,
2006.7,页7-21。文中指出「泛博物馆化」现象日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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