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meofroses (玫瑰的名字)
看板museum
标题[展览] 有关先前的"欲望与消费──海洋堂与御宅族文化"
时间Sun Jun 28 17:08:41 2009
当时这个展览惹起了不少争议,我回顾了一下当时的议题。
建议阅读网志版。
色情还是艺术?
http://www.wretch.cc/blog/wagaboa/11138686
欢迎参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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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剪报的习惯,凡是我认为日後可能用到或是可能重读的文章我都尽量留下来。日
昨翻看前年的剪报,发现自己对台北市立美术馆「欲望与消费──海洋堂与御宅族文化」
特展引发争议的消息又有了新的观点。
由於该展览内容含有露点或穿着很少的公仔娃娃,因此争议之一就在该展览「是艺术
还是色情」。又因为日式模型象徵着消费文化,因此也有「是商品还是艺术品」的争执。
当时台北市民进党籍议员李文英还曾亲自到美术馆「视察」,并且发表了几点看法,其中
不乏有「台北市立美术馆的展出应当是艺术品而非商品」的指导性言论。
要分析这个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艺术和色情的关系。在台湾,许多人 都同意「色
情和艺术仅是一线之隔」。这个宣称乍看很合理,很多人都认同这个概念,它也就顺理成
章变成非常政治正确的宣称了。其实,仔细想想,这个宣称隐含了一个前提:一件作品是
艺术就不是色情,是色情就必定不艺术。
果真如此吗?事实上,除了超级道学家以外,只要我们稍事推敲,就可以发现这个宣
称难以自圆其说,显得捉襟见肘。色情,根据《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的定义,乃
指「透过文字、视觉、语言描绘或表现裸体、性器官、性交等,与性有关的形象,使观赏
者产生性兴趣和性兴奋的事物」。根据这个定义,毕卡索的名画〈躺着的女人〉真是有够
色情,但,它不艺术吗?根据这个定义,李安的《色戒》是再色情也不过了,但,它不艺
术吗?
根据同一本辞典,艺术的定义则是「凡人所制作之一切具有审美价值的事物」。这个
说法并不非常明确,因为这还牵涉到什麽是「审美价值」。但,至少我们已经可以明显看
出,「色情」和「艺术」两个词汇所指涉的意义根本在不同的范畴。申言之,两者之间既
然没有共同的概念范围,又怎麽会有「是A就不是B,是B就不是A」的情形?
批踢踢乡民HSNUism说得好 :「一件事物艺不艺术与色不色情,是不冲突的,由不同
的判别标准界定。举例来说,马盖先是白人,马盖先也美国人,两者不冲突;欧巴马是黑
人,他也不会因为不是白人就不是美国人。」旨哉斯言。
厘清了艺术与色情的关系,接着我们要问的是,美术馆是不是应该「展出艺术品而非
商品呢」?同样的程序,再来一次。艺术品乃是「具有艺术造型或表达创作理念等的作品
」;而商品则是「供以买卖物品」。如果「台北市立美术馆的展出应当是艺术品而非商品
」,那麽任何卖出高价(或贱价)的作品,都应该在美术馆消失才对。而这样的情况,则
明显与李文英议员提升北美馆「艺术水准」的期望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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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6.12
※ 编辑: nameofroses 来自: 61.31.136.12 (06/2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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