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chungbear (taichungbear)
看板museum
标题[闲聊] 关於上面的新闻所引用的文化资产保存法
时间Wed Jan 9 23:41:07 2008
上面三则谈论到国宝指定的新闻
主要依据的就是《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六章
下面引自维基的网页
http://0rz.tw/0c3B2
第六章 古物
第六十三条 (古物之分级)
古物依其珍贵稀有价值,分为国宝、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第六十四条 (暂行分级及列册)
国立古物保管机关(构)应就所保存管理之古物暂行分级,并就其中具
国宝、重要古物价值者列册,报中央主管机关审查。
第六十五条 (审查、登录、公告、备查)
私有及地方政府机关(构)保管之古物,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
查登录後,办理公告,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六十六条 (国宝、重要古物之指定、或灭失、减损、增加价值之公告)
中央主管机关应就前二条所列册或登录之古物,择其价值较高者,审查指
定为国宝、重要古物,并办理公告。
前项国宝、重要古物灭失、减损或增加其价值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废止其
指定或变更其类别,并办理公告。
古物之分级、登录、指定基准、审查、废止条件与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六十七条 (保管机关及管理维护办法)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机关(构)管理维护。
国立古物保管机关(构)应就所保管之古物,订定其管理维护办法,报中
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六十八条 (没入、没收或外国政府交付之古物保管)
有关机关依法没收、没入或收受外国政府交付之古物,由主管机关指定或
认可之公立古物保管机关(构)保管之。
第六十九条 (公有古物复制及监制)
公立古物保管机关(构)为研究、宣扬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
名复制或监制。他人非经原保管机关(构)准许及监制,不得再复制。
前项公有古物复制及监制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七十条 (申请专业维护)
私有国宝、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古物保存或相关专业机关(构)
申请专业维护。
中央主管机关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项专业维护之私有国宝、重要古物,定
期公开展览。
第七十一条 (国宝、重要古物之运出外)
中华民国境内之国宝、重要古物,不得运出国外。但因战争、必要修复、
国际文化交流举办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有必要运出国外,经中央主管机关报请
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核准出国之国宝、重要古物,应办理保险、妥慎移运、保管,
并於规定期限内运回。
第七十二条 (古物进口、出口之申请)
因展览、销售、监定及修复等原因进口之古物,须复运出口者,应事先向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十三条 (私有国宝、重要古物所有权之移转)
私有国宝、重要古物所有权移转前,应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机关。除继承
者外,公立古物保管机关(构)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
第七十四条 (无主古物之通知义务)
发见具古物价值之无主物,应即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采取维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营建或开发工程之义务)
营建工程或其他开发行为进行中,发见具古物价值者,应即停止工程或
开发行为之进行,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六十五条审查
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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