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sons (台股吃大补丹上攻6500!)
看板money
标题司法首例 信用卡循环利息免付
时间Thu Jun 11 12:58:51 2009
※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wallsons (台股吃大补丹上攻6500!)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司法首例 信用卡循环利息免付
时间: Thu Jun 11 12:51:40 2009
更新日期:2009/06/11 07:01 王己由/台北报导
正当信用卡、现金卡双卡利率是否调降,引发各界关注之际,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赵
子荣审理一件卡债清偿案,开司法首例,引消保法「定型化契约违反诚信原则,无效」规
定,十日判决马姓民众不必给付循环息、违约金,仅须偿还本金即可。
过去类似卡债求偿案,法官顶多是以依民法赋予法官「酌减」利率的职权,将银行求偿循
环息、违约金利率调降一半。本件判决完全「砍掉」,消费者不必付一毛利息,对维护弱
势消费者权益,别具意义。本案还可再上诉。
本案起因马姓民众,在九十二年九月间,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成立信用卡契约,领用信用
卡消费,後来因资力不足,依银行计算,迄九十五年七月,共积欠循环利息和本金四十六
万九千多元、现金欠款十二万七千多元。案经中信银提出诉讼,要求马某给付五十八万六
百多元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
法官为查明银行双卡成本,作为判断循环利率何以居高不下,法官去函中信银要求提供相
关数据,但银行都不愿提出。法官因此认定现金的循环息遭银行不当运作,不论持卡者信
用状况如何,就本案来说,银行都以最高年息廿%、一一八八%,分别计算刷卡消费和现
金借款循环息利率,消费者显然没有和银行实质缔约的自由,甚至也无磋商机会,契约条
款有必要由司法控制,宣告无效的必要。
法官还从契约正义的角度,认为本案中信银采单一且贴民法规定最高的年息廿%循环息,
显然是为了一己的利益,且不因经济的繁荣或萧条有所不同,纵使消费者依约履行,银行
也从未揭露或说明采用最低应缴金额,可能要花费数年数十年才还得完,使不知情消费者
背负高额循环息,会造成卡奴正是这个原因。
根据最高法院九十年的判例,契约当事人一方,在订约当时处於无从选择缔约对象,或没
有拒绝缔约余地的情况,因而签订显然不利於己的约定为其要件,就该认定已违反消保法
十二条第一项,契约无效。
法官因此认定,中信银和马某间的双卡契约,关於循环息、违约金条款,违反消保法十二
条定型化契约,违反诚信原则无效规定,昨日判决中信银都不能请求,判决马某只须偿还
积欠的本金廿万八千多元。
--
我的blog:
http://www.wretch.cc/blog/wallsons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8.107.18
1F:→ wallsons:这上诉後应该还是会被推翻 不过这法官满有种的... 06/11 12:52
--
我的blog:
http://www.wretch.cc/blog/wallsons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8.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