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angehead (怪头)
看板model
标题Re: [讨论] 请问版权相关问题
时间Fri Dec 4 01:23:21 2009
※ 引述《LIGA ( )》之铭言:
: 上面上有相当多的所谓套改
: 请问笨呆或是孩之宝可以提告套件贩卖商吗?
: 如果可以为何没有因为做改套被告的八卦?
: 不只是改套连变形金钢都有马甲跟OK版(还有小白龙)
: 请问大厂都不会理会吗?
: 还是因为那只是小虾米...
: 或者是不敢惹祖国
简单说一下好了(本人非法律专业,有误请鞭大力点没关系)
先谈「翻模」
正常的翻模的东西基本上没做多少变化,跟原模型相似度甚高,所以属於「重制」
不用说,违反着作权法。
所以有听说一些有名的翻模场商,会故意把一些地方作的不一样
(例如一个零件拆成两个,两个合并成一个),藉此规避着作权法
但是其相似度仍然很高,且未经合法授权使用,所以违法的可能性仍然很高
使用者(以下以"我"举例)付钱,购买厂商(以下以笨呆举例)所生产的模型(以钢普拉举例)
因为钢普拉属商品,我组装、上色、改造等等属於正常&合理&合法的商品使用行为
我的作品属於原作的「改作」或「衍生着作」,但因为中间有买卖关系(一种约定协议)
(合法使用行为这里是模糊地带,但可以确定一般模型玩家使用是属合法的)
所以不会产生着作权的问题。但是同时,最原始最原始(未经上色改造)的钢普拉的着作权
仍然属於笨呆的。
而我的「衍生着作」,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
衍生着作之保护,对原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所以在这边产生了两个独立的着作权(笨呆原型一个,我合法取得使用,改作的一个)
所以我的「衍生着作」享有着着作权保护
但,如果我今天开一间店「钢普拉主题餐厅」,里面摆满全部我作的钢普拉
全部以钢普拉为主题
这就比较不属於「合法使用行为」,故这就有违法的可能(属於模糊地带)
所以,改套到底违不违法???这是属於模糊地带的问题
的确、单就改套本身并未使用到钢普拉本体,但是就规格、尺寸等等,使用到了钢普拉
的规格、钢普拉原型设计。又如果是针对作品中所出现、提及过的机体的改套的话
(如:利用GP-01改成GP-04,GP-04本身有官方设定&造型),
那这个改套还使用到了GP-04本身「设定」的着作权,所以就法律上而言很可能属於侵权的
(除非有跟笨呆达成协议,取得合法授权)
但是,就如同其他板友推文所言,这种小量,并又还会增加笨呆自身产品销售量
那不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请律师打官司要钱阿,虽然大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律部门...但以时间成本来说还是太高了
(相较於「节税」的话...)
至於大厂为什麽不理会??
1.时间&成本
就算判赔一亿好了,翻模的公司资本额搞不好才几百万,真正会拿到的赔偿金有多少?
2.没有签署着作权协议
当然还有很多~所以大家请安心的翻模(误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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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班老师说的
「当哪天我穷到没钱吃饭的时候,我就会去网路上找那贩卖录音档的来告」
(意思是,平常没事干嘛花时间去做这C/P不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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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至少全部从框架上剪下 山积→还没动工或是只有一点点开工
MS-07B3古夫 (等明年吧= =) AGX-04卡贝拉~
夭寿屋的两台搬运车 (有闲时XD) M2A2布莱德雷(场景预备材)
F-117 痛机XD? (= =没时间作) HMMWV(两入装,场景预备材)
夭寿屋场景组01-10 (万年场景计画) 机战佣兵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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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0.183.40
2F:推 Rodsiza:推专业! (咦 12/04 10:48
3F:推 Kenny1206:Bandai:别跟钱过不去 12/04 11:14
4F:→ eunacat:不错 这篇建议标记起来 已经很帮大家建立观念了 12/04 17:33
5F:→ env:那个...你确定模型能算着作?或者模具能算着作?... 12/04 19:56
这部分应该没什麽争议
模型,(某个角度,不严格定义的话)属艺术品,这没争议吧?
模具,这点比较难找到明确的直接定义。所以我们换个角度想,「设计图」属着作
那我们依照设计图所作出的东西,那也属着作吧??
例如 建筑,建物设计图=着作,我依照建物的设计图盖一栋房子也属着作(重制)
6F:推 TheJustice:那如果在制作改造後有贩卖等商业行为呢@@像代工之类的? 12/04 20:26
7F:→ SmallAnt:我觉得代工像 收取工资及模型所有权的买卖而已... 12/04 20:33
8F:→ env:代工只是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揽契约~跟装潢工人差不多 12/04 22:33
代工的确是一种承揽契约
一般定要约(就是我请你作,你答应帮我作)时,若无特别约定,该买卖关系完成後
着作权仍属於原作者(保护着作人之着作权),所以该着作者仍保有其着作者应有的权力
(重制、编辑等)
所以严格的说,我请你作完一只模型,的确商品的使用权归我(交易关系)
但是,对於「编辑」、「修改」、「复制」等等的权利仍然属於原作者(除另有约定)
而比较会有争议的像是「公开展示」,会属於模糊地带
这就又会回到「合理使用范围」的问题
(注:着作财产权之受让人,在其受让范围内,取得着作财产权。
着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让与。)
换个例子比较好理解&接受。
你跟M$买一套稳当死XD,你只能灌在一台电脑上(除非是多机板),
这属M$合法授权的使用范围。今天我嫌M$的小游戏不好玩、MediaPlayer不好用,砍掉
稳当死XD的着作权仍然属於M$。但因为你是合理合法使用他的程式,没问题
若今天你是煌˙大和,你嫌M$稳当死XD太差,你修改了一些「原始码」
即使该原始码未经加密隐藏(实际上M$当然有),但这不属於M$授权给你的合法使用范围
故你不会因为改了几行程式之後,就取得WIN XP的着作权。
因为你最根本还是稳当死XD的底,而M$并未授权你修改它的软体&程式
就像,今天有个程式作业,你跟同学copy来交,把变数名称全部换掉
但是老师一看,你跟你同学的程式还是一样,零分XD
所以在学术(论文),法律等等就会去规定「相似度」,几%的相似是算合理or抄袭。
另外,着作权是可以买卖、转让的,也会因为要约(或契约)内容而不同
法条部分我我就不贴了,有兴趣者请自行去研究
※ 编辑: strangehead 来自: 218.160.176.110 (12/05 00:06)
9F:→ eunacat:模型被归类艺术品多无辜啊 12/05 00:17
10F:推 makigoto123:玩刚普拉也能学到法律~专业 12/05 00:18
11F:推 oasisa:其实像是一些日本的动漫展那些 大多都拥有一日版权 12/05 01:46
12F:→ oasisa:也就是那天卖一些自制的gk之类的不会被告... 12/05 01:47
13F:→ env:模型玩具是被归类到美术着作没错~不过是属於美术工艺品~ 12/05 22:57
14F:→ env:你所说建筑设计图→到建筑模型,抱歉~这专属於建筑着作 12/05 22:59
15F:→ strangehead:老实说,模具方面我不确定... 12/05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