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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eW5F 高院判决书 个人发现一些问题 1. 送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监定, 前两次得不到想要的答案, 所以检察官可以继续送审同一机关, 直到第三次出现他想要的字眼「不无违反医疗常规之嫌」 结论: 送审次数无上限 2. 有在医学中心工作的人都知道, 负责写审查报告的大多是各科主任, 或主任指派的主治医师, 写前未有法律文件撰写课程训练, 写完也未经法律专业人士过滤, 逐字逐句告知不同写法对诉讼的影响 故此常发生监定报告虽有维护之意, 但却被抓到关键错字 因而获判天价赔偿之情事 3. 法官可以反驳或扭曲监定报告的内容, 一会尊重监定报告判你有罪, 一会指监定报告仅为参考用 内容有误即予以驳斥, 殊不知有 EBM 个人心证最强! ---------------- 六、综上所述,本案被告辩称其自始有疑疟疾,并指示急诊室为 血片检验,因血片未见疟原虫为阴性反应,而未确诊疟疾, 仍治疗败血症,至十日中午再验得疟原虫而确诊後,即通报 投药,要符医疗常规云云。然被告既称有臆断染患疟疾,却 未於八日上午会诊时,对病患为疟原虫之血片检验之医嘱, 亦未要求急诊室进行该项检验,甚至病患於九日发高烧至40 度,亦未对其采血检验,遑论如疾管局前揭文献所载,应间 隔四至六小时,连续六次采血检验,以为确诊。被告迄至疾 管局获报查证,始对自疟疾疫区返国并发烧之被害人采血检 验,非但未及时,甚至长达二日未进行疟疾之可能诊断及执 行血片检验确认,即有违医疗常规,过失情节非轻。行政院 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监定(第三次监定意见)结果以:「 依国泰医院病历,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并未发现有相关疟疾 之臆断、医嘱及检验纪录,而医师若於病人就医当日即怀疑 有疟疾感染,却未即开立医嘱并执行镜检等相关检查,即不 无违反医疗常规之嫌。」而同此认定,此有行政院卫生署九 十九年六月廿五日函附该医事审议委员曾监定书一件在卷可 按。另依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於第二次监定意见提 供有关我国疟疾死亡率之统计资料,以九十四年至九十八年 ,计有四十一例恶性疟疾患者,其中二人死亡,死亡率为5% 、病癒率比存活率为95%。足认及时诊治,恶性疟仍有极高 之治癒存活率,乃本案被害人虽因染患「恶性疟」,然於八 日凌晨即已就诊,因被告迟至疾管局查证後之十日中午方为 疟原虫镜检确诊之延误,投药迟延致被害人药石罔效,导致 心肺衰竭死亡,已如前述,则被告之延误诊治与被害人之死 亡间,当具有因果关系。至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於 第三次监定意见,以前开数据非个案死亡风险之评估。并认 本案医师即被告若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即怀疑病人为疟疾感 染,尽早进行相关诊断并治疗,乃属当然,惟是否能治癒, 或提高存活机率,则难以判定,且亦不一定能避免死亡之结 果。生命有始终,任何病患之救治,固不一定均能避免死亡 之结果,是依客观既有资源为合於专业之及时诊治,如仍不 免死亡之结果,当非可归责於医师,然医师之及时诊治,即 在避免病人之死亡,则尤以致命性之疾病,未予及时诊治, 势必降低病患之存活率,如若死亡,自不得反以病患不一定 能避免死亡(事实上是无人能避免死亡)以卸医责,是前开 监定意见,要无碍本案被告过失致死之认定,附此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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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Kun 来自: 118.161.75.80 (09/01 07:11)
1F:推 cherilove:朕说你有罪就是有罪,傲慢草民拖去斩了 09/01 07:11
2F:嘘 ACMD:市井小民:谁叫你赚的比我多 09/01 07:16
3F:推 matthewtu:连市井小民都赚的比医师多 还要被当嫌疑犯 当医师的真的 09/01 10:29
4F:→ matthewtu:疯了! 09/01 10:29
5F:→ matthewtu:现在想想还是继续念书好了 只要踏入当医师这行 09/01 10:34
6F:→ dewenhsu:最後一段黄字的意思就是:会死人的病,没有在第一时间诊治 09/01 10:54
7F:→ dewenhsu:只要 "被害人" 最後死了, 就是过失致死罪 09/01 10:54
8F:→ bathape:法官的意思,只要列入DD,就得做完全套的r/i, r/o检查 09/01 11:12
9F:→ bathape:否则就是疏失了…官威盛大呀 官威盛大 09/01 11:13
10F:→ bathape:而且是全套重新做 不管之前有没有人r/o过 09/01 11:13
11F:→ CKun:全套检查都做? 眼中还有健保局吗? 09/01 11:27
12F:→ CKun:十项检查,九项正常罚款30倍金额,仅一项异常获得给付, 请自宫! 09/01 11:29
13F:→ CKun:法官要不要先跟健保局沟通一下啊? 09/01 11:30
14F:→ bathape:下次法官生病头痛、发烧是否也可把脑残列入DD,开脑检查? 09/01 11:34
15F:→ abuser:高院指出:黄政华当时..违反 "感染科专业"?!膏愿哪根葱? 09/01 12:00
16F:→ abuser:不只要作全套,还要不断重做..排除伪阳伪阴性 09/01 12:02
17F:推 flameinsun:与其改PGY制度~是不是应该专行断医疗诉讼的法官务必 09/01 12:33
18F:→ flameinsun:也要至少run个PGY2 09/01 12:33
19F:推 miaooooooooo:推第二点 审查报告的文字欠缺法律敏感度 09/01 14:56
20F:→ miaooooooooo:医学/法律 用的是截然不同的逻辑 09/0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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