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ppincott (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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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卫生署首页有关外国学历
时间Wed Aug 25 11:09:26 2010
公告持国外医学系及牙医学系毕业之学历,需向本署申请临床实作训练,并经本署选配分
发,且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始得报考医师及牙医师考试分试考试第二试
建档时间:2010/08/25 09:26:11
更新日期:2010/08/25 09:26:21
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tif请先另存再开启)
0990209797-需选配公告-990823.tif
缩网址
http://tinyurl.com/2eqyf84
1.看之前公告似乎一年有500多个实习名额给国外医学生 遍布各大医院
本法规有包含学历徵试在内吗?? 时间点是在国考後or??
学历徵试通过名额又是多少??
现在都在战陆陆 似乎找不到波波相关消息.........
2.在卫署公告找到这篇.....但是好像没有法律效力或看到相关条文??
卫生署呼吁勿轻信部分留学代办仲介业者所推出之国外习医招生广告
上稿时间:2010/07/15 11:32:53 更新日期:2010/07/15 11:33:01 下架时间:
9999/12/31
近有部分留学代办仲介业者於媒体上持续登播赴欧洲习医之招生广告,行政院卫生署呼吁
有意赴国外习医之民众,勿单方面听信留学代办业者所作宣传,不要存有投机取巧之心态
,并应详细了解法令规定。
选择求学之国家及学校,虽为人民自由,惟基於每一个国家医学教育与医疗体系之差异性
,以及维护国人健康安全公益原则,卫生署对现行医师法第4条之ㄧ相关规定将会酌予检
讨修正,未来将会要求持任何外国国家医学系之学历,回国报名参加医师考试,均必须先
通过国内学历甄试,并且在卫生署所认可之国内医疗机构实习期满成绩及格,始得应考。
该条文修正案业於98年 6月6日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
另为考量医事人力规划之完整性、避免医事人力供需失衡,以及国内医疗教学资源有限等
项因素,有关持有国外学历申请国内医疗机构实习人数,将采总额控管机制,即依国内医
事人力推估调查所需人数与国内每一年实际毕业之医学生人数及考照合格率详加核计结果
,核定每年可接受之国外医学系毕业生实习人数。
立法院已经於99年6月8日,对上述医师法第4条之1的修正条文,进行大体讨论,并且做出
附带决议,要求99年1月1日以後才入学者,必须适用新法规定,藉以杜绝留学代办业者藉
机不当操作,亦即前往国外习医回国应考试时,应依当时法律规定办理。爰此,卫生署乃
呼吁有意赴国外习医者,必须审慎考量回国以後,所可能面对之新的法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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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6.91.19
※ 编辑: lippincott 来自: 210.66.91.19 (08/25 11:16)
1F:→ cooltyus:没学历甄试阿 08/25 11:20
2F:推 laine:没有学历甄试? 可考第二试? 。....。 08/25 11:58
3F:→ laine:话说我在新竹马X的同学遇到罗罗(才大一) .... 08/25 11:59
4F:→ laine:没做什麽事却挂实习证..是利用暑假来赚取实习时数吗?伟哉 08/25 12:00
5F:→ chiaye:除了波波,其他实习者都是通过甄试的,记得今年通过10几个 08/25 15:28
6F:推 cooltyus:最好是除了波波 那些东欧国家的都不用甄试 08/25 17:10
7F:推 cyp001:2F有卦, 快爆! 08/25 17:11
8F:→ wander23:那是暑假见习 暑期的课程 08/25 18:45
9F:推 cooltyus:他都说那是他们的实习.........骗外行人不懂 08/25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