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peranto (灵月宝贝)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讨论] DNR 谁来签
时间Sat Jul 24 09:16:08 2010
※ 引述《cocolin (cocolin)》之铭言:
: 病人意识清楚时 DNR应由病人决定
: 但想请教各位临床工作者 真的有一定遵照这原则吗
: 就像告知癌症 都先跟家属讨论
: 太老的就看家属决定 壮年的还是会push告知病人
: 病情保密不就这样来的
: 但告知是否急救又比告知癌症残忍…也许有些乡愿
: 当病人已破在眉梢 尚还有意识
: 须决定是否急救时 一定会告知病人吗?
: 还是跟家属有个默契 衰竭终会意识昏迷 由家属先签呢
: 最近值班时 碰到肺癌末期 快呼吸衰竭的病人
: 还有一点意识 跟家属讨论之後 家属签DNR
: 在找护士签署过程中 护士在家属面前提及病人还有意识
: 再质疑我不遵循原则
: 有些不是滋味 想了解一下各位的作法
: 现在我常常都先跟家属讨论完後 就看家属自己要不要跟病人告知
: 以前曾签过自主DNR的病人 後来病人昏迷 家属不舍要求插管
: 病人醒来痛苦的表情 记忆犹新
: 所以家属最大? 家属可以撤销病人的决定?
: 这让我体会到病人的意愿书好像没效力
: 还是我们可以用意愿书来反驳家属的要求呢
: 谢谢各位的分享…..
这个问题....很棘手。
同时这也涉及到法律甚至伦理问题。伦理问题在台湾…嗯,你知道的。
DNR是什麽?
它是Do Not Resuscitate的缩写,字面上很简单,就是不要进行心肺复
苏术。
目前DNR的设立法源是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法规内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66
事实上,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没有定立之前,医师不帮病人急救应该就
有违法的可能。
医师法第21条︰医师对於危急之病人,应即依其专业能力予以救治或采
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医师因为尊重病人的意愿没有急救有没有阻却违法?白话一点的说法就
是听信病人的意愿算不算是非无故?答案是不算。
医疗法第60条︰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
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医疗法的意思也同医师法。在法律上来说,只要医师没有对於危急病人
急救就算违法,实务上被告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
卫生署在1989年的第786849号函解释过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同意。它们
认为不论是病人或是家属都没有放弃心肺复苏的权力。所以在过去一定
是救到底,医生必须冒着法律惩戒帮助病人与家属放弃心肺复苏。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就是赋与病人与家属放弃心肺复苏的权力。注意!这
个权力可不是赋予医生,医生只是执行者!
但是这个法律依然
没有赋予病人家属在病人接上呼叫器之後
拔除呼叫器
的权力!
所以病人家属苦苦哀求医生关掉、拔掉、撤除呼叫器,让病人可以入土
为安,医生可不可做?法律上当然不可以。
但实务上怎麽办?
以下我只是描述我听过的谣言。我听过的方法是让病人家属自己将电源
关掉。这样违不违法?当然违法,问题是风险在於家属身上,检察官对
於这种案例大概也没那麽大的兴趣。
回到原本的问题。当病人签署意愿书,但家属坚持要救怎麽办?
嗯…法律上很清楚,病人最大。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七条讲得很清楚,
只有在末期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才可以由家属签同意
书,而且不可以与病人意识清楚时的意愿相反。
一般来说,病人自己事先已经签定的问题会比较小。
问题大的是病人没有事先留下意愿书。比如老婆说不救,儿子说救。那
麽该怎麽办?只能说请他们统合意见之後再来。反正没有确定之前按照
法律本来就是只能救到底。但是问题是如果配偶已经签了同意书了呢?
恭喜!你中头奖了。如果真的就是无法统合呢?法律上当然是不能救。
但是实务上呢?
不救会不会被告?我只能说有点脑袋的检察官连考虑都不用考虑就应该
驳回这种案件,问题是他们是不是都那麽有脑袋?
不过别忘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10条︰
医师违反第七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
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其执业执照。
病人说不救,医生听家属急救;老婆签不救,儿子说救,医生对病人急
救,这样通通都违法。
只是在这个鬼地方…违法不见得被告,遵行法律也未必保平安。
--
最後我是建议不要有"反驳"这种想法。尽力跟家属沟通,说服他们这是
病人的遗愿。比如即使救起来之後,万一病人又再次○○,那麽这样的
痛苦又要再经历一次等等,以下自由发挥…
您之前提到在病人尚有决断力时,却与家属讨论 DNR的事宜,如果是指
请家属去与病人沟通说服,那麽并无不妥,但是如果是要家属帮病人直
接做决定,那麽护士的质疑一点也没错,这样的行为已经不只是不遵循
原则而已....╮(﹋﹏﹌)╭....
--
道不行,乘桴浮於海,从我者,其谁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7.180.249
※ 编辑: Esperanto 来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0)
※ 编辑: Esperanto 来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2)
1F:推 caot:就此案例,配偶的位阶比儿子高,应该是没问题 07/24 09:22
※ 编辑: Esperanto 来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2)
2F:推 caot:另外,配偶签的是"同意书",意愿书都要本人签且有见证人 07/24 09:25
3F:→ Esperanto:我後面打错了....改一下。 07/24 09:28
※ 编辑: Esperanto 来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8)
4F:推 windtrace:呼叫器是指呼吸器吗?? 07/24 14:59
5F:→ hiko745:噗~楼上不讲我完全没发现耶~ 07/24 16:26
6F:→ Esperanto:呃....人有失手嘛.... 07/24 17:37
7F:→ rainyseattle:呼叫器是指..? 07/24 21:13
8F:推 jagdzaku: 一台一直会发出噪音吵RT,护士和医生的机器 07/24 23:01
9F:→ gentlwind:DNR与安乐死要分清楚.伦理争议也不相同 07/24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