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ndrew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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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下次拼修医师法 以诉求一并修改37条为手段 让公会加入反波一方
时间Fri Jun 4 06:49:12 2010
几十年前订的医师法第37条 把医师公会选举办法订死
就算公会内部 提案通过 理事长 理监事 直选
也违反医师法规定的代表制
这也是 医师公会行事
未必符合医界普遍民意 却还老神在在的关键
这次抗波运动
不管基层医师 医学生 反波民意滔天
公会不挺就是不挺 乘凉看医联会 孤军异域奋战
如果下次抗波修法诉求一并提出修订37条
使公会有机会直选
坏处是 法案通过难度大增 公会必反
(不过 在公会冷眼旁观的前提下 抗波法案是否本来就难以通过 ?)
把修订第37条和抗波包裹提出 那就要有抗波法案暂时不过的心理准备
好处是 逼公会表态 到底是否赞成直选
如果公会不赞成 就要提出可说服众人的理由
甚至 或许可以此为武器 逼公会 站在反波一方
加速反波法案通过
备注
医师法
第 37 条 各级医师公会置理事、监事,均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之,并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其名额如下:
一、县(市)医师公会之理事不得超过二十一人。
二、直辖市医师公会之理事不得超过二十七人。
三、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之理事不得超过四十五人。各县(市)、直辖市
医师公会至少一名理事。
四、各级医师公会之理事名额不得超过全体会员(代表)人数二分之一。
五、各级医师公会之监事名额不得超过各该公会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各级医师公会得置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各该公会理事、
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理事、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别互选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其名额
不得超过理事或监事总额三分之一,并应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
理事长;其不置常务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选之。常务监事在三人以上者,
应互选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
理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理事长之
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 37-1 条 医师公会每年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
医师公会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时,得依章程之规定就会员分布状况划定区
域,按其会员人数比率选定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之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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