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fenglee (po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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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波波效应 医师法修订拟设落日
时间Wed Jun 2 18:39:24 2010
※ 引述《TKC4062 (The dark knight)》之铭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2/5/26qtv.html
过前,造成抢搭潮,卫生署将同意设「落日条款」,倾向民国98年6月1日前在国外入
学者适用旧法;主要是考量去年已有立委提出修正草案,却仍有仲介业者等还抢搭风
潮。
1F:推 pofenglee:嗯嗯,修法是妥协,如过你放弃了,波波保证得寸进尺 06/02 18:35
2F:推 yinju:没过才是妥协吧!唉~不知怎麽解释 06/02 18:36
3F:→ yinju:可能我老了吧 06/02 18:36
95 年就同意要落日了,还是没过阿,你觉得现在同意落日,代办就会放手吗 ?
( 我也不知道啦,大家可以讨论看看 )
95年10月12日召开 「研商外国医学院医学系毕业生回台考试相关事宜会议」
会议时间:95年10月12日 上午10:3
会议地点:卫生署605
主 持 人:薛瑞元处长
from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fo.asp?meete_id=2186
卫生署於95年9月4日召开「研商修正医师法第4条之1、第28条及第41条之3事宜会议」、95年10月12日召开「研商外国医学院医学系毕业生回台考试相关事宜会议」经本会代表极力争取,会中达成以外国学历参加医师高考者,均需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及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医疗机构实习期满,成绩及格後始得应考的共识。并将修正医师法第4条之1规定如下:
依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以外国学历参加考试者,应符合下列资格者,始得参加考试:
一、 应先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但其为美国、日本、欧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纽西兰、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或国家之学历,於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入学者,不在此限。
二、 於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医疗机构实习期满,成绩及格。但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入学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二款实习期限、医疗机构认可之基准、医疗机构实习容额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台湾医界49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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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219.182
※ 编辑: pofenglee 来自: 59.112.219.182 (06/02 18:39)
4F:推 chefo:从95年就开始了喔(晕) 看来要等正式通过才算数 06/02 18:59
5F:推 gr1031:真是哀伤 06/02 19:01
6F:推 yinju:感觉跟巨蛋一样 06/02 19:01
7F:推 TKC4062:#1C1YRweo篇,柳林的说法是今天的附带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06/02 19:15
8F:→ chefo:立法院的法规不是都要通过三读後才会具有法律效益吗? 06/02 19:29
9F:→ chefo:附带决议应该要等法条三读後才附带生效吧 之前都还可以修改 06/02 19:31